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觀審還是陪審?讓人們選擇如何?

李念祖 律師、東吳法研所、台大政研所兼任教授

司法院在幾年前(2010)開始推動觀審制度,引起了正反兩面的討論,也激發出持反對意見者積極推動陪審制度的努力。於是展開了為時數年,事前誰都沒有預料到的,至今方興未艾,不能說是在相互競賽,而可以看作是一場平行而且雙方都頗為認真的審判程序實驗。現在司法院的法案還卡在立法院中不能出門,我則有幸在不同的場合中先後多次參與了兩方面的相關討論,觀察了部分的模擬展演,因此而有機會從事一些基本的思考,寫在這裡,充做一種建議的提供!

觀審制度的推出,主要的目的,是提供人民肩負公共事務責任,參與、觀察,甚至在審判程序中表達意見的機會,來促進社會瞭解司法審判;藉著觀審改善司法審判的品質,恐怕並不是主要的追求。換句話說,司法院並非因為司法存在審判品質不佳的問題才推動觀審制度,而是以為社會對於司法審判普遍欠缺了解、以致長期形成誤解,所以想要透過觀審制度,來改變人們對於司法的印象或是成見。認定司法沉痾已深的人們,自就覺得司法院選擇觀審制度來改革司法審判,恐怕不會搔到癢處,而且可能只是避重就輕之舉。

司法院推動觀審制的重要理據之一,是一項民意調查研究顯示,由素人以陪審員的身分參與做成判決,人們設身處地想像自己若是案件當事人的感受,多數會有疑慮。這項民意調查,其實觸碰到了我國司法環境的一個重要面向。社會大眾觀察刑事案件的一般反應,多會跳過無罪推定的假設,要求法院嚴懲遭到公訴的犯罪被告。然而人們一旦被問到自己若是刑事被告如何自處的時候,又不免擔心嫉惡如仇的素人陪審員,會有不問青紅皂白,無論有罪無罪、是否罪證確鑿,一概論以重罪、付諸嚴懲的危險傾向。若是因此而對於陪審制度心存保留,其實並非不能想像。

此事牽涉到陪審制度背後的制度假設,值得說明。

實行陪審制度的國家,除了因是一種司法傳統之外,也還有權力制衡上的考慮。以美國為例,憲法中的人權清單,將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標舉為一項基本人權,不僅僅是在承襲通用法系(common law)的審判制度,而是考慮到審判個案的法官,乃是位於民意政治之外運作的環節,抗多數的司法審判機制本是為了保障個案人權而設,但是為了防止法官一旦濫用審判權力反將成為威脅人權的淵藪,因此將陪審團看成司法系統之內的第二院,就像兩院制的國會,強調參眾兩院相互制衡藉以促成立法行為的審慎,法官與陪審團則是構成審判系統中的兩院,可以減少審判中因專業形成的恣意成分。就以關係當事人生命自由財產最切的刑事審判為例,恆由素人們擔任陪審員的陪審制度,意味著任何一個人被判定有罪,必須要同時得到一位專業的法官與一群素人陪審員的認可才成。這其實未必足以成就司法的民主化或是民意代表性,但陪審團審判確是一種經由平民參與審判以提昇審判品質的制度安排,決無可爭。

與司法院倚賴的民調說法相對照,此中最大的差異就在於,陪審團審判是否是個可以贏得當事人信賴、足以保障其權利的審判機制。但是民調是一回事,實際案件中當事人的選擇畢竟是另一回事,至少信賴會是件因人而異的事。與聽審員只能提供意見而沒有真正審判權力的聽審制相較,陪審制防止審判偏差,提昇審判品質的功能更為明顯,毫無疑問。

在採取陪審制度的國家,經由陪審團的參與進行審判,固然被視為一種基本權利,但也只於相信此種審判方式足以保障自己權利的當事人如此要求時,才會進行陪審團審判。不以為陪審團審判是較佳選擇的當事人,也有放棄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在沒有陪審傳統的國家,固然不會將陪審團審判看成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是只要願意嘗試,在引進平民參與審判的過程之中,其實沒有拒將陪審團審判提供訴訟當事人做為程序選項的強烈理由。

從過去數年之間,由官方與民間在同一個期間分別進行的聽審模擬審判與陪審模擬審判的實際情況看來,其實也並未出現足夠的理由,予人懷疑台灣的法官或是人民沒有能力進行聽審審判或是陪審審判。民間則已然透過模擬法庭的演練發展出一套可以實際運作的陪審制度程序規範,驗證了台灣實施陪審制度,可行性確實存在。此項經過許多熱心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素人們共同參與實驗的努力,委實難得。

引進平民聽審員還是陪審員參與審判,做為一種創新的審判制度,困難的程度其實未必會有明顯的差異。如果在做出任何最後選擇之前,制度的試行是一種必經的過程,對於聽審還是陪審的選擇來說,這點也是毫無差別的。我斗膽提出下列的建議,就是可以同時試行平民聽審與陪審;在實施試行的法院中,當事人可以選擇聽審或陪審;可以從同一個名單中依聽審或陪審所需的人數,挑出足額的聽審員或是陪審員,各依試行期間規定的聽審或陪審程序進行聽審或陪審。由於經過當事人的選擇,陪審制的進行已然得到當事人同意,自不發生是否妨害當事人行使訴訟權的疑慮。

於同一期間就兩者平行進行試行,其明顯的好處是,可以在試行期間之中累積足夠的資料,呈現兩種新的審判程序的實施情況,以供對照分析選擇,何者更值得於將來加以採行,成為普遍適用的審判制度。也因為是從同一個名單中產生聽審員或陪審員,試行期間結束時,將有機會出現不少參與審判的素人同時具備曾任聽審員與陪審員的經驗,很可做為相關政策分析的重要研究題材,顯現試行計劃的效益。因此而增加的試行勞費,當也不至於大幅增加。

依循相同的思路,如果要在試行期間納入參審制度的試行,增加當事人的選項,其實也不妨事。如果可以真正提供一個難得的聽審、陪審、參審三制並行試驗機會,為了追求審判程序的品質提昇,即使史無前例,又何樂而不為?應該是個很值得司法院認真加以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