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場模擬審判起訴書

臺灣臺北模擬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 年度模偵字第 543 號

被告
  • 吳恆凱

    • 男 30 歲(民國 74 年 12 月 25 日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1263 號
    •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 53 號 12 樓
  • 詹心亞

    • 女 25 歲(民國 79 年 5 月 25 日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E223555225 號
    •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原街 47 號 3 樓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訴因及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1. 訴因

    1. 吳恆凱與詹心亞二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海洛因進口之犯意聯絡,由吳恆凱於曼谷時間 104 年 2 月 7 日,在曼谷 W 飯店,將其自某不詳之人取得之海洛因磚 3 塊藏置於鐵製餅乾盒內並以紙箱包裝後,交與詹心亞,由詹心亞攜往曼谷 DPEX 貨運行託運寄回台灣地區,經報關後運往台北市松江路之順捷貨運公司等待領取。

    2. 詹心亞完成上開託運後,隨即搭機離開曼谷,於 2 月 9 日下午 12 時許返抵台灣。詹心亞於同日下午 4 時許,前往順捷貨運公司提領該批海洛因並簽收時,為在場埋伏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人員當場逮捕,扣得走私運輸入境之海洛因磚共 3 塊(合計淨重 3006.12 公克),始查獲上情。

  2. 所犯法條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3.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北模擬法院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檢察官 鄭深元、鄭嘉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小美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