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法院法官
CRAIG ISCOE 參與模擬法庭國際運毒疑雲案後評論
即時口譯 金孟華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選任程序
我很高興今年能夠來到這裡,也很高興能夠看到這個模擬法庭的運作。在美國受到陪審團審判是憲法裡面一個權利,不管是民事或刑事,人民都有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所以美國在陪審制有很長久的歷史。對於剛看到的準備程序及選任程序都有一些建議,但更歡迎各位隨時提出發問。
今天(2015 年 5 月 17 日)兩造在選擇陪審員的時候,基本上做的很好,但有幾點建議。今天不管法官或是兩造在選擇陪審員的過程中,其實跟美國實務上選擇陪審團的過程是蠻接近的。但是想建議一個改進方案,可以讓程序變得更有效率、更公平,尤其是對被告而言。
讓候選陪審員說出心裡真正的答案
首先,當我開始當法官的時候,作法跟今天大家看到的是一樣的,也就是在所有陪審員面前進行詢問。比較有效率的作法是把紙筆交給所有候選陪審員,然後一次把所有問題問完,如果候選陪審員有答「是」的話,就記在紙上。例如,共有 25 個問題,第 2 個問題是問候選陪審員是否認識這位被告,如果不認識的話就不用寫下任何東西,如果是的話就在紙上寫上「2」。法官會一次把所有 25 個問題問完,在過程當中不會聽到任何答案,同時也會告訴候選陪審員,之後我在看你的答案時,是處於一個私密的狀態,其他候選陪審員不會看到也不會聽到這些答案。法官實際上做法是,會請候選陪審員一個個上來(靠近法官席)跟法官進行近距離的交談與討論,同時,美國法院會有一個機制來製造噪音使其他陪審員聽不到.包括兩造和被告也可以靠近到前方來參與討論。
這個好處有數個,一是避免資訊在公開的場合講出後,若是有問題的資訊將會使所有的候選陪審員受到污染。第二個好處是,如果候選陪審員不是在大庭廣眾下講出這個問題答案的話,他們會提供更仔細、更正確且誠實的答案。比方說,法官現在問有誰認識本案的被告,而有一位候選陪審員舉手,而法官在大庭廣眾前問他是如何認識被告,而該位候選陪審員回答:「我的兒子曾經和被告一起服刑過」,這個時候所有人聽到就全部都被污染了。另外一個常見問題是你能不能對警察提供的證言跟其他人提出的證言保持一樣的態度,或許會有一個候選陪審員說:「不行,因為在我的觀念裡,所有警察都是騙子」,另一位可能會說:「因為警察天天把人民的性命放在前線,我認為他們都是正直誠實的人」,不管是上述何種情況,我們都應該避免這樣的討論在大眾面前進行。
另外一種情形是候選陪審員或許覺得答案會令他感到羞愧或難堪,我們也不希望這樣會影響到他的答案,例如,法官曾經在一個毒品案件中,問候選陪審員說:「還有沒有其他的理由有可能會導致你不公正?」,有一位 40 歲、穿著得體、背景是在銀行上班的女性,因為他在紙條上針對這個問題回答:「有」,法官請他驅前並詢問為什麼(同時打開噪音機制),她說:「我無法公正做出判斷,因為我覺得他那個樣子看起來就像是個毒犯。」法官跟這位女性說:「法律要求每一個人在被定罪之前,都是被推定無罪的,所以你個人對他的基本態度並不應該作為你判斷的依據。」女士說:「法官,雖然我知道您剛剛講的無罪推定原則,但重點是我以前曾經吸食過海洛因,我有實際購買海洛因的經驗,而這位被告看起來就像是我以前去消費時的賣家一樣。」若在大庭廣眾之下,這位候選陪審員絕對不會說出這樣的話。上述這種情形時常發生,尤其像是性侵案件或財產犯罪被害人,候選陪審員常常不會講出心裡答案,但若是驅前法官席的話就會講出來。
排除不適任的候選陪審員
美國以電腦製造隨機抽選候選陪審員,進入法庭時依隨機順序入座,兩造即可依照 座位及號碼決定應該把誰剔除。在進行剔除陪審員程序時,會請求兩造在法官進行詢問 完畢後馬上提供有需要附理由方式排除的名單,例如若一開始就讓法官知道的話,如果 律師認為有一位陪審員不夠專心,法官之後就會注意這位候選陪審員是不是不夠專心, 法官也可以依據律師提供的資訊,追問進一步有疑慮的問題。舉例在一個案件中有一個 候選陪審員,律師要以附理由方式排除他,律師告訴法官因為在靠近該位候選陪審員時 有聞到酒精味道,當律師做出這樣建議時,法官可以即時地趕快把此人請驅前,請問他 今天早上是否有喝酒,該位候選陪審員否認喝酒,法官也同時意識到這個味道很可能是 漱口水的味道。
選出陪審員後,候補陪審員如何產生?
在美國,會有兩位候補陪審員,針對兩位候補陪審員會有額外的剔除權,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有 12 位陪審員,再加上 2 位候補陪審員,總共 14 人,法官會在陪審員進來前,請兩造抽出兩個號碼,而這兩位即為候補陪審員。這樣的好處是陪審員其實不知道自己是正選或候補。法官會跟大家說:「現場總共有14位陪審員,但是只有 12 位陪審員進入評議程序,我不會告訴你們哪兩位候補陪審員是誰,如此你們都要同樣認真聽審」,假如在審理程序進行時,一位陪審員一直睡著,其實我就會在心中默默地把該位陪審員剔除,然後讓另一位候補陪審員頂上來,但整個過程都不用做任何更動,也可以避免被剔除的陪審員的難堪。在一般情形下,訴訟要結束進入評議前,法官會告訴這兩位陪審員說你們其實是候補陪審員,通常被告知後這兩位都會很失望。
現場提問
問:請問在美國是否曾經擔任過陪審員的人之後很容易再被抽選為陪審員?因為我有朋友在加州遇過這樣情形。
答:在聯邦系統或在很多州法的規範下,在兩年內有擔任過陪審員的話,是不會再重複擔任陪審員的。
問:在今天(2015 年 5 月 17 日)選任程序裡,有候選陪審員之間有男女朋友或婚姻關係的狀況,請問在美國如何處理?在我審判過的案件中也曾發生,尤其該兩位候選陪審員的姓氏不一樣,讓我無法在第一時間判斷。
答:這個問題其實不只出現在男女關係,也有可能包括鄰居或工作上的關係。法官會直接問:「你在審理過程經過以後,會不會有壓力一定要跟你認識的這個人做出一樣的判斷?」不過,大家應該都會同意在夫妻或有特殊關係的情況下在陪審團裡會很奇怪,所以法官會先經過檢察官、律師兩造同意,再從這兩位候選陪審員中隨機挑選一位踢除,他會詢問兩造有無意見,目前為止還沒遇到兩造有意見的。如果夫妻或父 女在不同案件中擔任陪審員,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是若在同一案件裡,就會是個問題。
問:我擔任過幾次模擬法庭的辯護人,亦參與了幾次選任程序,對於選陪審員時的提問標準很困惑,涉及本案相關的問題是否可以詢問?或是只能詢問概括性問題?請問該如何操作?
答:其實和今天的程序差不多,兩造各自提出所有潛在的問題,然後讓法官決定哪些問題是可以提問,並同時允許兩造提出接連性的問題,也就是追問,但是這個追問必須是合理的追問。假如有一個候選陪審員說他可能不太相信警察所講的話,若有一造問候選陪審員:「你是否相信警察時常會在毒品案件中栽贓被告?」像這種問題就太超過了。不過這整個過程仍是在法官面前進行,其他人是不會聽到的。而下次要再詢問問題時,律師會再測試法官的限度在哪裡。相對地,在類似今天的案件裡,一造會問:「你是否相信被告時常會提出不知道箱子裡面是什麼東西的抗辯?」這種觸及本案核心的問題,都是被禁止的。
問:我參加過司法院官方辦的模擬法庭及民間自辦的模擬法庭,我發現檢察官、辯護律師常常喜歡問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警察把一個人抓來,是不是通常是有罪的?」也會問「檢察官起訴的人是不是比較容易有罪?」,作為測試詢問候選陪審員的問題。我也曾接觸過一案件,犯罪的人是一位老人,律師在選任程序時都會問「如果犯罪者是老人,你是否比較會同情他?」類似這樣的問題是否可以詢問?
答:在美國這樣的問題都是適當的。法官會問候選陪審員說:「如果一個人被逮捕以後,直到他的罪行被檢察官證明到毫無合理懷疑以前,都是推定無罪的,你是否能夠遵守這樣的指示?」在類似情況下,也會問「如果你是被大陪審團起訴的,你是否了解這個事實並不能當作本案的任何證據?」如果觸及本案核心的問題是被禁止的,但像法律概念的問題,如果陪審員不能遵守這樣的指示,就會被剔除掉。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有時候並不那麼明確。
針對同情心的問題,其實不只限於老人家,尤其年輕人與小孩的母親都有可能被問到這個問題,簡單的答案是,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但在此舉例,首先要告訴陪審員說只能照本案提出的證據作出判斷,只有這個案件提出的證據才是決定的依據。但這個決定不能基於同情或個人的偏好,律師不能夠對陪審員訴諸我的客戶非常老了所以不能定他的罪;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檢察官不能提出他以前作出哪些壞事為證據,顯示他是個很危險的人,若是如此,陪審員的決定是基於恐懼而非基於證據。
問:今天模擬的案件裡有共同被告,是否同案被告一樣有不附理由拒卻的權利,或者應該共享名額?在美國的情況裡是如何?
答:在今天的案件中,3 個不附理由拒卻名額很少,但是也不能有幾個被告就全部相乘名額,例如 10 個被告就有 30 個的拒卻名額。在美國聯邦法院,檢方有 6 次不附理由拒卻權,辯方有 10 次不附理由拒卻權。在本案中因為兩位被告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要他們共同分享不附理由拒卻權是不太公平的,這時法官會問檢察官,如果我再給辯方多一次拒卻權,兩個被告方各有兩次的拒卻權是否接受?如果檢察官接受,則會這樣做;如果檢察官拒絕的話,我就會說,法律規定被告有 3 次不附理由拒卻權,如果你拒絕,我就讓他們各享有 3 次不附理由拒卻權,這裡的法律規定並不明確,所以我認為我有權利做這樣的解釋。
問:我是今天報名旁聽的法律系學生,在今天活動的報名陪審員簡章上有註明優先選擇沒有法律背景的人,想請問如果在美國是否會排除有法律背景的人?如果會的話,進一步問題是有些人可能唸書時是法律系學生但之後從事與法律不相關的工作,這樣算不算是有法律背景?會不會導致排除的範圍非常廣泛?
答:在美國,律師非常多,尤其是我居住的地方華盛頓 D.C.。在美國有法律背景的人並不會被剔除,但我的作法是會問候選陪審員是否有法律背景或是否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過?並詢問你能不能確實遵守我給予的指示,即使這個指示與你對法律的認知是相衝突的?大部分律師背景的人會回答可以並遵照法官給的陪審團指示。當我以前是律師的時候,亦不會介意我的陪審團裡有兩到三位律師在其中。多一點律師沒關係,但如果只有一個律師就可能有問題了,因為他可能會影響其他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但若是多位律師,他們可能自己會爭起來,就比較不會呈現一面倒的狀態。
問:今天挑選要詢問陪審員問題時,都特別忌諱可能置入觸及本案核心的問題,或是提前洩漏辯護人的辯護方向,而刻意迴避,但在選任程序進行當中,法官在一開始時就先簡單敘述了本案起訴事實。若要避免辯護方向洩漏,是否也應同樣避免讓候選陪審員知道起訴事實呢?
答:在美國,法官通常會給非常簡短的開場陳述,以本案的情況,可能的開場陳述是:「本案是關於一個毒品運送的案件,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 A 和 B 利用貨運運送毒品。」同時兩位被告也可要求講完起述要旨後,講出他們的版本是什麼。例如本案男被告會要求法官說這個案件是女被告自己所為,自己完全都不知道;本案的女被告也有可能要求法官說她只是接受了一個盒子,並不知道裡面裝的是什麼東西。理論上,律師會想辦法剔除對自己不利的陪審員,但同時他們也在找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從法官的立場來看,法官只是要找一個公平的陪審員。
問:台灣現在的人民參與審判草案,是規定有法律背景的人一律剔除。我想請問,剛剛提到的法律系所學生,以及必須是高中職以上學歷的人才能擔任陪審員,雖然美國沒有這兩項規定,可能是避免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但台灣當時在制定草案時對法律學習者是抱持著不信賴,或是擔心學法律的人會領導評議過程,究竟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與對法律學習者的不信賴,及限制學歷的條件是否會是危險的作法?
答:我了解現在台灣有不同法案正在立法過程中,我今天來這裡並不是為了特定立場而來,我的目的是來幫大家解惑關於陪審團的知識。以美國陪審團的設計來說,是有歷史上的因素,起初會有陪審團是因為設計陪審團的人不相信那些掌握權力的人,所以美國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受到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而陪審團的組成必須是你的同儕,所以如果是同儕的話就沒有任何權利上的限制,你可以是小學四年級的學歷,或是你有博士學位,不會造成任何差異。同理,如果擁有法律背景,一樣也不可以被剔除於陪審團之外。不過若像前述所說,無法遵照法官指示的話,還是可以附理由剔除他。
在美國,有相當多沒有高中同等學歷的人,但是有些人可以當很好的陪審員,有些則無法。我們也沒有任何智力測驗,但是如果陪審員無法理解法官指示的話,通常在提問對答之中,就能知道適合擔任陪審員與否,每個人都有機會趨前跟法官說話,把這些候選陪審員一個個叫上的目的,是想近距離瞭解他,並確認他並不是有智識上、精神上或情緒上的問題,如果發現不對勁的話,法官會與兩造眼神交換,若兩造都同意此人不適合當陪審員,法官會主動剔除他.但這與學歷高低無關。就我個人的想法,比較不喜歡這種明確地以學歷劃分誰適不適合當陪審員。但我的判準有個例外,如果這個陪審員之前曾經犯過重罪,就會直接推定他不適合擔任陪審員。
審理程序
作為法官,這是我第一次全程參與模擬審判,也是第一次看到完整的陪審團評議過程。首先,要先贊同參與這場的法官和兩造都表現的非常好。
先提出法官及兩造都沒有注意到,而陪審團卻注意到的地方,有一位陪審員發現本案的三塊海洛因磚好像沒辦法放進那個餅乾盒裡面,這是對檢察官的一個警惕,檢察官要從頭到尾把事實建構進去,否則陪審團可能就會做出無罪判決。這也顯現素人在大家通力合作下,可以找出實質上不錯的爭點。另外,也有一位陪審員提到,為什麼警察不多等一陣子,觀察女性被告拿到包裹後做什麼處理,而這個爭點是兩造沒有提出而由陪審員提出的,如果警察多等一陣子就可以知道與男性被告之間的關聯性,就更容易做出決定。還有一個有趣的是,一位陪審員提到自己被訊問的經驗,並把這樣的經驗帶入本案的評議中,在律師選任陪審員時就應該詢問「你是否被警察訊問過?」這顯現出兩點重要的部份,一是他把自己人生的經驗帶入討論是好的,但是對律師來說,律師也應該在選任陪審員時就要詢問「你有無被訊問過?」的問題,這對兩造都是重要的問題,因為候選陪審員可能會說我之前被打過、被強暴威脅過等,或者說我之前被訊問的經驗很好、很有禮貌的不同經驗。
在評議中,每位陪審員感受到的重點雖然是不一樣的,但最後還是能夠把所有人的意見容納進來,做出包含所有人意志的決策,不管是持什麼樣看法的陪審員,他們大概都在講「如果在本案中的律師或檢察官,應該還可以做什麼樣的抗辯或主張,可以讓這案件的事實更加清楚」,這個評議過程也顯示陪審員對於如何達到有罪門檻是很認真看待,陪審員大約明顯感到這兩位被告怪怪的,但大家也清楚認知到這樣的感覺卻無法直接跳到有罪的地步。
接下來要談很重要的法律上爭議,而這個爭議在此案件要交由陪審團之前就該先解決。如果我是女性被告的辯護人,我會主張就算這位女性被告知道包裹裡面可能是違法的東西,但是本案中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包裹裡面可能是毒品,而在本案中被告被指控運輸毒品,但實際上她可能認為裡面是鑽石或古董花瓶等,因為對造也提不出證據,也使得陪審團到不了有罪(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門檻。
證據證明力
現在來談法律層面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有關海洛因。在本案中好像沒有實質看到科學上的證據,證明找到的東西確實是海洛因,有一份自白,但自白也只證明被告覺得這裡面是海洛因。在檢察官做開審陳述時,檢察官即應完整呈現犯罪中的每一個構成要件,在本案中沒有非常明確的證據找到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雖然這個問題很容易被糾正,但在美國光是提出一份報告說「這就是海洛因」是不夠的。美國的法律現在規定如果要呈現這樣的證據,必須要找一位化學家或鑑識方面的專家來證明這份東西就是海洛因,所以一定要有一個人作證才行。
認定事實之證據與量刑之證據
在本案開始之前,兩造曾經討論哪些證據跟事實相關,哪些證據跟量刑相關。在美國,認定事實跟量刑要完全分開,有些證據在量刑時是有關聯性的會納入考量,而這些證據在認定事實時不一定有關連性,例如被告小時候曾經被虐待或家暴,但這樣的證據在認定事實階段是不會進來的;如果被告在青少年時期犯了很多罪,欺負其他小朋友等等這些行為,只在量刑的時候有關連。
在量刑階段法官對這些資訊的標準較低,往往在審判過程中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在量刑程序中也可以納入考量。(在本案中這不是爭點,亦無哪個證據是針對量刑階段,在此只是點出這個問題給大家知道。)
法官的審前指示
法官在模擬法庭開始時,就針對本案做出介紹性陳述,我聽著聽著擔心這內容太長、太具偏見而影響到陪審團的判決,還好法官最後做出中立的陳述。在美國,法官的審前陳述只限縮於「本案是一個毒品運輸案,發生在○年○月○日,使用的方法是郵件」僅此而已,因為兩個被告都有權利提出自己的抗辯,以女性被告來說,她可能主張只是寄了一個包裹,完全不知道裡面是什麼;男性被告可能主張一切都是那位女被告做的,跟我無關。這也牽涉到另一個問題,本案是否應該分成兩個審判進行?而我也擔心,如果兩個被告都說對方的錯,此時陪審團會比較容易認為兩人都有罪。在美國,有關介紹性陳述會非常短,通常不會講到法律實質規定的問題,只會強調陪審員不能自己擔任偵探,要等到所有證據都進來才能做決定,並對所有證據都保持開放的心胸。
不自證己罪
在本案中,女性被告放棄不自證己罪的權利,故檢方傳喚她為證人,這在美國不會發生,理由如下:(1)被告有隨時改變主意的權利,所以被告會等到法官將所有證據都提出以後才會做出要不要作證的決定;(2)法官如果覺得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薄弱,在程序上就會駁回,即是被告會等到最後才決定要不要作證,因為法官可能程序上就會駁回而不會用到被告的陳述;(3)從另一個務實角度來看,被告等檢察官將所有證據提出以後,被告就可以知道檢察官的所有證人作證的內容是什麼,有些人會認為被告會將自己的陳述盡量配合檢察官其他證人講的話。在美國,儘管律師在開審陳述時向陪審員說接下來你們會聽到被告的陳述,但這也不能保證被告接下來真的會陳述,因為他隨時可以改變他的心意。
異議不得公開提出
本次模擬法庭的檢察官及律師表現很好,準備資料亦很充足。在此提醒,律師的異議不得在公開情況下提出,因為這樣陪審團就知道你們在爭執什麼。例如在本案中,兩造曾在公開的庭上爭執男性被告的自白有沒有證據能力、能不能被使用,此時我會要求兩造不可以再講話並驅前法官席討論。在美國,有些律師會透過異議作為藉口而實際上是想告訴陪審團一些資訊,所以美國法官都會很熟練地要求律師停止,如果律師沒有停止,仍繼續將重要資訊洩漏給陪審團知道的話,法官就可能被迫會做出「無效審判 mistrial」決定。
交互詰問的問題及節奏
交互詰問過程中,律師所提出的問題通常都太長,如果問題提出過長,證人即有機會消化這個問題,並說出比較模糊的答案,這樣會影響到交互詰問的功能。這裡並不是說律師們做的不好,而是在此提出提醒。在主詰問時,要問簡單的問題,讓所有陪審員的重心集中在證人身上而非你身上,例如本案的被告律師,應該問的問題例如「為什麼你會出現在曼谷?」「你在曼谷住在哪?」「你在曼谷待多久?」時間及地點是不同的問題,應該分開問,待證人回答後馬上問下一個問題,重點是讓陪審團知道,在作證的是你的證人而不是你;在反詰問時就是相反,應該讓陪審團知道你才是主角,你在掌握這個節奏,問問題時候要盡量讓證人只以「是」或「不是」來回答,例如在本案中反詰問女性被告時可以這樣問「你說你出現在曼谷,是因為有一個出版商付錢讓你過去的,是這樣嗎?」「你應該沒有出版過什麼書吧?是嗎?」「你沒有主持過什麼電視節目吧?有嗎?」「你通常寫的文章不會出現在報章雜誌而獲得報酬,是嗎?」「實際上你唯一出版過的東西就是在你部落格的文章,是嗎?」用這種方法使詰問方來控制作證的人,不只用口語也藉由手勢、趨近證人席、音量高低等等來控制場面,例如可以繼續問「出版商付錢邀你到曼谷,花錢請你住 W 飯店,但同時你又說不知道 W 飯店一晚多少錢,你從來沒想過這個問題嗎?」雖然這是開放性問題,但不管答案是什麼都可以拿來做文章,如果她從來沒有想過這問題的話,最後結辯時就提出說「陪審團你難道真的相信這個被告真的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嗎?」如果她說她有想過這個問題,就可以追問「出版社願意花錢請你住飯店,但你卻提不出出版商曾經想出版你作品的證據,這樣對嗎?」如果我是律師就會把所有懷疑的地方提出並當做材料。再次強調本場模擬法庭的所有角色都扮演的很好,陪審團也很好,對於陪審團能提出這麼複雜的論點,感到很驚豔,大家都應該給自己一個鼓掌。
現場提問
問:請問法官看完本場模擬法庭認為陪審制是否適用於台灣?有些專家可能會認為我國的訴訟制度下不適用於陪審制,請問美國是否也有這樣的疑慮?
答:我不是研究台灣領域的專家,也不會去任何一個國家評論陪審制對於一個國家到底適不適合,我只是基於今天所看到的模擬法庭,對於台灣若採取陪審團制度是很有信心的。我在執業之初對陪審團也有些疑慮,但隨著年資漸長這些疑慮都漸漸不見,我也認為台灣人不管在智識能力或做決策能力都毫不遜色於美國人。在此提醒大家,陪審團的決策過程是一個集體智慧的過程,不只是一個人,所以常常可以看到陪審團會提出檢察官、律師沒有看到的問題或沒有提出的論點。
問:以ISCOE法官長年專精於處理訴訟案件經驗,看多相當多證據,聽過非常多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的說法,相信這些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對於這些案件說不定也會有自己的想法,想請教法官自己的想法與陪審團做出的決定會是一致的嗎?或是不一致的情形也很多?法官會認為陪審團做出了符合自己的想法的決定或是做出未必符合自己想法但是個好的判斷嗎?
答: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和陪審團都會是一致的決定。剛剛也提到如果覺得檢察官證據太薄弱的話,案件在一開始就會駁回便不會再走下去,如果有繼續進入審理的案件,在大多數情況下會與陪審團達到一致的決定,如果有不一致決定的原因,也可能會是證人可信性的問題,例如陪審團決定相信某位證人證詞,但我認為這名證人不可信,這種情況下我有時會跟自己的助理說這個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他們決定相信這名證人的話,就會是某個結果,如果他們決定不相信這名證人的話,就會是另一個結果。整體來說,就算是在少數情況下,我做出和陪審團不一致的決定時,我也能充分理解為什麼陪審團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如果是讓陪審團決定一個證人是否可信時,我是很有自信讓陪審團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