為什麼徐自強案重要?
各位可以想想看,如果有一天,你只是租個車子,帶小孩回家一趟,就成為殺人兇手嗎?
你可以想像,只因為別人的自白,你就成為殺人兇手嗎?
徐案的起點是1995年的黃春樹綁架撕票案。
黃春樹撕票案時間軸:
1995年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警方在9月25日於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該案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
黃春棋說:
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債。
9月1日當天上午九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止山區
十一點左右,在汐止山區,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
犯案後,他先行返家,直到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話。
陳憶隆於10月22日落網,落網後供稱:
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棋外,還有黃春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八月中旬開始謀議,8月29~31日曾至被害人大直的家伺機等候下手,但因為錯失機會而沒有成功。
9月1日當天,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隆自己的車。在綁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
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被害人家屬。
可是,黃春樹遭綁架、殺害的9月1日,徐自強的行程卻是:
當天上午10:47,徐自強正在桃園龜山郵局(桃園縣龜山鄉豐美街2之1號)提款,並有影像照片可以證明。
中午,徐自強回蘆竹媽媽家用餐,有證人洪佩珊可以作證;下午,將車送修;15:40左右在桃園市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徐自強在蘆竹待了兩天後,才回到龜山。
徐自強的行程和共同被告陳憶隆的供詞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例如,陳憶隆供詞中潑灑屍體用的硫酸,在法醫的檢驗報告中就沒有看到。
後來,共同被告陳憶隆甚至還翻供。陳憶隆在1995年10月7日,曾打電話向徐自強的母親說,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更五審定讞後,共同被告黃春棋與陳憶隆都向徐自強的家屬表示: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且陳憶隆寫了一份自白書給徐自強的母親。
至於陳憶隆供稱徐自強下車擦指紋的部分,警方在扣留黃春樹的轎車一個月後,沒有交出驗車報告。後來法院要求警方補交資料時,警察局還宣稱資料在納莉風災時被水淹了。可是,律師調閱的資料卻顯示…….那個警察局,也就是刑事警察局,根本沒發生水災…….
這個案子的關鍵,在於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徐案還曾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做出的釋字582號要求:共同被告的自白(1)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2)不得作為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根據大法官解釋第582號要求,必須(1)經過證人詰問程序,且(2)還要自白以外的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我們都聽說過「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是,被告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而「證明」必須達到「有罪判決之得確信」程度,也就是「對於被告犯罪已無任何合理的懷疑」程度。所以,只要是對被告有罪一事,有合理的懷疑,找不到可以咬死被告的證據,法院就應該做出無罪判決。
徐自強案,歷審的法院審判只有憑著「沒有經過合法的詰問程序」共同被告的自白,卻換來六次的死刑、兩次的無期徒刑。連監察院都曾做出調查報告,指出徐案的諸多問題。
徐自強案怎麼判,重點就在「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可以貫徹。
更詳細的內容,可見司改會製作的徐自強案懶人包: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302.html http://jrf-tw.gitbooks.io/jrf_issues/content/xu_zi_qiang.html
想要看簡短一點,可以參考這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