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 久違的無罪推定
林俊宏 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久違的無罪推定原則
在求學階段一直認為擔任刑事辯護律師應該不會是一件難事,之所以會有如此的誤認,除了因為對於刑事訴訟案件及社會生活經驗的認知不足外,主要是認為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檢察官為負擔犯罪事實存在舉證責任的一方,且檢察官必須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至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因此,刑事辯護律師只要能夠擔當一位稱職的解構者或破壞者,解構或破壞檢察官的舉證,就可以為當事人爭取到妥適的判決。
然而,實際從事辯護工作後,不難發現實務上就無罪推定原則的操作,辯護人除了要解構及破壞檢察官的舉證外,還要證明當事人的無辜,才有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的判決,因此,幾年下來,在無奈與不得已之下,也漸漸習慣了實務有罪推定的操作模式。
在有罪推定的操作模式下,檢察官的舉證明顯不再需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要求,再加上法院習於職權調查、證明被告有罪的現狀,因此,檢察官的舉證負擔勢必較無罪推定模式下為低。
在司改會第一次所辦理的的模擬陪審中擔任了檢察官的角色,這是筆者有生以來首次擔任檢察官,雖然在認知上,檢察官在法庭上與辯護人應無不同,只是一方代表國家,一方代表被告罷了,但由於已經很悲哀地習慣降低檢察官的舉證門檻,因此在討論劇本時,對於證據設計並沒有表示太多的意見,自以為是的認為證據應該已經足以認定被告有罪,或至少達到五五波波的門檻。
然而,第一次陪審的審理結果,很明顯的可以知道,第一次的劇本檢方的舉證根本是弱到遭到被陪審團嫌棄的程度,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只有供述證據,而且供述證據也只有告訴人的指述,和另一個明顯為被害人方友性且與其他證人供述未盡一致的供述,這樣的舉證程度,雖然在實務上仍有很多案件會被判決有罪,但在陪審審判之下,由於陪審員們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遵守,結論顯而易見,久違的無罪推定回到了法庭,筆者舉證不足,被告無罪。關於陪審團對無罪推定的信仰及遵守,除了第一次的陪審團模擬外,其他三次的模擬也都呈現出相同的結果,其中第三次的模擬,陪審團最後因為受到法官指示某項事實基於無罪推定應由檢察官舉證,而認因檢察官未完成舉證,判決被告無罪,無罪推定原則在陪審團審判的運作,明顯是較我國實務的運作,更貼近學理上的認知。
陪審員的事實判斷能力不亞於職業法官
無庸置疑地,職業法官是法律專家,其適用法律的能力,應非一般人民所能及。然而,就事實認定部分,職業法官則未必較一般人民高明。事實判斷的正確與否,取決於日常的生活經驗及邏輯的推演,關於這二點,並非任何法律專業訓練所能獲得,相反地,職業法官的日常生活經驗並不會比一般人民豐富及多元,職業法官的邏輯能力也未必當然較一般人為優,但是,卻仍有人迷信職業法官較一般人民優秀,無論法律適用或事實判斷,職業法官均高於一般人民的無稽說法。
司改會四次陪審模擬後,更可以印證一般人認定事實的能力遜於職業法官的看法是錯誤的。在四次陪審模擬中,觀察陪審員在檢示檢辯雙方所有證據後的討論內,陪審員均會就籌備小組於劇本討論時,因客觀因素而刻意減化或排除的事證,提出相關的疑問,甚有提出籌備小組於設計時,未有慮及之處,陪審員們對於事實討論之詳細,明顯未遜於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士。
其實,在第一次陪審模擬進行之前,籌備小組也是抱持著一般人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從事審判工作的疑慮,這應該是法律社群長久以來自以為是的傲慢心態所致,但是四次模擬下來,人民足以擔任認定事實的法官這件事,筆者認為已經無庸置疑,這個結論,其實應該也與其他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相同。
卷證不併送的操作模式並不會造成任何審判程序的妨礙
司改會四次的模擬陪審,都嚴格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均未提供承審法官相關卷證,因此,在程序的進行,均由檢辯雙方於審判庭主導進行,全面落實當事人進行之原則。
法官在未事先閱讀卷證的情況下,審理之初只能從只有記載訴因的起訴書了解案件事實,接著再透過檢辯雙方的出證及攻防,逐步了解案件的全貌。且在四次模擬陪審的過程中,檢辯雙方雖都事前君子協定相互不打臉,但實際上檢辯雙方在實際操作時,相互打臉的程度,相較於實際案件的進行,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在實際操作時,都有臨時出題給承審法官的狀況,無論是證據能力的有無?證據調查的必要性?停止審判與否?都有多次突襲承審法官的狀況,但過程中,並未法官在訴訟指揮上造成任何程序上的困難,因此,卷證不併送會影響法官訴訟指揮的假說,顯然不存在。實際上,在採行卷證不併送的國家,也未有因卷證不併送而造成法官無法指揮訴訟或指揮訴訟困難的情形,四次的模擬成果,亦可得出相同的結論。
彰顯交互詰問的重要性
雖然刑事訴訟法早已引進交互詰問制度,但眾所皆知的,實務上的操作結果,卻只是由審、檢、辯三方輪流問證人的模式而已,與立法者當年想引進的英美交互詰問模式,全然不符。
在四次模擬陪審的操作下,由於採行卷證不併送及完全的當事人進行(相對於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因此,交互詰問的進行,則完全由檢辯雙方主導進行,以透過詰問的方式將事實呈現予陪審員認定,也因此,檢辯雙方對於詰問規則的運用,至為重視,深怕一有閃失,未注意到對方的不當詰問,而使錯誤、偏頗或遭引導設計的證言呈現在法庭,影響陪審員們的判斷。
因此,在陪審審理的架構下,由於檢辯雙方為案件事實呈現者及彈劾者,雙方均會努力地在法庭上呈現己方所欲呈現的事實及彈劾對方所欲主張的事實,所以交互詰問時的駁火狀況勢必激烈,而交互詰問的規則及技巧也相形重要。
陪審審判的操作規則,仍需進一步補充
畢竟陪審審判並非我國固有的制度,因此在引進時必須佐以大量的相關外國文獻,才能深刻了解其精髓及操作上的巧門。然而,陪審制度的探討,長久以來並非國內相關審、檢、辯、學研究的重心,因此目前相關文獻的累積,尚有不足。因此,四次的模擬操作後,顯而易見地,目前在制度設計上,仍有許多仍待補充及加強之處。
選任陪審員程序的運作,除了法定不得擔任陪審員的事由外,檢辯雙方都可藉由詢 問陪審員,以判斷陪審員是否適於參與案件的審理。然而,檢辯雙方可以對陪審員提問 的範圍如何?提問時能否異議?異議後之處理程序如何?目前設計上顯有不足。
在陪審制之下,目前刑事訴訟法架構及實務上所形成的證據法則是否能繼續使用? 證據調查的程序如何?其架構及內容是否應行調整?乃至於證據應如何開示?檢辯所得 引用的卷證範圍如何?都在四次的模擬中,逐一呈現。
除了上述之外,尚有法官指示(包括審判前指示及評議前指示)應如何操作?檢辯 雙方關於開審及辯論的規範?異議程序?陪審員能否提問?若可,應如何提問?複數被 告於審理程序上之處理?都是四次模擬所注意到的問題。上揭問題,都還尚待補充及確 認,也是將來續推陪審制度重要的課題。
結語
四次模擬演練下來,重新看見了無罪推定原則在審判庭上出現,這是筆者認為推動模擬陪審最重要的價值之一。而人民在參與審判的過程中,除了展現出不亞於法官的事實判斷能力外,也可以自陪審員評議的過程中,觀察到我國人民在司法民主及法治認識上的高素質表現。也許目前在制度的規劃上,仍有許多待補之處,但整體上仍瑕不掩瑜,這幾次演練已讓筆者看到了許多改正我國司法長期困境的契機,陪審這條路顯然值得繼續前行及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