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民眾 坦白說,我只知道自己什麼都不知道
李建宏 高中教師
在某次期末考結束後,接到 W 同學 LINE 來的訊息,W 指稱(告發)班上的同學(H、Y、L、S)於期末考試集體作弊。我請 W 能否較為完整的說明大致的情形(考試科目、考試座位、作弊方式),由於該次期末考期程為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而 W 卻是在星期五放學後向我揭露此事,而下星期一就是休業式,我該怎麼辦?當時我僅能先透過 LINE 上僅有的同學詢問此事,藉此推敲這事件的真實性,並儘可能從同學們有限的回憶拼湊這起事件。經過六、日的多方 LINE 上鍵盤探查,我自己心裡也有了底。
隔週一,儘管我認為教官應全面退出校園,但受限於業務(關於考試作弊)職掌,仍將 H、Y、L、S 個別與先後帶往教官室,在途中,或許 H、Y、L、S 已從同學們口中知道他們出事了,但我總覺得這段路程是漫長與沉重。在教官「科學辦案」下,以及英文老師在電腦讀卡時發現答案卡與試題紙之間的確切證據,在 H、Y、L、S 當中,確實有人作弊,也有人疑似作弊,也有人堅稱沒作弊。以及,與獲悉 H、Y、L、S 作弊的家長們溝通的過程中,察覺各家長對此事件的不同反應與表現,也著實讓我學到寶貴的一課。
這與模擬法庭的關聯性在於,我們可以說從事後的觀點去拼湊、推敲、檢證當時事件的真實性,問題是,我們如何能夠真實地還原現場?我之所以對 H、Y、L、S 的疑似作弊行為心裡有個底,是建立我對班上同學有一定程度的認識,這是累積一定時間下來的觀察所得,以及發現 H、Y、L、S 在期末考前從未發生過的行為,才會往有可能作弊的方向推。坦白說,這不是好的方法,而恰好英文老師發現在答案卡與試題紙上的證據,才讓 H、Y、S 承認作弊。我一直都在「科學辦案」的現場,但坦白說,我並不是那麼的好過,尤其一直與自身所相信的價值相牴觸。當時我並沒有足夠的能力去找出作弊的真相,而現在,我也無法確定若遇到相同的事件,我就能找出作弊的真相。
回到所參與過的模擬陪審法庭,要在法庭當中拼湊、推敲、還原、尋找、發現真實,並非易事,再加上要由法官對此一事件進行有罪或無罪的認定,法官要怎麼判斷呢?或許,相對簡單明確的案件較容易判斷(這不是廢話嘛?),如果不是呢?作為導師,由於我曾花了許多的時間去了解班上的同學,在有一定的觀察基礎下,才會選擇要處理W同學所指出的作弊問題。而我們真要法官對當事人有一定的認識嗎?答案若為是,則法官是否要迴避以避免落人口實?答案若為否,則法官在高堂之上要如何在事後審酌一切情狀?
在模擬版的 Law & Order 這兩件案例(「性侵疑雲」、「殺人?傷害?」),在底下觀察的我聽聞當事人與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時,反而會陷於要如何理解當下的當事人與證人去描述事發當時的當事人與證人。再者,證人們的說法也僅是個別獨立的觀點或意見,要如何串聯成有脈絡的、有意義的、合理的說法?作為一個旁觀者,試圖在個人有限的生命經驗中去理解迥異的他人本非易事,更難以去認定事實。或許,必須倚賴學有專精、博學多聞的法律專業人士來認定所謂的事實?還是,藉由像你我一般的普通人,透過共有的資訊(當事人與證人的證詞),較能以常民的判斷來認定呢?
也許,還是有人較為信賴學有專精、博學多聞的法律專業人士來認定所謂的事實。不過,我們也必須承認,專業人士並非全能,他們也是有所缺乏的,他們也是有「沒有」的。他們或許未曾受到這樣的歧視與不對等、他們或許無法理解在困境之後所做的抉擇有多痛苦、他們或許完全不能同意,因為他們就沒有這樣子的生活過。可是退一步說,我們要基於什麼理由去相信擔任陪審團的人就真的比較能夠同理呢?坦白說,這是我個人目前的疑問,然而,我卻比較相信在個人與制度之間的拉扯中,在個人與結構間的不對等裡,個人的問題某種程度上是社會的問題,問題是我們要怎麼去理解「這個問題」?
有回校內期中考試國文科的短文寫作題目是「假裝」,引文是這樣的:「假裝」時常發生在日常生活中,不管當時的狀況是出於自願,或者是迫於無奈,在情感上都不是自己願意的,但有時候卻又是勢所必然。你「假裝」過嗎?是為了掩飾你的錯誤、緊張?還是為了符合別人的期望?你是需要時才「假裝」,還是為了符合他人的期待,一直在「假裝」?請以「假裝」為題,寫一篇自己「假裝」的經驗。在監考時,有幸看到提早交卷同學的作品(因同學交卷時,試卷紙字面朝上之故),憶及有位同學在卷上寫道(大意):由於父親為了讓姊妹兩人吃飽,所以買晚餐回家時都說自己吃過了、吃飽了。待該生年紀漸長,才了解到父親為了姊妹們成長的營養,而故意說自己在外頭已經吃過了,其實父親是「假裝」吃飽了。
坦白說,當下我快速瞄過後的內心是非常悸動的,但是我無法判斷該生所寫內容的真實性,一來非班級導師,二來是作文,作文內容可天馬行空,卻又從簡單的文字中感受到她對父親真誠的感謝。她寫的是真的?還是假的?坦白說,我不知道。對應到參與模擬陪審法庭「憂鬱症被告」的案件,當下在看完兩造律師的攻防,我自己不禁開始懷疑,到底是這樣殘忍的人「才會」作出如此傷天害理之事,足證某甲為天理所不容?還是某甲作出這樣傷天害理、天理所不容之事,「足證」某甲本身的相關病史?然而某甲精神方面的障礙,是真?是假?是訴訟攻防的手段?還是某甲本身真是如此?而這對於理解某甲的行為動機及後續的犯罪行為至關重要。另外,「誰」來證明某甲真的有精神障礙?A 領域的專家可以/能夠證明B領域的面向嗎?若 A 領域與 B 領域有部分重疊的話呢?若 A 領域的專家自行深入研究 B 領域面向的問題?專家證人的可信度又在哪?
於是,「理想上」的陪審員們「理論上」會開始一連串的「合理的」懷疑,當超越了「合理的」懷疑,那麼,有罪或無罪或許就有一個「暫時的」共同結論。第一個引號代表的是陪審員們也有可能不那麼理想嗎?第二個引號想問的是我們有特定的理論去支持這樣的制度嗎?但這樣的制度為什麼值得去採納?第三、四個引號代表的不僅是對於陪審團所討論的案件,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對於事物應有的態度,然而既有的教育制度是否能夠訓練我們去「合理的」懷疑?最後的引號代表的是這有罪、無罪僅是「暫時的」,在未定讞之前有一方欲上訴或定讞之後有新的事證出現。
最後,我選擇支持陪審制的理由在於這樣的制度「比較」能以常民的視角去檢視、判斷,如果對於陪審員的素質有任何質疑,那麼該質疑的不是陪審員自身,而是該質疑養成陪審員的教育體制(或者,家庭教育)。非法律本科的我並不清楚是否有「理論」支持陪審團這樣的制度,這樣的制度或許對明察秋毫的青天大老爺不敬,但是將權力轉移到陪審團上去,個人以為並非是民粹的制度化,而是呈現社會成員間彼此的相互理解,這並非鼓勵加害者的行為,而是能試著去理解加害者為什麼會這麼做。好比在學校裡的同學有些狀況(無論是學習課業、生活作息),我們可以試著先去理解同學們的問題(合理的懷疑),而非僅是處罰產生問題的同學,因為,有權力的教師並不會比沒有權力的同學們更加了解他們的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