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人民參審開啟司改新頁
林裕順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人民參審 文創基地
日前,美國影星湯姆漢克主演電影「間諜橋」(Bridge of Spies),故事插曲借鏡司法審判的場景設定,強調訴追被告即使是敵國人犯仍應拒絕違法蒐證,訴說刑事審判遵守「正當程序」壯大國家,相關刑罰與人權的辯證說理擲地有聲、令人動容。相對地,華人電影藉由審判法庭敘述類似公平正義絕無僅有,或也顯見司法審判對於華文社群仍屬陌生,審判程序對於本地民眾亦有隔閡。然而,刑事犯罪大多源自貪、嗔、癡、怨之人生百態舉世皆然,審判法庭處理是非對錯、公平正義的人性劇場各國共通。台灣現行刑事審判程序運作過程,或不難取材引發共鳴的個案資料,或聚焦足供審、檢、辯充分揮灑的審判舞台。
例如,我國大法官釋字五八二號解釋,開啟「徐自強案」死刑判決再審程序,避免可能的審理誤判造就司法冤魂。再者,本世紀初台灣司法變革或也追隨美、日刑事思潮,揚棄傳統被告彷彿「待罪之身」傳統陋習,廢除歷來被告僅止「待審之人」規範沉痾,建置「當事人主義」訴訟機制,尊重被告為訴訟主體且屬程序競爭者。其中,審判法庭「交互詰問」原是理性對話、引人入勝的關鍵步驟,證人供述用詞用語、一顰一笑真相勝負之重要場景。然而,台灣審判法庭運作大多關注電腦螢幕筆錄紀載、偏重書狀審理,違反「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刑事審判基本原則,背離「目視耳聞」、「即知其義」人民參審基本前提,殊難想像如同人民參審程序吸納多元意見,彰顯本土民心風情、標誌在地人文關懷。
人民參審 不懂枉然
近年,東亞日本、韓國因應全球化思潮,並為反映當地善惡思維、貼近在地法感心 聲,「人民參審」均為該國司改擘畫的關鍵核心,邀請民眾進入法庭、親身參與審理詮 釋公平、闡釋正義。惟參審、陪審或觀審等等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爭議,往往流於政治 語言、意氣之爭。參考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運作,人民是否願意共同承擔維護公平正 義的成敗關鍵,均多繫於能否建置刑事審判速審速決、簡易明瞭親民、便民、利民之訴 訟程序。同時,觀察日、韓人民參審制度得以順利運作,亦都率先進行刑事訴訟制度調 整,落實直接、言詞審理基本原則,法庭審判並以人證調查為主進行交互詰問。蓋人民 參審制度運作下,相較職業法官參與的民眾乃「法律素人」~「無」充分時間、「無」 法律知識、「無」訴訟經驗。
因此,人民參審之刑事審判程序,應該特別考量(1)簡單迅速:降低民眾的可能負擔,審理應連續開庭、兩三天審結。(2)淺顯易懂:便於民眾容易理解,審理聚焦爭點、簡化證據數量。(3)正當程序:確保真相釐清、人權維護,審理仍應遵守「正當程序」憲法規範。換言之,審判期日之訴訟進行「開審程序」、「證據調查」、「論告辯論」、「評議判決」,應該連動呼應、一氣呵成,「起」、「承」、「轉」、「合」節奏分明。
人民參審 起承轉合
起 開審程序,各表立場
法官、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藉由審判初始程序步驟,宣示訴訟過程各自擔綱主持、攻擊、防禦角色,同時分由檢察官、被告(辯)各自宣示對於案件的意見主張。然而,檢辯雙方於此階段僅止於立場宣示,不能偷渡證據資料或浮誇的圖繪、卡通等等,汙染判斷者心証或紊亂審理節奏。
承 證據調查,實事求是
因應人民參審淺顯易懂的制度要求,證據調查程序之初檢辯雙方應作「開審陳述」(Opening statement),用以說明檢辯雙方各自立場主張之證據布局。開審陳述主要提示事實主張與爭點、證據架構,以及舉證要旨說明證據調查與事實主張的關聯。再者,考量審判素人並不習於刑案兇殘景象,有關相片、影片等之證據調查應更為審慎,確保參與民眾理性、嚴謹思維判斷,並降低可能的心理衝擊維其身心健康。亦即,數位影音資料證據調查,應經當事雙方同意、評估,並且舉證要旨應先敘明確有必要。
轉 論告辯論,意見說理
檢辯論告辯論各自闡釋證據調查的看法主張,並須呼應先前開審陳述(Opening statement)之證據布局。提請注意者,證據如何詮釋解讀、涵攝適用等等論證攻防,僅限於經前項證據調查程序者。蓋此項辯論程序過程,若有一方提出先前未提之證據標的,於此階段對造一方並無反證檢驗之機制設計,彷如趁人不意、出手突襲,難謂公平審判亦無助真相釐清。另檢辯實施辯論過程不能援引判決判例,蓋「人各不同」案件事實不會有一模一樣的情境,「世事多變」相關人、事、時、地、物或有不同。
合 評議判決,多元共決
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制度意義,並非人民得以坐在法壇高高在上,或徒使人民了解體會法官的辛勞、苦惱等,而是匯集不同的人生經驗、反映多元背景思維,彼此討論、溝通說服、達成共識,共同詮釋個案公平正義。同時,法院判決具體宣示論據、證據理由,直接面對被告人體肉軀,宣告包括死刑、自由行等刑罰,彰顯判決內容並非「紙上談兵」而是「人民共識」。
人民參審 司改三箭
對照台灣解除戒嚴以來,國會改選、總統民選等等政治變革民主進程,相信未來我國司改推動演進,審判過程同樣不能忽略民眾參與、民眾觀點、民眾言語。司法審判「人民頭家」、公平正義「人民參與」,乃成熟民主國家、健全法治社會,以及獨立自主人民的「最後一哩路」。同時,避免審判程序「起、承、轉、合」流於形式,並能建置「目視耳聞」、「即知其義」審判制度,落實「由下而上」多元詮釋公平正義,台灣理應迎頭趕上「人民參審」時代趨勢。參考日本、韓國採行「人民參審」司改變革,我國現行刑事審判制度仍需配套增修,包括:
公平競爭~廢止「卷證併送制度」
歷來我國大法官解釋強調「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原則遵守,要求法官必須親自接觸原始人證、物證等第一手資料,維護當事人反對詰問或驗證可能,以確保案件審理實事求是、釐清真相。因此,廢除起訴時偵查「卷證併送」制度(刑訴第 264 條第 3 項),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避免檢審不分、杜絕卷證偷渡,維護判斷者中立公平立場。同時,配套採行「訴因制度」,明確爭點「告什麼」、「審什麼」,刪除「起訴不可分」(刑訴第 267 條)避免法官突襲審判。
光明正大~創設「證據開示制度」
刑事審判「當事人主義」訴訟機制下,為確保迅速、充實之審理程序,當事人於審判期日前事先準備、整理爭點,擬訂明確審理計畫。然被告雖謂與檢察官立於對等立場之當事人,實際上自行蒐集證據能力較弱,若能直接檢閱檢察官蒐集之證據資料,不僅促進爭點整理、刑事裁判之迅速,亦有助被告防禦權利及公平競爭真相釐清。並且,類如上述「卷證併送」制度下,為能從「全案卷宗」龐雜證據資料,得以集中爭點、嚴選證據提升審理效率,「證據開示制度」建置、運用亦應多所關注。
自我負責~改變「證據調查方法」
「證據調查」乃判斷者於審判期日為能取得心證,進行包括物證(刑訴法 164)、書證(刑訴法 165)及人證(刑訴法 166 以下)各種調查程序。因此,為能確保無罪推定原則、落實檢察官訴追犯罪的舉證責任,前項證據調查方法之出證方式不宜由法官主導,而應改由檢辯雙方自行實施「自我負責」,法官僅止於補充、輔助調查立場不該「暄賓奪主」。
臺灣「人民參審」司法改革若要成功,審、檢、辯、學同一陣線攜手合作不可欠缺,並且共同說服社會大眾樂意承擔誠屬關鍵。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底蘊,無非以人的立場方式判斷思維,展現世間人情世故的美麗景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立二十年,關心本土、守護人權、扶助弱勢,願以本文獻上個人誠摯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