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案懶人包
由於徐自強案終於得到一個無罪判決,所以今天報紙都大幅報導。
小弟再此重新整理一下之前撰寫的文章,重新做成一份懶人包。
之前法庭在審理時,在證據提示的部份,逐項筆錄拿出來討論,就花了約 三個整天的時間在討論,小弟只能盡量簡短,盡量清楚的說出案子的疑點, 但本文還是很長,請大家見諒。
懶人包會提到許多過往審理的判決,時序大致如下:
1996年5月16日 陳憶隆、黃春棋二人一審判決死刑。
1996年6月24日 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
1996年11月23日 士林地方法院判徐自強死刑。
1997年-1999年 台灣高等法院四度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但四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1999年11月16日 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
2000年4月27日 經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2001年2月8日 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諸多疑點。
2004年7月23日 因為徐自強案,大法官做出釋字582號解釋。
2005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裁定徐自強案發回高院更審
2009年12月8日 更六審宣判,徐自強依舊被判處死刑
2011年11月25日 更七審宣判,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8日 更八審宣判,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2012年5月19日 因速審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年,徐自強因而得以在凌晨零時(速審法生效日)自看守所釋放出來。
2013年4月3日 最高法院以證據調查有誤、判決理由欠備等理由,第九次將本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2013年4月29日 徐自強案進入更九審
2015年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宣判,原判決撤銷。徐自強無罪。
總計以上,徐自強一共被判過7次死刑:一審、二審、更一、更二、更三併更四、更五、更六
以及2次無期徒刑:更七、更八
和這1次的無罪:更九
另外,昨天小弟也貼過一個說明這次判決的文章,也歡迎大家參考
徐案的起點是1995年的黃春樹綁架撕票案。
黃春樹撕票案時間軸
1995年9月2日清晨,建築商人黃健雲接獲不明來電,求以七千萬元贖金,贖回長子黃春樹;在與媳婦黃玉燕確認過後,黃家隨即報警,並在警方成立的專案小組協助下,展開追蹤。
1995年9月18日,歹徒約定第一次交付贖金,當天下午,黃健雲依照歹徒指示,來到高速公路北上45公里處等候。由於案發至今都未曾聽過黃春樹的聲音,在懷疑兒子恐遭不測的情況下,黃健雲向歹徒謊稱沒看到指定的對講機,也未按照指示丟錢。當晚,歹徒再次打電話至黃家,要求提高贖金,並指定改由黃春樹的妻子黃玉燕負責交付贖款。
1995年9月25日,歹徒約定第二次交付贖金,當天,黃玉燕在警方的陪同下,不斷與歹徒周旋,最終來到桃園火車站。原本,歹徒指示黃玉燕搭乘21:30南下的平快列車,但黃玉燕謊稱迷路,並在火車站伺機觀察;其後,歹徒再次來電,要求她搭乘22:34南下的平快列車。
9月25日當天,警方透過全面的追蹤,於22:30左右,在桃園內壢火車站附近,逮捕到一名可疑的共同被告黃春棋。
經黃春棋家人、親友比對勒贖錄音後,警方確認黃春棋涉入本案。9月28日,在黃春棋的指引下,警方尋獲春樹屍體,全案宣告偵破,並通緝兩名在逃共犯:陳憶隆、徐自強。
黃春棋說:
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債。
9月1日當天上午九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止山區
十一點左右,在汐止山區,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
犯案後,他先行返家,直到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話。
陳憶隆於10月22日落網,落網後供稱:
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棋外,還有黃春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八月中旬開始謀議,8月29~31日曾至被害人大直的家伺機等候下手,但因為錯失機會而沒有成功。
9月1日當天,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隆自己的車。在綁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
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被害人家屬。
徐自強當時狀況如何?徐自強行程如下:
1995年9月29日 黃春棋落網後第四天,徐自強從報紙上看到自己涉案的新聞。在與家人討論過後,因為擔心被警察刑求,展開了逃亡的生涯。
1995年10月6日 逃亡中的徐自強透過律師提出案發當天(9月1日)上午及下午的不在場證明,證明無論是擄人、殺人甚至是勒贖時,他都不在場。(此時陳憶隆尚未落網)
案發當天,9月1日上午10:47,他正在龜山郵局(桃園縣龜山鄉豐美街二號)提款,並有影像照片可以證明。而中午,徐自強回蘆竹母親家用餐,有證人洪佩珊可以作證;下午,將車送修(桃園縣蘆竹鄉南山路三段184號業昌汽車修理廠);15:40左右在桃園市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徐自強在蘆竹待了兩天後,才回到龜山。
1996年5月16日 黃春棋與陳憶隆一審被判死刑,因為擔心兩人被執行後,死無對證(如蘇建和案狀況),徐自強於6月24日,在律師的陪同下,主動投案 。
法院怎麼看?
2000年4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定讞。
法院判決死刑根據如下:
共同被告的自白
徐自強與黃春棋是表兄弟,與陳憶隆是合夥好友,黃、陳二人明知擄人勒贖而殺人,是唯一死罪,自然不可能傷天害理地誣指徐自強涉案。
不採用不在場證明
法院曾兩次駕車從綁架地點(大直)到徐自強龜山租屋處。第一次因為迷路,花了一個多小時,第二次由陳憶隆帶路,花了45分鐘。法院認為,徐自強在約在上午8:40在大直綁架被害人之後,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回到現場,擦拭指紋,之後再10點前返回龜山,前往郵局領款。
有利的證人都在維護徐自強,不可信
徐自強岳母、妻子及母親所述,證明徐自強9月1日沒有參與犯罪的證詞,皆是維護徐自強的說法,不能作為徐自強有利之認定。
但,在更五審以前,法院從未傳喚不在場證人洪佩珊,就判徐自強死刑。
取贖用車為徐自強所租
徐自強分別在9月18日、9月21日兩次以自己的名義租車,此車為被告取贖之用,因此推斷徐自強一定有參與取贖。
預謀作案
被告等人事先準備硫酸、手銬、手套、小武士刀等犯案工具,並挖好埋屍用的洞,可見是「預謀」犯案,所以判決死刑。
法院的事實認定有沒有道理?我們來逐項拆解。
首先,共同被告的證詞有沒有證據能力?這是徐自強案最大的爭點。
刑求問題
兩個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都疑似在警詢時遭到刑求。
黃春棋曾說:
「(警訊為何坦承在一個月前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我受不了他們刑求我。」
「(你對今天借提有何意見?)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檢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筆錄)後回到看守所時,健康檢查還發生身體有疼痛、瘀傷的狀況。更八審判決書也坦承,說他遭到刑求,並不是沒有證據。
在更八審的時候,法庭找來陳憶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強交互詰問,陳憶隆說:
「(你在警局都有承認你與黃春棋二人有參與整個作案過程啊?)在警訊時,我是被矇住雙眼,我沒有看到他們怎麼寫,後來才知道他們把我們整個都寫有作案,其實與我講的不符。」
「(對自己在警訊中的陳述有何意見?)警訊中我根本未說什麼話,警方是依黃春棋口供所作,警察還要我背內容過程。」
「(偵查中你陳述是預謀殺人?)警察要我們配合否則會借提出去。」(借提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這個案子,有沒有製作筆錄的錄音錄影?根據承辦的員警表示,應該是有全程錄音錄影。承辦員警也說,當時有調閱通聯記錄。
結果,這個案子最後通聯記錄、偵訊錄音錄影、作案車輛的指紋記錄都消失。
記錄遺失的原因是因為「納莉風災淹水」,但當時台北市政府檔案備份管理辦法早就明白指出「備份之存放處所,各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為防淹水,應避免位於地下樓層。」經過律師調查,存放證據的警局也沒有淹水,行文去警局,他們說「會再找找看」,就沒有下文了。
看到這邊,各位就可以思考,這樣的刑求狀況,如果當時徐自強不是逃亡後,到法院投案;而是選擇走入警局會怎樣?
各位可能會看到徐自強自白自己犯罪,然後再也翻案不能了。
矛盾百出的共同被告自白
那麼,這些黃春棋、陳憶隆刑求後,供出的自白究竟是彼此吻合,還是矛盾百出呢?
答案是,矛盾百出,有太多的問題再裡面。
例如,陳憶隆供詞中潑灑屍體用的硫酸,在法醫的檢驗報告中就沒有看到。
黃春棋、陳憶隆兩人,在第一時間落網後的警方偵訊,就有許多互相矛盾之處。
黃春棋一開始向警方供稱,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債。9月1日案發當天上午9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止山區,在那裡,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時間約為上午11點。之後,他先行返家,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話。
然而,陳憶隆的供詞,竟然與黃春棋全然不同。
陳憶隆向警方供稱,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棋外,還有黃春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8月中旬開始謀議,9月1日當天,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隆自己的車。在綁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被害人家屬。
(陳憶隆其中一版陳述後來被法院拿來作為事實認定,但原因不明)
後來陳憶隆還陳述,因為很氣黃春棋,所以「什麼事情都把黃春棋牽扯進來」
甚至,黃春棋自己本身的供詞都前後矛盾。
10月26日陳憶隆落網後,黃春棋還是堅持徐自強有上山,然而,在檢察官提示徐自強不在場證明後,黃春棋回答:我不知道。直到11月8日首次開庭時,黃春棋才表示,之所以說徐自強有上山,是因為「記不清楚」。11月10日檢察官偵訊時,黃春棋才依附陳憶隆的說法,表示「徐自強有先下車,但不知道他為什麼下車」。
整理簡易兩人供詞矛盾之處如下表:
一定會有人疑惑,徐自強應該就是有做,不然為何會有人緊咬他犯案?
一般認為,黃春棋落網時,為了保護自己的親哥哥黃銘泉,因此把徐自強代入黃銘泉的主導角色,意圖使自己的哥哥脫罪。
由於黃春棋、陳憶隆犯案當時,剛好欠徐自強的錢,徐自強有撥打BBCall向他們討債,在警方詢問下,剛好順勢把徐自強代入其中的位置。
硫酸疑雲
共同被告的自白,在證據上,還有許多問題。硫酸疑雲是其中很有名的例子,也成為之前法官認定徐自強為共謀的證據。
楊日松法醫於案發當年(1995年)作成的鑑定報告中,從未提及被害人的屍體曾遭硫酸潑灑,更於民國94年及98年兩度回函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的皮膚「無腐蝕亦無上皮脫落之情形,即無硫酸潑灑之痕跡」,「無強酸(如硫酸、鹽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
但因為陳憶隆陳述「徐自強購買硫酸」、「潑灑硫酸於屍體上」,因此硫酸成為徐自強涉案關鍵之一。
結果在更(六)審的時候,法醫要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蕭開平依據現場照片、錄影帶和解剖記錄研判,作出報告指出「較支持死者遭噴灑大量硫酸於屍體表面後,再以泥土掩蓋於屍體之可能性。」
在法庭上,蕭開平還陳述,「皮膚遭濃硫酸浸泡二小時,表皮仍為完好。」 對於楊日松的鑑定,他說「我覺得他可能不了解硫酸的特性」。
而這跟司改會做的豬皮實驗完全不符合。
對於蕭開平的陳述,楊日松也做出回應,指出屍體「無硫酸潑灑之痕跡」。
蕭開平的陳述明顯與常理不合,恐怕是為了配合徐自強共同被告自白「徐自 強購買硫酸」的陳述。
涉案證據不足
勒贖錄音並沒有徐自強的聲音,被害人家屬也不認識徐自強。審判過程中,沒有證明徐自強與另外兩名被告緊密聯繫的通聯紀錄、勒贖錄音沒有徐自強的聲音,由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內湖分局三個單位組成,侯友宜共同主導調查黃春樹綁架案的「901專案」文件,都憑空消失。
共同被告翻供
陳憶隆在1995年10月7日,曾打電話向徐自強的母親說,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更五審定讞後,共同被告黃春棋與陳憶隆都向徐自強的家屬表示: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且陳憶隆寫了一份自白書給徐自強的母親。
自白書這樣寫:
「按本案自始,同案被告徐自強均未曾參與亦未曾知情,係因徐自強對立自白書人催債不已,立自白書人本即心懷怨懟,而獲案之後想藉由牽扯根本完全不在場之徐自強,以圖拖延訴訟程序,冀在一線生機。」
但這些翻供的自白,法院並未採信。
監察院調查報告
2001年2月8日,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監察院指出:
警方有明顯的刑求及脅迫,黃春棋與陳憶隆的自白,有很大的問題。
徐自強若真有涉案,不可能以自己名義於9月18日、9月21日兩次租車,並以妻子名義還車。一般人若明知有涉案,明顯不可能會這樣做。
綁架後,要回到現場擦指紋,再趕回龜山,時間上真的可以這麼順利嗎?
共同被告說,9月1日下午,四人一塊商議。徐自強下午的行程,怎麼會不重要?
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
2004年7月23日,因為徐自強案,大法官做出釋字582號解釋。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還需要自白以外的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之後的審判程序,雖然共同被告被傳喚到法庭但還是沒有經過法定的詰問程序,仍不符合釋字582號的要求。
總結
總結一下徐自強案的問題。
支持無罪的因素
不在場證明
1.1. 汐止山區殺害時,徐自強在郵局提款 1.2. 謀議分贓時,徐自強在母親家、去租車
勒贖電話沒有徐自強的聲音
徐自強9月18、21以自己名義租車(監察院調查報告)
沒有三人之間的通聯紀錄
陳憶隆:徐自強沒有參與
5.1. 沒有逮捕前,打電話給徐自強母親 5.2. 死刑確定後,寫自白書給徐自強母親
黃春棋:徐自強沒有參與
6.1. 死刑確定後,向徐自強母親表示徐自強沒有參與
不符證據法則的部份
共同被告自白有以下問題:
遭刑求可能性很大
沒有可信度,同一人前後、兩人間互相矛盾、反反覆覆,並與科學證據矛盾。
交互詰問違反證據法則
3.1. 釋字582之前,沒有經過徐自強與律師的交互詰問 3.2. 釋字582之後,沒有依照證據法則具結,無法實質交互詰問
違反證據法則
4.1. 沒有補強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II) 4.2. 檢方沒有提出客觀科學、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據
無罪推定原則是徐案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根據大法官解釋第582號要求,必須(1)經過證人詰問程序,且(2)還要自白以外的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我們都聽說過「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是,被告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而「證明」必須達到「有罪判決之得確信」程度,也就是「對於被告犯罪已無任何合理的懷疑」程度。所以,只要是對被告有罪一事,有合理的懷疑,找不到可以咬死被告的證據,法院就應該做出無罪判決。
各位可以想想,如果是有罪推定,拿不出證據就當有做--那麼,你在家跟家人相處,在家睡覺,都有可能遭到誣賴。你說沒做,法官認為你狡辯;你沉默,被當成默認,法院還要你提出更多沒做的證據,這多可怕?
徐自強案,歷審的法院審判只有憑著「沒有經過合法的詰問程序」共同被告的自白,卻換來六次的死刑、兩次的無期徒刑。連監察院都曾做出調查報告,指出徐案的諸多問題。
徐自強案怎麼判,重點就在「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可以貫徹。而也幸好,更九審的時候,逐項提示證據,證明了檢方的舉證充滿問題,也才能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給徐自強一個無罪判決。
我們能做什麼?
目前檢方已經確定要上訴,因此接下來最高法院的決定就左右著無罪是否能定讞。
因為徐案,台灣的司法作出了不少修法,以及像釋字582號解釋,保障我們每一個人,能有更公平、更公正的司法。
如果大家想要聲援徐自強,有兩個好的作法:
未來徐案如果進入更十審,或三審,大家可以一起來旁聽,一方面聲援徐自強,二方面也可以了解台灣的法庭,了解台灣的司法。
您可以把這篇文章(和上一篇)傳給您的好友看,讓更多人了解徐自強案;也可以購買徐自強T,穿在身上,讓大家看見徐自強。
參考資料
徐案簡短前情提要:
刑求後的筆錄能用嗎?讓你震驚的法院說法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延伸閱讀:
獨立特派員:徐自強案20年
第19屆給鄉民問嗎#徐自強
徐自強案@蒂瑪小姐咖啡館
最後,也歡迎大家聽聽看芯儀(SUZUKA)為徐自強所創作的歌。
芯儀參與救援徐自強的徐案專組後,因為要需要宣傳的素材,開始蒐集徐自強平時的生活紀錄,但問起徐自強平常會不會寫詩、文章或寫日記的習慣,他的回答都是「嘸!」,不過他又補充了一句,「不過我有寫很多遺書……」,是他在獄中16年的時間裡,寫給父母親及兒子的遺書。
芯儀說:「應該是非常淒涼的遺書,在看他的遺書前我這樣以為,但是看完心卻像是被滋潤了,沒有怨天尤人的長嘆,只有滿滿的思情喊暖,寫給父母親的信中有一句『如果有人問我這樣被判冤死,心裡會不會懷恨?其實我心中裝滿著您們給我暖暖的恩情,再也沒有空間可以容納對人間醜陋的各種印象了。』讓我印象深刻,一位被冤枉而關進獄中16年的人,說出這句話是需要多大的勇氣!」也因為這句話,芯儀極其希望能夠將阿強如此溫暖的一面傳達給更多人,因此決定將這幾封遺書寫成一首歌,同時也講這首歌送給阿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