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陪審模擬審判?

尤伯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民間版模擬陪審法庭召集人

要如何辦理一場模擬陪審審判?當然,首先要有一群志同道合的好朋友志工。這中間要有能夠擔任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角色的法律人,還要有能力無比強大又任勞任怨的秘書。最重要的是,他們都要有無人能及的熱誠,願意投入大量精力與心血,自己去蒐尋資料,進而研製包括起訴狀一本主義之起訴書、準備書狀、證據清單、審前說明、陪審團指示及評決書等陪審團審判所需要的法律書類,以及卷宗、道具。要湊到這麼多具備上述條件的人,真的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所以能夠完成4場模擬審判,內心真的為司改會感到很驕傲。言歸正傳,還是回到如何辦理模擬陪審審判這個主題。模擬審判是一件必須群策群力才能完成的工作,當然必須有個統籌的頭頭。在司改會辦理的模擬審判裡,這個頭頭被稱為製作人。因此,第一件要做的事情,當然就是敲定製作人。

其次要說明的,當然是是製作人必須做的事情。有別於第1場模擬審判時的惶恐與慌亂,累積了 4 場模擬審判的經驗後,我們摸索出模擬審判準備工作檢查表。籌辦模擬審判的製作人照表操課,可免慌亂之苦,表列事項齊備,即可公演。  我們目前使用的模擬審判準備工作檢查表如下:

  1. 確立本次模擬目的
  2. 劇本

    1. 偵查卷宗雖然目前日、韓兩國均因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仿效美國配合證據開示制度,但從證據開示制度在美國的發展歷程來看,基於公平審判以及檢察官的公益性義務的要求,檢方目前必須開示給辯方知悉之證據範圍已十分廣泛。因此我國若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固然意味起訴後卷證不再併送法院,但並非等同於檢方可以選擇哪些偵查卷內的資訊要對辯方公開或隱匿。這點從檢察官的公益性格而言,尤其清楚。因此起訴後卷證固然不再移送法院,但檢察官仍應向辯護人開示案件的全部卷證,以辯護人到地檢署閱卷的方式來進行。所以我們的模擬審判仍然必須設計模擬的偵查卷證,俾參與演出的審、檢、辯三方作為共同的案情認知基礎。

    2. 證物(包括影音紀錄)由製作人視案情所需,自行增添

  3. 確定演員名單

    1. 審判長、書記官
    2. 法警
    3. 檢察官
    4. 辯護人
    5. 證人

    模擬陪審法庭法警

  4. 確定法庭場地及設備

    場地及設備示意圖

    1. 陪審團席
    2. 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及辯護人等法庭人員之席位
    3. 證人席
    4. 供檢、辯雙方使用投影片及展示證據之投影幕
    5. 證物放置位置
    6. 播放影音記錄之設備
    7. 法庭錄影、音設備,用以製作完整的影、音記錄,以供研究、評估目的使用
    8. 法庭人員及證人使用之麥克風
  5. 確定陪審團評議室場地及設備

    1. 足夠舒適的桌、椅
    2. 足夠的飲水
    3. 足夠的食物
    4. 洗手間
    5. 紙、筆等必要文具
    6. 轉播評議過程之設備

    陪審員評議實況轉播

  6. 陪審員資料夾

    1. 陪審團誓詞
    2. 陪審員基本權利義務事項
    3. 審前說明

      雖然不使用麥克風也可以進行模擬審判,但為保護法庭人員的喉嚨,並使陪審團、旁聽之參觀民眾得以輕易清楚聽見證人及法庭人員之陳述,最好是使用麥克風。

      為了確保陪審團得以在評議時不受外界干擾,評議室最好是附具洗手間。但如果囿於現實因素,無法找到這樣的場地,則基於畢竟是模擬審判,可以捨棄這項設備。

      為使陪審團得以獨立評議,在評議過程中原則上任何人都不得進入評議室,評議室內的討論過程也不能讓外界知悉。但因模擬審判的目的之一就是觀察、評估陪審團的表現,因此必須打破這項原則,將陪審團評議的過程及內容轉播予觀察者,並予錄影、音。

    4. 陪審員誓詞

      本人謹以至誠,鄭重聲明:本人當無懼無私、不偏不倚,竭盡所知所能,根據本案證據,作出公正真實的判決。

    5. 筆記用紙及筆

  7. 邀請評論員

  8. 流程表

    審檢辯及其他法庭人員共同確認模擬法庭之準備程序、選任程序及審判流程,進而製作包含時間、活動內容及負責人的流程表

  9. 審檢辯人員共同確認本次模擬審判所適用之遊戲規則內容

    1.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2. 為因應起訴狀一本主義而相應修正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3. 開審陳述與結辯、論告之基本遊戲規則
    4. 各證人作證時檢辯雙方不爭執之基本背景事實
  10. 檢察官應完成文件

    1. 起訴書
    2. 準備程序應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 39 條提出之準備程序書狀(主要是證據清單)

    雖然在陪審制的歷史上曾有很長一段時間不允許陪審員做筆記,也反對給陪審員與案件有關的書面資料,俾確保陪審員獲得的一切案情資訊完全來自於檢、辯雙方。但在現代的陪審團改革潮流裡,這種作法受到批判,被認為不必要地阻礙陪審員理解案情。我們也認為上述的傳統作法對陪審團不友善,並不合理,因此會在陪審員報到後就發給他們資料夾,裡面放置誓詞、陪審員基本權利義務事項、審前說明、筆記用紙及筆,好讓他們能在聽審及評議過程使用。

    模擬審判的性質其實是為某種特定的觀察或評估目標進行實驗,因此在主辦單位以外的獨立觀察者是必須的,這就是評論員的功能。評論員的數量可以視情況而定,確立的名單可以寫在備註欄。

    可以根據特定的觀察或評估目標,調整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內容,例如將草案的 3 分之 2 多數決改為一致決,以觀察陪審團的表現。

    司改會在已舉辦的4場模擬審判裡,是使用司改會起訴狀一本主義小組所研擬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作為模擬時需要使用到的訴訟規則。為了避免在模擬過程中發生爭議,製作人特別有必要在審、檢、辯演員齊備,開始準備模擬前即召集會議,與三方演員確認可能用到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條文。  開審陳述及論告是否使用投影片,由檢方自行決定。

  11. 辯方應完成文件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41條之準備程序書狀

開審陳述及結辯是否使用投影片,亦由辯方自行決定。

  1. 審判長應完成文件

    1. 陪審團選任程序之法官案情簡介及提問清單
    2.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38條之審理計劃書
    3.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46條之審前說明

    注意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陪審員如何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 9 條,請求審判長說明或訊問特定事項
    2. 陪審員如何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 49 條,請求審判長說明特定事項3陪審員如何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 51 條,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鑑定人、通譯及被告
    3. 評議開始前不得進行討論
    4. 陪審員於終局評議及科刑評議中,如何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36條第4款,請求審判長、檢察官及辯護人回答問題
    5. 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55條,評議程序中,經過半數陪審員認有必要者,得由陪審團主席請求審判長以言詞或書面就特定事項為必要之說明,或向審判長請求調閱於審判期日中調查之證據、筆錄及錄音帶
    6.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 54 條之評議前指示 p.109
    7.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 56 條之評決書 p.114
  2.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 21 條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陪審員資格與意願調查表

  3. 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25條給予候選陪審員之號碼牌

  4. 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 27 條抽選陪審員及備位陪審員所需之設備,例如電腦隨機選號軟體或彩球箱

  5. 旁聽手冊

    包含案情簡介、起訴書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起訴狀一本相關草案條文,在會場發放給旁聽民眾使用

  6. 確立並執行徵募模擬陪審員的措施

    除了按照上述檢查表進行準備工作外,參與演出的檢、辯雙方必須體認到,陪審團審判由於配合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因此是在卷證不併送的作業環境下進行,說服的對象是全未接觸過卷證、心證如同一張白紙的素人,故戰場環境迥異於目前採卷證併送、在職業法官指揮下進行的審判。故,在陪審團審判裡,檢、辯雙方都必須採取迥異目前高度倚賴書狀(以論述卷證資料為主要內容)之慣常作法的作戰方式。質言之,除了盡量避免使用生澀、艱闢的法律專業用語外,更重要的是,檢、辯雙方都必須要能以言詞提出簡明而有說服力的案件理論,並為了說服陪審團接受己方的案件理論而擬定訴訟計畫或策略,然後經由開審陳述、出證到結辯等一連串以言詞為主的法庭活動實現這項訴訟計畫。透過這樣一種為了說明簡明的案件理論而進行的計畫性法庭活動,才能幫助陪審團理解案情。不消說,這樣的法庭活動對案件分析及言詞陳述技巧的倚賴度,遠遠高於目前的辯護實務。由於目前律師普遍缺少這種在法庭無卷證的環境下進行訴訟的經驗,因此製作人必須就此提醒參與模擬的志工律師,促請檢、辯雙方各自開會討論,擬定案件理論及訴訟策略,並與擔任己方證人之演員會談,在檢、辯雙方達成共識之證人可證明待事項及背景事實的前提下,準備主詰問(勾串在模擬審判裡不僅正當,而且必要)。唯有檢、辯雙方與擔任證人的演員密切合作,並且充分準備,才能在模擬法庭上展現流暢的節奏,使陪審團充分理解案情,進而在評議室裡進行詳細、深入的討論。

    模擬陪審法庭事前籌備會議

事前籌備會議

模擬的目的既然在於針對特定模擬目標進行實驗及評估,則事後的檢討會議必不可少,因此製作人必須在模擬審判結束後未久,即趁大家記憶猶新之際,召集參與人員進行檢討會議。檢討的目標主要在於:(1)本次模擬的缺失及原因;(2)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刑事訴訟法起訴狀一本相關修正草案之反饋;(3)對陪審員意見調查結果的討論,並應製作會議紀錄。

謹說明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