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有效推動司法改革的關鍵:陪審制

黃致豪1 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由行為科學理論與經驗累積而來的觀點

從行為科學的角度來看:改變,總是令人感到不安、甚至恐懼。這是因為改變往往代表著個體將必須面對與現況有所不同的未知情境,從而發展出對應策略,並且重新調適。這樣的對應與調適歷程,其實會相當程度的耗費這個個體的資源。但也是因為這樣的改變,個體才能在對應與調適的過程中,進行自我改善與完成進化。

面對當今台灣司法種種的沈痾,若要具體討論並進行有意義、有效率的司法改革,上開有關個體面對改變的觀點,足堪借鑑。當然,比起一般個人而言,風氣趨於保守的司法制度與從業人員(審檢辯三方),往往在面對改變時,基於熟悉現況以及既得利益,只有更不願意跨出舒適圈的念頭,少有主動追求或擁抱改變者。因此,司法改革具體進行的效率關鍵,便在於找出一次可以使司法成員的審、檢、辯三方同時必須面對改變,從而進行自我調整的決定性因子,而非牛步式的、討價還價式的假改革。

從行為科學的理論而言,要找到上述這樣的決定性因子,必須是在原本不為外界所知的制度圈當中,引入外部的決策與監督因素,方有可能破除原本制度內成員規避改革的心態。近年來各界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倡議,或許可以認為是與此一改革議題較為實際相關、也略為切中核心的一種做法。但或許也是出於抗拒改革的心境,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在我國始終有觀審(人民不具備審判權)、參審(人民具備某程度審判權但過程中必須與法官一同決策),以及陪審的不同聲音,此起彼落,爭論不休。

就我個人的經歷而言: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加入司法改革倡議與活動至今,除針對刑事訴訟、人民參審等部分進行立法倡議與相關議題的討論之外,也曾先後參與由司改會舉辦的第一、二、三次的陪審模擬審判法庭活動。此間除了參與這幾次審判事前規劃與事後檢討外,也在這些案件進行的過程中,實際擔任辯護人。從司改會的第四次陪審制度模擬審判開始,我除了參與規劃與檢討外,同時也對審判中的辯方提供策略諮詢與相關訓練,協助辯護律師盡快熟悉陪審制度下的訴訟操作。

此外,在以上這些以陪審制度作為基礎的模擬審判規劃與執行的幾年間,由於希望確實理解司法院所推動的「觀審制」本質究竟為何,我也參與了司法院在士林地方法院所舉辦的第九次觀審制模擬審判,實際擔任觀審制度下刑事案件模擬審判的辯護人。

之後美國法官 Hon. Craig Iscoe 於今(2015)年五月間訪台,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行各式的研討與巡迴講演期間,由於隨行與擔任貼身口譯之故,因此也有許多第一手的機會與美國法官深談,詳細了解美國法官對於陪審制度的看法。加上我的主要執業專業領域涵蓋跨國(尤其是美國)智慧財產訴訟以及本國刑事訴訟,在美國與本國都有訴訟經驗,因此對於我國刑事訴訟的現況以及美國陪審制度下的訴訟實務,多少有一點粗淺的了解。

合併以上這些經歷與體驗,在面對現階段台灣倡議司法改革主要議題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著眼於台灣司法體系現存的各式沈痾,我認為陪審制度的引進會是最有效率足以推動台灣全面司法改革的做法。

陪審制作為司法民主化的體現

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法架構之下,國民誠屬國家主權之主體。有鑑於司法制度亦屬於國家行使主權之一環,雖然各國憲法可能依據國情或歷史文化而產出不同類型的權力分立制度,但國民於司法主權的主體性,以及法治原則(Rule of Law)以及自此衍生的司法民主(judicial democracy)理念,可以認為均屬於現代民主憲政價值的一環。就司法民主化的實踐而言,由國民直接的、實際的參與司法個案審判程序,在社會化的脈絡下擔任事實認定者(fact finder),可以說是司法民主化的核心理念展現。對於台灣這個正從過去的威權體制遺緒朝向現代化民主法治國家轉型的社會而言,此時引入足以具體落實司法民主化的陪審制度,除了對司法的各式正面影響之外,就憲政法治價值與社會進步而言,尤其特別具有意義。

引進陪審制對司法制度所促成的可預見變革

台灣的司法制度各式沈痾,由來已久。相關的各式問題,從法學教育制度到法曹選拔與養成,由司法體系組織到訴訟制度的革新,無一不與實際上身為司法制度使用者的國民相關,卻幾乎從無非法律人國民發言的餘地。事實上,在司法改革推動的過程中,每每見到審檢辯各方或因權力考量、或由於懼怕司法透明化所帶來的「舒適圈縮小」效應,對於各式的司法改革制度倡議抱持著虛與委蛇、能不改就不改的態度。對於這些盤根錯節的陳年司法制度問題,若希望可以有效率地加以改革,當必須直指整體司法制度沈痾的核心,亦即「司法不透明」此一陳年問題。透過引進陪審制,從司法專業與行為科學的觀點觀察,我認為將可以預期有效率的造成相關下列變革:

  1. 對於人民與司法制度整體而言:

    1. 良性改變之誘因:引進陪審制後,可預期訴訟程序的絕大多數重要環節,勢必無可避免公開化與透明化。由於審檢辯三方在法庭上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將在陪審團成員的灼灼目光之下呈現,因此將造成審檢辯三方的良性改變動機,從而促成整體司法制度的正向改變。屆時審檢辯違法失職或開庭行禮如儀的狀況,在陪審案件當中,將不復見。

    2. 法庭活動實體化與效率化:由於法庭活動將會以實際依據法律行使個案事實認定權限的非法律人為主體,因此所有法庭活動的實體化與效率化,將會圍繞陪審團審理案件事實的需求,成為案件程序進行之重要指標。屆時訴訟程序空洞化與虛偽化的弊端,會因為陪審員審判的實際需求,而遭到排除。

    3. 最有效的公民法治教育:司法與人民的距離以及彼此間的雙向了解,將因為審檢辯三方在具體案件當中的競爭與合作關係,以及白話方式說明並傳達法律觀念的做法,而大幅拉近。此一狀況堪稱是最為直接的公民法治教育,依據實證研究指出,此公民法治教育也可能直接帶出國民關心與參與公共事務的質與量都上升的影響。

  2. 對於法院與法官(以事實審為主):

    1. 解決事實審法官案牘勞形之苦、重建公平法院:在引入陪審制度之後,原則上法官不針對案件進行事實認定,也將無案牘勞形書寫判決之壓力,可以專心於審判與訴訟指揮。此時的法官將回歸司法制度原始設計所希望賦予法官的基本角色:訴訟程序監督與中立主持人,以及證據法則門檻之守護者,藉此維護公平法院、中立法院的司法尊嚴。

    2. 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與正當法律程序:陪審制度將會賦予法院更多機會嚴格維護當事人進行(對抗)主義、消弭法官職權辦案的迷思,並且恪守憲法價值所要求的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由此重新建立司法之尊嚴與價值體系。

    3. 釐清國民對於法院之誤解:透過陪審員近距離觀察案件之進行以及法官之訴訟指揮,可以有效協助澄清人民長久以來對於司法人員諸如「恐龍法官」之類因為司法沈痾、制度問題以及媒體疏於澄清所造成對法律與法院的誤解。

  3. 對於檢察官與律師:

    1. 大幅提升檢辯雙方之素質:陪審團的存在,在個案將會造成訴訟中對於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等重要事項呈現的說理門檻不斷提高,也將具體落實法定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為了因應此一需求,檢察官將必須強化其公訴人角色,落實偵查公訴一體,強化起訴證據(例如證據科學化)與到庭公訴品質(法庭溝通與交互詰問能力)。在辯方,則勢必需要面對強化辯護品質,實質攻防與事前充分準備的具體要求;訴訟品質不佳之律師將面對市場淘汰機制,也讓訴訟真正成為一門促進真實發現之專業。

    這種以單一因子(陪審制度)的推動,足以造成整體制度變革的效應,其實正是應用了經濟學當中的帕雷托法則(Pare to Principle),亦即一般人所熟知的八十/二十法則:找對了點,或許就無須耗費太多力氣作無益的事。

代結:陪審制的落實與配套

當然,上開落實陪審制度之後所期待的制度性行為改變,乃是以「陪審制」的落實作為前提。換句話說:必須確實是以我國的國民作為審判主體當中的事實認定者,進行「同儕審判」的制度,才有期待上述改變發生的可能。以我國司法院推出的觀審制(人民不具備實際審判權),或者法官與素人同席審判(人民在發現事實的過程中易於受到法官權威形象與意見的影響)而言,自無期待產生這些有力改革效果的太大機會。

不過,改革的倡議除了必須有理想與熱情之外,更多時候必須有現實的眼光與策略的考量。就陪審制度的倡議與推動而言,徒法不足自行,更需有嚴謹的周篇配套措施伴隨。這些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包括了:(一)嚴謹的證據發現制度(美稱 discovery;英稱 disclosure;日稱「開示」)以及證據法(law of evidence),以促進所有證據能立於當事人對抗制度的基礎上,大量的、公平的在訴訟中基於公平的證據法則被提出與發現,由兩造進行攻防,使得陪審員司法決策歷程更為完善;(二)卷證不併送制度,以維護法院在形式上與實質上之中立地位,避免法官及/或陪審員受到污染從而操縱程序(procedural manipulation)或產生偏見;以及(三)詳盡的審前準備程序,包括涉及罪名認否以及審判程序事項的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有關證據發現與證據能力攻防等證據庭(evidentiary hearing)等,以促進法庭活動具體化、效率化,並最大程度的節約法院與陪審團的審判資源。

司法改革自 1995 年倡議至今,事數倍而功不及半,其實質進展實在難謂令人滿意。仔細分析其中相關因子,無非審檢辯各方利害錯綜複雜,心思各異。各方雖然都口稱改革,但心念上對於實際改革所帶來的改變,則是抗拒如一。

因此乃有各方以「尚未準備好,不宜躁進」,「改革事大,應從長計議」,「對司法人員權益影響甚巨」,或者「我國國情不同」等語,不斷搪塞。因此,欲針對此一保守的司法體系進行改革的有效率方式,莫如本文開頭所述,引進身為「行外人」的公民第三者,透過公民的實際(相對於觀審)與自主(相對於參審)觀察與參與,來造成改革的波瀾動力—更何況這公民第三者,原本正是司法主權的主體以及司法所要服務的對象。

對於改變現況,行為科學當中有一句名言:「(外部的)觀察造成改變。」若有外部的參與,效果當然更好。司改20年,至今未能大幅見功的司法改革,是否應該重新調整步調與策略,針對最能造成改革的樞紐因子—引入陪審制度—直接下手推動?有志於司改的夥伴們以及對司法現況厭倦的國民們,或許值得好好思索一下。


  1. 本文作者現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同時也是台北律師公會「法庭辯護與交互詰問」課程講師,全聯會律訓所法庭辯護與交互詰問課程講座。作者畢業於美國紐約大學(NYU)心理/政治雙主修優等榮譽畢業生。東吳大學法學碩士。目前為台灣大學心理研究所博士生,專攻司法心理學。

黃致豪律師詰問專家證人吳台齡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