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通往一條守護人權城堡的康莊大道?

陳運財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2015 年 1 月底在冬陽晨曦中,滿懷期待的心情搭車北上旁聽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辦的模擬陪審案件。

在途中不禁依稀憶起大約 25 年前的 5 月,在日本留學期間曾到神戶律師公會旁聽一件由六位民眾組成陪審團審理醫療業務過失案件的模擬審判。當時自己對於陪審制度的認知程度,僅止於透過電視影集十二怒漢(12 Angry Men)等所得的門外漢的淺識,第一次親自旁聽模擬陪審深感好奇,狐疑不具法律專業及審判經驗的一般民眾如何能處理涉及醫療鑑定專業問題的判斷,不過對於當時六位模擬陪審員認真討論溝通的評議過程、以及在傳統職業法官審判的體制下律師公會藉由舉辦模擬陪審逐步播植國民參與審判種子的民主草根精神,令人印象深刻。而在事隔近 20 年後,於 2009 年 5 月日本正式實施裁判員制度,針對死刑或無期徒刑等重大案件,由三位職業法官及六位民眾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評議有罪或無罪,如評議有罪,再共同決定科刑。雖然對日本而言,確實這是一條通往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漫長旅程,惟像是上述神戶律師公會所舉辦的模擬陪審等這些早在制度通過之前即長期耕耘的植根活動,可謂是真正默默地灌溉也茁壯了裁判員制度的萌芽及成長。

這次的模擬案件是件家庭人倫悲劇。檢察官認定被告基於殺人的犯意,持水果刀猛刺被害人(被告前妻)腹部及手臂,並用硫酸潑灑其頭面部等,被害人經他人報警並送醫急救,未生死亡結果,而依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本案的爭點相當明確,在準備程序中,被告僅承認行為時係基於傷害的犯意,且主張案發當時,因長期罹患重度憂鬱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為無罪之抗辯。這是一件典型的主觀犯意及有無責任能力的爭議案件,將由模擬陪審團來進行審理評議。檢察官主張聲請調查的證據計有證人即被害人(被告前妻)、鑑定人某醫院精神科主任醫師、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筆錄、扣案水果刀、硫酸容器碎片、刑案現場照片、醫院出具的被害人診斷證明書等;相對的,辯方主張聲請調查某醫療診所針對被告精神狀態所為的診斷證明書及訊問被告。之後,由審判長於聽取檢辯雙方有關各項證據調查的範圍、次序等意見後,作成於審判期日依序調查證人(被害人)、鑑定人、被告的審理計畫。

接下來進行陪審員選任程序,先由抽選產生的 24 位候選陪審員填寫問卷供檢察官及辯護人事先審閱,以作為是否選任的參考。之後,將候選陪審員分成二組,一組 12 人依序由審判長及檢辯雙方進行口頭詢問。先由審判長以集體詢答的方式確認候選陪審員有無迴避事由及認識本案關係人等事項,再次由檢察官、辯護人就有無家暴被害經驗、對憂鬱症是否瞭解、和專家意見不同時能否表達自己的看法等進行詢問。詢答結束,經檢辯雙方分別行使附理由及不附理由的拒卻後,選出 9 位陪審員及 3 名備位陪審員。

而在隔週的週末進行的本案的模擬陪審審理及評議程序,一開始,先由審判長就無罪推定、舉證責任、超越合理懷疑及證據裁判主義等審判的基本原則、以及本案的爭點等進行審前指示(instruction),之後由檢辯雙方分別就彼此的主張進行開審陳述(opening statement),在採取嚴格程序二分的訴訟程序下,先針對檢察官指控的被告犯罪事實部分,進行證據調查。此部分,係按準備程序所整理的審理計畫分別依序就檢方證人、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其中最大的特色是將相關有證據能力的證物及書證融入交互詰問的過程,除了促進整體證據調查的效率外,更可強化陪審員的心證。接著,辯方聲請傳訊被告,採取承認被告具證人適格的證據法則,亦即本案被告放棄行使緘默權而坐上證言台作證,與一般證人相同,在偽證罪的負擔下分別接受辯護人及檢察官行交互詰問。之後,由檢辯雙方進行最終辯論,審判長為評議前的指示後,隨即由陪審團進行評議。

本案有罪或無罪的評議採行超過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決(即 9 人中需 7 票以上),依審判長指示所要求的評決內容分三階段:第一階段先評決被告是否基於殺人的犯意而構成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若逾三分之二同意構成,則再繼續討論評決被告著手殺人行為時是否因其所患的精神疾病致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若逾三分之二同意不構成者,再進行討論評決被告是否因其所患的精神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減低,而得減輕其刑。本案評決結果,第一階段認為構成殺人未遂者 7 人、不構成者 2 人,因此進入第二階段的討論評議結果認為無責任能力而不罰者 3 人、認有責任能力而可罰者 6 人,均未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決。

這是國內第一件由民間團體從準備程序、選任程序至審判及評決完整模擬陪審的審判案件,義務律師們從案件的選擇、程序的規劃等事前的準備工作至模擬上開各個階段的進行,無私奉獻,綿密熾烈的攻防及訴訟指揮,令人激賞;而參加選任程序及審理評議的志工陪審員們的認真投入的精神,積極表達意見參與評議的態度,更讓人感受到一股草根的參與式及溝通式的民主熱誠。而實施模擬審判的主要目的不外乎在測試審檢辯如何使一般國民能夠理解審理的內容,且同時在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及確保審判基本原則下,使陪審團能妥適依法庭上所調查之證據形成心證參與評議。筆者無從評價此次模擬陪審案件的審判結果是否達到發現真實的目的,惟從上述兩個主要目的出發進行檢視,有下列幾點觀察及建議,提供參考。

首先,關於本案的準備程序,固然針對檢辯雙方爭執事項,整理出被告行為時之主觀犯意為殺人或傷害、以及是否因處於高度憂鬱狀態下所為而無責任能力的爭點,這些爭點的形成對於審檢辯傳統法律人來講,自然耳熟能詳。然而,對於組成陪審團的一般市民而言,初次接觸此類案件的審理,如果當事人或辯護人沒有提出充分且具體的事實資訊於法庭上進行攻防,往往難以掌握雙方攻防的重點。在本案被告否認殺人犯意的情形下,檢察官應進一步主張係根據哪些具體的間接事實綜合可認定被告行為時係出於殺人的犯意,亦即除了主張依據客觀上被告持水果刀刺傷及以硫酸潑灑被害人的身體部位、傷害的程度以資證明外,另外如果還有其他有關犯案動機、行為前或著手過程中有向被害人恐嚇要同歸於盡或是搶我孩子該死等間接事實,亦應一併陳明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項的關係。對此,再由被告或辯護人針對檢察官所主張與被告犯意有關的具體事實,逐一表示有無爭執。準備程序有關所謂爭點整理,檢辯雙方不僅應就本案是否該當於實體法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本身的主要爭點進行整理,同時,對於作為輔助或佐證該等構成要件之實體法事實的相關待證事項,檢察官是根據哪些具體的事實基礎來支持主要爭點的成立?亦應進一步整理。如此,不僅可促進當事人針對爭點做較充分的準備,並就審判期日的交互詰問做較周延的布局,同時當事人在審判中針對此等輔助或間接事實的爭點做較充分的攻擊防禦,將更可協助陪審員容易掌握爭點或關鍵所在。

其次,關於陪審員的選任程序,是此次模擬陪審所要觀察的重點之一。可以理解的是,檢辯雙方都想透過選任程序挑選(pick up)對己方最有利的陪審員,而傾向於針對本案系爭事實的相關內容直接提問測試候選陪審員的意見,不過在選任時間有限以及得行使不附理由的拒卻員額各僅三人等前提制約下,試圖測試是否有利於己之目的而針對與犯罪事實有關事項直接詢問候選觀審員的做法,值得商榷。筆者認為選任程序的目的,應以判斷有無迴避事由及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為重心,剔除(eliminate)有偏見或無法為公平審判的候選陪審員。選任程序,係審檢辯法律專家與素人之候選陪審員就刑事審判之基本原理及公平審判,進行溝通的關鍵時刻,因此三者應立於協力關係,共同朝向組成公平陪審團的目標而進行選任程序。當然,將來如果引進陪審制,且適用對象又是針對重大犯罪案件的話,為了較充分維護當事人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選任程序中的不附理由拒卻的員額自有必要再適度增加。

至於,有關審判階段本模擬案件基本上採取一般陪審制相同的程序二分、被告具證人適格等機制,尤其最值得贊賞的地方就是採取以人證(含放棄緘默權而坐上證言台的被告)進行證據調查的模式。在目前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下,刑事審判就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是割裂成由當事人主導人證的交互詰問、再由審判長職權進行證物的提示或筆錄的朗讀或告以要旨,最後再訊問被告,其中傳統上尤其是偏重書證的調查。相對的,在採行陪審制下,由於陪審團不得接觸審判外未經依法調查的書證,也難以想像在審理的過程中進行閱卷以形成心證,因此檢辯雙方勢必要以人證作為證據方法,於法庭上呈現其所主張的待證事實使陪審團形成對其有利的心證,而採行人證的交互詰問是一項較為淺顯易懂且較能加深印象的調查方式。要之,若要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審檢辯三者均要調整現行在卷證併送下過度偏重書證調查的運作,改為以人證交互詰問為中心,且適時的在必要範圍內將有證據能力的證物或書證內容融入交互詰問當中進行證據調查。不過,在本案模擬審判的過程中,也呈現出所適用的刑事證據法則的嚴謹性不足的問題,一是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過寬的問題,若不嚴格適用傳聞法則而寬鬆的容許傳聞書面進入法庭使用的話,即便將書證內容的朗讀融入相關人證的交互詰問當中,亦將有害於陪審員的理解或直接聽取相關人證證言的機會,如要引進陪審制,這部分必須修法解決。另外,在評議程序中,曾有陪審員提出有關被告有無責任能力爭議,是應由檢察官證明被告行為時具責任能力,抑或應由被告證明其行為時係處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的疑問。關於阻卻犯罪成立要件的抗辯,其證明負擔的歸屬問題目前在我國仍存有爭議,在落實當事人進行的方向上如何界定有關舉證責任的問題,自亦屬必須配套解決的重要課題。

最後,此次終局評議的過程及結果,也提供了相當有趣及重要的比較研究的素材。其中,最令筆者關注的是,審判長指示陪審團要依上述三個階段依序進行評決。無疑的這是基於傳統實定刑法犯罪成立要件三階段理論下,且採取大前提、小前提、事實涵攝三段論法思考下的產物。相對的,英美陪審制在傳統判例法的體系下,是先確認所有系爭的具體事實(truth),再理出該個案事實中應適用的法理或正義(justice),最後再形成法效力的判斷結果(law)。本案要由陪審團認定的事實是被告是否在具有責任能力下實行殺人而未遂,本應先依據法庭中所調查的所有證據充分檢討,並綜合討論個案中被告罹患憂鬱與犯案動機及有無影響犯意的關係後,始能完整確認檢察官所起訴的被告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指示陪審團依傳統實定刑法的要件分階段進行涵攝評決,是否部分阻斷了陪審團根據所有已調查的證據完整的釐清事實的機會,以致影響評決的結果,這是一個值得嚴肅檢討的課題。

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在其知名的著作《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禮讚美國的陪審制度有助於培育人民的審判能力,提升其自然的睿智,是一所經常公開且免費的學校,體現了民主制度的本質。固然在現今民主政治逐漸成熟,確立權力分立的架構下,關於犯罪的處罰,透過罪刑法定原則及正當程序,已可大幅防止國家機關對於人民自由人權不當的干預或迫害,故昔日陪審制度作為對抗專制,彰顯保障民主及自由之堡壘的角色已日漸式微。然而,筆者觀察我國推行民主法治仍處於發展途中,且平心而論,長期以來在人民普遍對官僚主導的刑事審判缺乏信賴的狀況下,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在理念上,不僅呼應司法民主化的訴求,有助於落實憲法所揭示的國民主權原理,更可增進民眾對於刑事司法制度的瞭解及信賴。這是一條通往守護人權城堡的道路,不過經由此次的模擬陪審不僅提醒我們如要移植陪審制,不光只是引進一個陪審團到法院來而已,訴訟程序及證據法則的配套改革或修正更是不可或缺,所以他絕非是一條康莊大道,這次的模擬法庭可謂是為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立下了值得一書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