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模擬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據清單

104 年度模偵字第 543 號

被告
  • 吳恆凱

    • 男 30 歲(民國 74 年 12 月 25 日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1263 號
    •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 53 號 12 樓
  • 詹心亞

    • 女 25 歲(民國 79 年 5 月 25 日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E223555225 號
    •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原街 47 號 3 樓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謹依法提出證據清單如下:

編號 名稱 所主張之待證事實
1 被告吳恆凱之訊問筆錄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詹心亞之訊問筆錄 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詹心亞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1 紙 詹心亞傳送乙則簡訊對話與被告吳恆凱之事實
4 託運單 1 紙 詹心亞託運海洛因之事實
5 海洛因磚 3 塊、紙箱 1 個、餅乾盒之照片計 4 張 詹心亞託運紙箱之內容物狀態
9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 1 紙 扣案之物品確係純度甚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
6 被告詹心亞持用之 0909123123 手機 1 只扣案 詹心亞與吳恆凱聯絡之事實
7 紙箱 1 個、餅乾及餅乾盒 3 個扣案 紙箱內容物之狀態
8 海洛因磚 3 塊扣案 第一級毒品之事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檢察官 鄭深元、鄭嘉欣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