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 104 年模重訴字第 2 號案件法官對陪審團之審前指示

蔡志宏

本陪審團審前指示,係參考翻譯 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 所編撰 Model Jury Instructions in Criminal Matters,並根據本模擬案件需要改編而成。

  1. 前言

    1. 各位陪審員,你們好。你們已經被選任來審理本案。你們共有 12 人,有 3 人應該是備位陪審員,我將於適當時,決定你們何人是備位陪審員,在此之前,你們都是陪審員,我以下的說明事項,你們有遵守義務,請務必仔細聆聽。

    2. 我必須提醒你們剛剛宣誓的誓詞重要性。它表示你必須仔細聆聽呈現給你們的證據,並且只根據證據以及我給你們的指示來決定本案。我同時要提醒你們的評議討論的內容都是秘密,洩漏評議討論內容給陪審團以外之人知道,將構成刑事犯罪。

    3. 我現在將告訴你們身為陪審員的責任,以及我們將要在審判過程中進行的程序。我也會向你們解釋本案中應該適用的法律。

    4. 在審判過程中以及審判結束時,我將會給你適用於本案法律的具體詳細指示。你們應該要仔細聽從所有指示。

  2. 陪審員的責任

    1. 你們只能根據在法庭上呈現給你們的證據,決定本案的事實。

    2. 我會告訴你們要適用的法律是甚麼,而你們要把它適用到你們所認定的事實來做成判決。你們不可以用自己的想法來決定法律是甚麼,或應該是甚麼,而且你們不能從其他來源聽取有關本案事實或法律的資訊。

  3. 以證據裁判—甚麼是證據?

    1. 為了認定本案事實,你們必須只能依據在法庭中所呈現的證據。所謂證據是指證人證詞,以及被提出來的證物。另外,也包括無爭議事實。

    2. 證人證詞是指每一位證人對於被問到問題的回答。問題本身不是證據,除非證人同意問題的內容是正確的。只有回答才是證據。

    3. 檢察官與被告也可以一致同意某些特定事實。當有這種情形出現時,就不需要證據。任何他們所一致同意的內容,就是本案事實的一部份。這稱為無爭議事實。

    4. 還有一些東西不是證據。你們不能考慮或根據它們來認定本案事實。如果我指示你們忽略任何證據,你們有義務要照著做。

    5. 尤其是稍待開始審理時,你們所會聽到的起訴內容,並不是證據。還有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被告律師跟我本人,對你們所說的話,都不是證據。

    6. 任何在這個法庭以外的人針對本案所說的,或所說過的話,都不是證據。這包括在收音機、電視機、報紙、網路對於本案的報導,或你們可能從別人口中聽到的,這些都不是證據。你們必須完全忽略這些東西。你們必須迴避接觸與本案有關的媒體報導。你們必須只考慮在法庭內所呈現給你們的證據。

    7. 在某些時候,有些證據只能供特定目的使用。如果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發生這種情形,我會告訴你們可以如何使用這樣子的證據。你們必須只能以我告訴你們的特定目的而審酌這樣子的證據。你們不可以將這種證據供其他目的使用。

  4. 以證據裁判—證據分類與效力

    1. 我現在解釋直接證據與情況證據的意義。
    2. 通常,證人會告訴我們他們個人聽到或看到的事情。例如:證人或許會說他們看到外面下雨。對於有沒有下雨這件事而言,這叫做直接證據。
    3. 然而,有時後,證人會說一些事情,而你們可以根據這些事情推論某些原因或結果。例如:證人說他看到有人帶著雨傘進到法院大廳,而且雨傘是濕的。如果你相信這個證人,你可以推論外面有下雨。對於有沒有下雨這件事而言,這樣的證據就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也稱為情況證據。
    4. 與證人一樣,證物也有直接證物與間接證物。
    5. 在你們作決定時,無論是直接或間接證據,都一樣有效。法律對待他們是一致的。沒有證據力強弱之別。以前面的例子來說,證人說外面下雨,但你不一定相信這位證人所說的,所以你無法認定外面有下雨。相反地,另一位證人說他看到有人拿著濕的雨傘進到法院,如果你相信這位證人,你就可以認定外面正在下雨。因此,直接證據並不一定比間接證據有較高的證明力。
    6. 在個別案件中,你們的工作就是要決定根據整體呈現的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去得到你們認定事實的結論。運用你們的常識與日常生活經驗去作判斷。
  5. 以證據裁判—不受其他影響

    1. 你們必須用開放的心胸去判斷證據是否可以相信。不要因為同情心、偏見或恐懼而影響你們的判斷。也不要受輿論的影響。
    2. 本次審判程序,不牽涉到如果判決有罪,要給被告判多久的刑期。請不要因為考慮刑期的因素,影響到你們的判斷。
  6. 陪審員行為守則

    1. 在審判過程中,請不要討論預先討論案情或你們自己對於案件的意見。你們在聽取雙方提出所有證據完畢之前,還有在雙方最後辯論以及我給你有關本案適用法律的指示之前,不要形成任何先入為主的意見。請記住:保持開放的心。
    2. 你們的家人、朋友、同事或其他人都有可能問到你有關擔任陪審員的工作內容。你們不可以跟他們講有關案件的內容。你們也不應該跟任何本案有關的人討論本案的內容,包括本案被告、被害人、他們的朋友、家人、證人、調查本案的警察、或檢察官、辯護人。如果你恰巧在休息時間或其他原因碰到這些人,你可以禮貌性跟他們打招呼。但請記住:除了你們陪審團成員彼此本身以外,不要跟任何人討論案情。如果違反保守秘密的義務,依法可以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3. 如果任何人跟你接觸,或試圖跟你接觸,以便討論本件案件的任何部分,請告訴對方你不能跟他討論。如果那個人還繼續跟你討論,請告訴我,我會有適當處理。
    4. 還有你們有應該公正誠實執行職務,不得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因此,你們不能因為你們擔任陪審員的職務行使,要求、收受或約定賄賂,如有違反,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在擔任陪審員之前,已經就擔任陪審員的職務行使,要求、收受、或約定賄賂,也會有相同的處罰。
    5. 最後,你不是辯護人、檢察官或警察。你們不要自己調查、尋找任何本案的資訊或自己對本案、本案相關的人、或者本案相關的法律進行任何研究。也不要去詢問別人、或諮詢任何來源的資訊,無論是紙本或電子資訊。尤其是目前智慧型手機很方便,為了你們可能在休息的時候與家人聯絡,或短暫處理私事,我不會禁止你們在休息時間使用手機,但請記住:不要使用手機對本案進行任何查詢或研究。
  7. 審判程序概述

    1. 審判程序成員
      1. 接著我要向你們簡短解釋我們將要進行的審理程序。
      2. 我是本案的承審法官蔡志宏,會負責主持本案審判程序的進行,並給你們必要的指示。
      3. 本案實行公訴的檢察官是檢察官鄭深元、鄭嘉欣,他們將負責證明被告犯了被起訴的罪名。四.本案的被告有二位。一位是吳恆凱、另一位是詹心亞。吳恆凱的辯護人是尤伯祥律師、林俊 宏律師,詹心亞的辯護人是陳彥君、林煜騰律師。他們將會提出有利於被告的辯護。
    2. 審判進行流程
      1. 在整個審判程序中,檢察官會先提出他們的證據,因為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他們起訴事實為真正。在提出證據前,檢察官會先進行開場陳述。
      2. 開場陳述後,檢察官會請求傳訊證人到證人席。很多東西可能會被提出來作為證物。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也算檢察官已經提出來的證據。
      3. 被告雖然被起訴,但根據法律規定,被推定為無罪。這表示被告不必證明自己無罪,所以被告或辯護人並沒有必要一定要做出陳述或提出證據。法律要求檢察官必須超越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有罪。
      4. 如果辯護人願意,他們也可以作開場陳述。
      5. 在雙方作開場陳述時,檢察官或律師會先扼要介紹他們將會提出的證據,並指出本案中會適 用的法律,以及他們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然而,請注意:他們所說的證據,只是供你們大致上瞭解他們會提出甚麼證據,但他們的說明本身並不是證據。還是他們所說的法律也只是幫助你瞭解證據所會證明的法律要件。你們所要適用的法律,會在雙方證據都提出完畢後,由我親自向你們說明,你們必須要根據我的說明,適用到你們認定的事實,然後做出你們的判決。
    3. 詰問證人
      1. 當雙方在詰問證人時,會遵守特定規則。
      2. 當雙方在詰問自己聲請傳訊的證人時,這稱為主詰問。
      3. 當雙方在詰問對方聲請的證人時,這稱為反詰問。
      4. 主詰問會先開始,之後才由對方對同一證人進行反詰問。
      5. 反詰問之後,依序再由雙方輪流為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然後結束詰問。
    4. 陪審員作筆記
      1. 我要特別說明,法庭雖然有錄音,但這僅供書記官事後整理筆錄,以及如果有上訴時,上級審瞭解審判過程之用。從審判過程中到你們進評議室決定判決結果為止,都不會重新播放法庭錄音。所有證人證詞的內容,都要依賴你們自己去聆聽、觀察和記憶,並根據證據,作成本案判決。如果雙方在辯論時所引述的證詞內容,或最後我為你們整理彙整的證詞內容概要,與你們的記憶不符,以你們自己的記憶為準。
      2. 如果你們在審理過程中想要記筆記的話,你可以這麼做。然而,你可能會發現同時作筆記又 要注意聆聽證人所有的證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3. 如果你有作筆記,請不要忘記還是有觀察證人的責任。證人在作證的時候,是唯一你們可以 觀察證人整體表現與行為活動的時候。
      4. 為維護你們工作的保密性,在審判結束時,你們不可以保留你們所做的筆記。請在離開時, 交給你們門外的法警處理。
      5. 如果你決定不作筆記,你還是要仔細聆聽證人證詞和觀看雙方提出來的證物。
    5. 陪審員訊問證人
      1. 你們的工作角色並不包括使審判程序進行。你們的責任在於考量在法庭中被提出來的證據, 包括證人證詞與證物。你們不用擔心或決定應該問證人甚麼樣的問題,或者如何問問題。
      2. 或許有時候你們會有問題想問證人。這時後,你們最好耐心聽完證人全部的證詞。或許也有 其他證人的證詞可以解答你的疑惑。
      3. 然而如果真的證人的證詞中有疑問需要被釐清,你可以舉手表示你有問題要提出,如果我沒 有注意到,你可以直接大聲一點叫:「法官」。這時後我會停下來,請你把問題寫下來交給我。我看完你的問題後,我會決定怎麼做。我或許會要求你們回到評議室,我再跟檢察官、律師討論你們的問題。
    6. 陪審員退庭 所以在審判過程中,你們可能隨時被要求到評議室休息,以便我和檢察官、辯護人討論法律問題。這是一件正常的事,也不應該影響你們的判斷。
    7. 兩造辯論
      1. 當所有證據都已經提出於法庭,檢察官、辯護人就會開始進行言詞辯論。他們會告訴你他們的立場,並指出在他們的立場,你們應該注意的證據,同時他們也會建議你們應該做出的判決。
      2. 他們在辯論時,可能會提到適用本案法律的問題,方便你們更瞭解他們的立場。不過,決定有關本案應適用法律,及應適用法律的解釋,是我的職責所在。你們應該要遵循我對於法律適用的指示。如果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我說的跟檢察官或辯護人說的有不一致的情況時,你們必須遵循我的指示。
    8. 陪審團評議前的法官指示 我最後的指示會回顧整理全部審判程序中呈現證據的內容概要。不過,你們要記住:只忠於你們自己對於證據的記憶與理解,而不是依賴用我的回顧整理或者雙方的辯論。
    9. 如何判斷證據的可信度
      1. 在你們作決定之前,你們應該小心謹慎地以開放的心胸考慮所有審判過程中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究竟證人的證詞有多少可信度、證物可以證明到甚麼程度,這完全取決於你們自己的判斷。你們可以相信部分、全部或者完全不相信證人所提供的證詞或證物。
      2. 當你們觀察或聆聽時,以及之後你們回到評議室決定本案判決結果時,運用你們集體的生活常識去判斷證人是否真的知道他們所說的事情,還有證人是否有講實話。我必須強調:目前法律上或事實上並沒有存在一項神奇的公式可以判斷證人證詞可信度的高低,或者有多少內容可以用來判斷本案的判決結果。
  8. 刑事審判基本原則

    1. 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1. 本案被告被起訴犯了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請求為無罪判決。法律上,被告被推定為無罪。
      2. 被告被推定無罪的狀態,是一直持續到整個審判程序結束。這項推定只有在下面情況才終止:也就是最後你們評議決定他有罪無罪時,根據全部呈現的證據,你們認為檢察官對於他犯了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的舉證,已經沒有合理懷疑。
      3. 無罪推定同時也表示:被告無需為自己作證、提出證據或證明任何事情。檢察官必須要舉證證明被告犯罪,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
      4. 除非你們認為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已經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否則你們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2. 甚麼是合理懷疑

      1. 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最根本內容。並不是任何懷疑都是合理懷疑,對於枝微末節事實的懷疑,不是合理懷疑。
      2. 合理懷疑更不是基於同情或偏見。合理懷疑是指基於理性與常識的懷疑。這樣的懷疑可以是有證據證明被告可能是無罪的,也可能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所導致。
      3. 如果你們只是認為被告可能或許有罪,這是不夠的。在這種情形之下,你們應該判決被告無罪,因為這代表檢察官還沒有盡到他的舉證責任。請記住:只有證明被告或許可能有罪,這並不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
      4. 你們應該同時瞭解,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證明它絕對確定地存在。檢察官並不需要證明到這種地步。絕對確定證明的舉證標準在法律上並不存在。
      5. 根據以上所說的標準,在本案審理的最後,如果你們審慎地評估所有的證據後,認為並不能確定被告犯了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你們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6. 根據以上所說的標準,在本案審理的最後,如果你們審慎評估所有的證據後,你已經確定被告犯了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你們應該判決被告有罪。
    3. 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的要件

      1. 為了幫助你們瞭解本案所應注意的證據,我會簡短地說明一下,本案起訴罪名: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的法律要件。檢察官必須要以沒有合理懷疑的證明程度,證明構成這些法律要件的事實都已經存在。
      2. 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在法律上首先必須要有:將第一級毒品從某處運送到另一處。這包括利用別人運送,例如:委託貨運行運送,或者請別人委託貨運行運送。在這種情形,委託的人和被委託因而運送第一級毒品的人,都是運輸第一級毒品。在本案中,涉及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在法律上就是第一級毒品。
      3. 其次,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所謂故意,是指運送的人或委託他人運送的人知道他運送或委託運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這包括明明知道運送或委託運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還加以運送或委託運送,這稱為直接故意。也包括知道運送或委託運送的東西可能是海洛因,但覺得即使是海洛因也沒有關係而加以運送或委託運送,這稱為未必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都構成故意。如果根據客觀的情況,運送或委託運送的人無法根本無法知道或可能知道他運送或委託運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這樣就沒有故意,就不能構成犯罪。
      4. 在所有證據都呈現在法庭後,我將會給你有關更詳細完整的法律要件指示。我也會告訴你們有關被告抗辯或其他從證據上所引發的爭執點。我會解釋被告抗辯以及這些爭執點,與犯罪構成要件及判決結果之間的關係。
  9. 其他注意事項

    1. 陪審團主席選任之後,我將會請你們互選一位陪審員擔任你們的陪審團主席。陪審團主席將會主持你們的討論,並填寫評議結果單,透過法警交給我,由我宣布判決結果。你們不用立刻選出這位主席。不過,在審判過程中,你們可以想一想你們當中誰最適合擔任這個角色。在推選你們的主席前,請彼此自我介紹,相互瞭解一下。

    2. 陪審員席位

      每次你們從評議室回到法庭時,請坐回你相同的位置。

    3. 保密要求

      1. 審判過程中,如果有任何事情導致影響你擔任陪審員的能力或履行你的職責,請立刻告訴我。如果有這種情形發生,請寫下來,裝進信封內封起來後,請法警交給我。
      2. 你們的評議室並不對外公開,你們在裡面的討論及發生的事情,都是全程保密的。請放心。這是為了要鼓勵你們陪審員間相互坦誠完整地討論。除了因為發生問題,需要我的協助解決,而必須告訴我問題所在以外,你們不可以將陪審團評議室內討論的過程、發生的事情,對外洩漏。因為這將構成犯罪行為。換句話說,你們不用擔心你們講的話,將來會在其他地方被引述或評論。
    4. 聆訊障礙之排除

      審判過程中之任何時間,如果有任何問題,導致你無法聽到或看到審判過程,請一定要讓我知道,我會指示解決這些問題。請直接舉手告訴我。

    5. 聆訊時間

      1. 我們預計上午最晚進行到 12:00,原則上一定會讓你們準時用餐。會有一個小時讓你們休息用餐。下午開始的時間,我會上午宣布休庭的同時指示。下午預計在 5:30 之前會準時結束。
      2. 如果過程中,有發生讓你不能配合的事情,請盡快寫下來交給法警通知我。
    6. 最後提醒

      1. 你們的職責就是坐在這裡,觀察、聆聽整個審判程序,包括雙方的辯論、提出來的證據,以及我的指示。你們要不帶偏見、同情地聆聽、觀察整體審判過程。
      2. 當所有的證據都提出來,檢察官、辯護人雙方已經辯論,我也已經給你們應適用的法律指示之後,你們會回到評議室去決定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你們必須留在評議室直到做出判決結果。法院在評議室內有提供飲料、輕食,如有需要,可以自由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