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104年模侵訴字第2號案件法官對陪審團之評議前指示

蔡志宏 

本陪審團評議前指示,係參考翻譯 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 所編撰 Model Jury Instructions in Criminal Matters,並根據本模擬案件需要改編而成。

  1. 前言

    1. 你們在幾分鐘後就將離開法庭到評議室中討論本案的判決結果。在此之前,應該由我來告訴你們有關你們判斷時所應該遵循的法律規定。
    2. 當我們開始審判之前,我曾經告訴過你們本案所應適用的法律,還有在審判過程中,也都有告訴你們一些證據上的注意事項,這些指示現在都還有適用。
    3. 現在我要給你們一些進一步的指示。這些指示包括好幾個項目,不過,請你們將這些指示,視為一個整體。不要自己覺得其中有某些比較重要,或者某些不重要而忽略。同時,請記住,我給你們的這些指示,是要幫助你們作決定,而不是告訴你們應該如何作決定。
    4. 首先,我會解釋一下你們的責任內容,並且告訴在陪審案件中,法官與陪審團的工作職責區別。
    5. 其次,我會告訴你們討論評議時,所應該注意的事情。
    6. 第三,我將告訴你們本案應適用的法律,以及整理一下整個審判過程所呈現的證據內容概要,以及提醒你們可能需要判斷的重要爭點。此外,也將告訴你們在討論評議的時候,對於證據的評估方法。
    7. 第四,我要再次強調無罪推定與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以及再次說明合理懷疑的意義。
    8. 最後,我會告訴你們可以做成的判決內容,以及做成判決或無法做成判決的處理方法。
  2. 法官與陪審團的關係

    1. 在本案審判中,我是決定應適用的法律是甚麼的法官,你們則是決定事實真相是甚麼的法官。
    2. 作為法律方面的法官,主持審判程序是我的職責。由我決定甚麼樣的證據你們可以聽取和考慮斟酌,以及我們應該遵守甚麼樣的程序。我為你們解釋的法律,你們必須要遵循並據以做成你們的判決。
    3. 你們的職責則是決定本案的事實真相。你們要根據所有在本案審判過程中呈現的證據來做成你們的決定。在本案審判過程以外的證據,都不是你們應該考慮的證據。
    4. 我有可能會對證據內容有所解釋或評論。但對於證據的相信與否,你們不一定要聽從我的意見。
    5. 在本案審理中所產生的事實問題,並不一定都會有證據可以提供解答。事實上,很少案件的陪審團會覺得:我們已經知道這個案件的一切。你只需要考慮那些對你而言是本案關鍵點之處,來決定檢察官是否已經證明本案二位被告是否做了運輸第一級毒品的行為,而沒有任何合理懷疑。
    6. 你們必須遵循我所告訴你們本案應適用的法律。即使你不認同或者不瞭解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你們還是有義務要遵守。請注意:雖然本案是採用陪審團參與審判,以決定事實真相,但是我們還是要依法審判、依證據審判。所以你們有義務要根據我告訴你們的法律判決。
  3. 以證據裁判—不受其他影響

    1. 我還是要再次提醒你們,我已經一再強調,你們要根據證據做成你們的判決,不要受到同情心、偏見或恐懼的影響。你們也不能受到輿論的影響。我們期待你們,同時依照法律也有權要求你們,要公正地審酌本案一切證據,再做成你們公正真實的判決。
    2. 相同地,你們必須完全忽略任何你們從收音機、電視、報紙、網路,包括手機和電腦在內,看到、聽到本案的訊息或有關本案的人、事、物。那些報導以及從法庭以外所得有關本案的資訊,都不是證據。
    3. 你們目前唯一的工作責任就是根據整體呈現的證據,來認定事實,決定被告有罪或者是無罪。有關刑期或如何處罰被告並不在你們的討論以及決定範圍。如果你判決被告有罪,我們會有另外的程序來決定適當的處罰。
  4. 陪審團評議方式

    1. 你們當中有三個人是備位陪審員,我將會在說明結束之後,你們評議之前,公開抽籤選出這三位備位陪審員。選出的備位陪審員也要一同在評議室聆聽陪審員討論,但是不能參與討論。只有因為其他陪審員因故不能繼續參與討論工作,經我宣布備位陪審員成為正式陪審員時,此時備位陪審員才能以陪審員身份參與討論並評決。
    2. 當你們離開法庭進到評議室開始評議討論時,你們首先應該彼此推舉一位主席。如果無法順利推舉,就用過半數表決投票的方式,選出主席。由陪審團主席來主持你們陪審團的評議討論。討論的時候,應該要彼此說服和聆聽別人的意見,討論本案中所呈現的證據。提出你個人的觀點和其他陪審員交換意見。聆聽其他人的意見。根據法律規定,你們必須全體達成一致的意見,才能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3. 所謂全體一致的意見是指,你們全體九個人每個人都認為有罪,或每個人都認為無罪。如果有任何人在有罪、無罪結果上之意見上不一致,那就不是全體一致。本案中有兩位被告,全體一致是針對每一位被告而言。如果針對某一位被告,全體一致認為有罪或無罪,就可以針對這一位被告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 如果你們真的無法形成全體一致的意見,那也沒有關係,你們無須彼此勉強。你們有權不同意別人的意見。但是,你們應該盡量嘗試各種合理的可能去達成全體一致的意見。請記住:保持開放的心胸與觀點去討論你們之間彼此的不同點。每一位陪審員都有權改變自己的想法,改變想法並不是弱勢的表現。
    5. 如果在討論的過程中,發生有程序上的爭執,無法繼續討論,你們可以把問題寫下來交給門外的法警。法警會把它交給我。我會跟檢察官、辯護人討論你們的問題。到時候,我會請你們回到法庭,當庭告訴你們應該怎麼處理。我要求你們寫下問題,是因為這樣可以更精確瞭解你們的問題所在,如此我可以更有效的幫你們解決問題。
    6. 我要再次提醒你們,你們在審判開始,已經作了宣誓。你們在誓詞中已經聲明:你們一定會無懼無私、不偏不倚,竭盡所知所能,根據本案證據,做成公正真實的判決。
  5. 法庭錄音與筆錄

  6. 法庭雖然有錄音,但僅供書記官事後整理筆錄,以及如果有上訴時,上級審瞭解審判過程之用。在你們評議過程中,不會重新播放法庭錄音。你們也無法要求閱覽筆錄。

  7. 在審判開始前的指示中,我已經告訴過你們:所有證人證詞的內容,都要依賴你們自己去聆聽、觀察和記憶,並根據證據,作成本案判決。如果雙方在辯論時所引述的證詞內容,或最後我為你們整理彙整的證詞內容概要,與你們的記憶不符,以你們自己的記憶為準。

  8. 本案證據、爭點與應適用之法律

    1. 以下我要大略整理本案審理過程中呈現的證據,並說明爭點所在,以及證據與爭點之間的關係,以幫助你們認定事實,做成判決。
    2. 請注意:你們是本案事實認定方面的法官,我是法律方面的法官。在下面我所整理的證據,如果與你們在法庭上所觀察或聽到的記憶不同,請以你們自己的記憶為準。如果我說明的爭點,以及證據與爭點的關係,與你認定有所不同,也以你們自己的意見為準。但是你們有義務,把你們所認定的事實,根據我所說明的法律要件,加以適用,並得出結論。
    3. 本案兩位被告被起訴的都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在法律上首先必須要有:將第一級毒品從某處運送到另一處。這包括利用別人運送,例如:委託貨運行運送,或者請別人委託貨運行運送。在這種情形,委託的人和被委託因而運送第一級毒品的人,都是運輸第一級毒品。在本案中,海洛因在法律上就是第一級毒品,無論經運送的東西,海洛因含量有多少,都不影響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的成立。
    4. 其次,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所謂故意,是指運送的人或委託他人運送的人知道他運送或委託運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這包括明明知道運送或委託運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還加以運送或委託運送,這稱為直接故意。也包括知道運送或委託運送的東西可能是海洛因,但覺得即使是海洛因也沒有關係而加以運送或委託運送,這稱為未必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都構成故意。如果根據客觀的情況,運送或委託運送的人根本無法知道或可能知道他運送或委託運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這樣就沒有故意,就不能構成犯罪。
    5. 如果你們認定吳恆凱並沒有委託詹心亞去貨運行,寄送海洛因,那麼吳恆凱就沒有運輸第一級毒品的問題。但你們仍必須繼續判斷詹心亞是否有故意的問題。如果你們認定吳恆凱委託詹心亞去貨運行寄送第一級毒品,那麼被告二人都有運輸第一級毒品。接下來也必須認定有無故意的問題。
    6. 在判斷有無故意的時候,除了直接故意,也要考慮未必故意。這代表兩位被告必須知道或可能知道委託貨運行運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這包括明明知道運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還託貨運行運送。也包括知道運送的東西可能是海洛因,但覺得即使是海洛因也沒有關係而託貨運行運送。如果根據客觀的情況,委託貨運行運送時,根本無法知道或可能知道運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這樣就沒有故意,就不能構成犯罪。但是如果託貨運行運送時,不知道運送的東西是海洛因,但在東西託運之後,已經知道或可能知道原來寄送的東西,就是海洛因,但卻認為即使是海洛因也沒有關係,還是在寄到後前往領取,這仍然構成故意,而成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7. 在本案中,兩造無爭議的事實有二:第一,吳恆凱在 104 年 2 月 7 日號時人在泰國曼谷,吳恆凱與詹心亞認識且曾在 104 年 2 月 6 日晚上於曼谷 W 飯店喝酒聊天。第二,詹心亞寄送到臺灣未開封的紙箱,經警方扣押後查悉運送之物,確為海洛因磚 3 塊。
    8. 本案主要爭執點有二:第一,吳恆凱究竟有無於 104 年 2 月 7 日在曼谷 W 飯店與詹心亞碰面,並託詹心亞將海洛因磚 3 塊寄往臺灣?第二,詹心亞受託寄送裝有海洛因磚 3 塊之紙箱而加以寄送時,或於領取時,是否知悉裝有海洛因磚3塊,或可能知悉裝有海洛因磚 3 塊,也覺得沒有關係而加以寄送或領取?你們可以從這二點主要爭執點開始討論,但最後決定兩位被告有罪或無罪,仍然必須確定每一位被告是否都有運輸第一級毒品,同時確實也有故意。運輸與故意的意義,剛剛都已經跟各位說明。只有當你認定關於運輸第一級毒品與故意都已經獲得證明,而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時,你才能夠做出有罪判決。
    9. 各證據的大概內容。
    10. 請記住:在你們討論認定事實的時候,我以上所說的爭點及整理證據的概要,只是供你們參考而已。你們仍然要詳細回顧整個審判程序中呈現的全部證據,而不是只依靠我剛剛整理的證據而已。
  9. 證據評估方法

    1. 在你討論認定事實的時候,你們需要完整的檢視每個證據,評估它的證明力,可以證明到甚麼樣的事實,以及證明到甚麼程度。
    2. 在評估每一項證據的時候,你們可以參考以下幾點,這也是我們法官自己在審判認定事實時所會考慮的考慮點:
      1. 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有沒有甚麼原因導致證人可能沒有說實話?
      2. 證人跟判決結果之間有沒有利害關係?或者有沒有甚麼原因導致證人的證詞可能偏向其中一方?
      3. 證人當時所處的位置是否可以精確完整地觀察到事實的情況?證人確實有可能完整地觀察到全部的事實狀況嗎?證人是在甚麼情況之下,看到或聽到事實狀況的?證人當時的狀況如何?會不會影響他的觀察或記憶?他所講的事情到底時一般平常的狀況,或者是很特別的情形?
      4. 證人的記憶可靠嗎?證人有沒有甚麼特別的理由讓他記得他在證詞中所提到的事情?有沒有存在甚麼困難或障礙影響證人的記憶,例如:詢問的問題太過枝微末節,以致證人難以回憶;或者證人其實是有意找藉口來規避問題?
      5. 證人的證詞到底是他自己看到、聽到的事實,還是有可能他從別人的地方聽來的,卻說是他自己看到、聽到的?
      6. 證人的證詞內容是否合理且前後一致?對於同一件事情,不同證人的證述是否一致或彼此相符?如果沒有,其原因為何?是因為有證人沒有說實話,還是只是彼此觀察同一件事情的角度不同?
      7. 證人的證詞如果跟他們之前所說的不一致,是否影響證人的可信度?這樣的不一致,是否十分重要?還是枝微末節而已?證人如何對他的前後不一作解釋?它的解釋,你覺得合理嗎?還是只是掩飾的藉口而已?證人作證時的態度和神情如何?
      8. 請注意:不要直接跳到結論,而是要整體地觀察檢視證人的全部證詞內容和作證過程。也不要只是光看證人外在表現而已。在法庭作證,對大多數的人來說,都不是平常的經驗。每一個人的反應和表現都可能不同。有太多因素會影響證人在法庭上的表現。不要因為單一因素就影響你對證人證詞的判斷。
      9. 以上考慮點只是在協助你們判斷證人證詞可信度的眾多因素的一部份。你們在討論的時候,也可以提出其他因素或觀點,來決定要如何採信證詞。你們可以全部採信或不採信,或者只採信一部份,用來認定事實,做成判決。
    3. 除了考慮證人的證詞以外,同時也要同時已經准許提出於法庭的證物與無爭議的事實。另外,也請記住:你要如何採信證據、認定事實,與檢察官或辯護人提出多少證據無關。這不是證據數量的比賽,請不要只是計算證人的數量。你們可以選擇相信一位有可信度的證人證詞,勝過其他許多其他沒有可信度的證人證詞。
    4. 無論你如何判斷證據的證明力,這都是你們合法的職權行使。請不要對於你們的判斷感到擔心或害怕。
  10. 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1. 我還是要再次強調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檢察官請求判決被告有罪,辯護人請求判決被告無罪。在法律上,被告先被推定為無罪。

    2. 被告被推定無罪的狀態,一直到你們根據全部呈現的證據,認為檢察官對於兩位被告犯了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的舉證,已經沒有任何合理懷疑,這個時候才終止。

    3. 無罪推定同時也表示:被告無需為自己作證、提出證據或證明任何事情。檢察官必須要舉證證明被告犯罪,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4. 除非你們認為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已經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否則你們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11. 合理懷疑

    1. 沒有合理懷疑的證明,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最根本內容。並不是任何懷疑都是合理懷疑,對於枝微末節事實的懷疑,不是合理懷疑。
    2. 合理懷疑更不是基於同情或偏見。合理懷疑是指基於理性與常識的懷疑。這樣的懷疑可以是有證據證明被告可能是無罪的,也可能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所導致。
    3. 如果你們只是認為被告可能或許有罪,這是不夠的。在這種情形之下,你們應該判決被告無罪,因為這代表檢察官還沒有盡到他的舉證責任。請記住:只有證明被告或許可能有罪,這並不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
    4. 你們應該同時瞭解,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證明它絕對確定地存在。檢察官並不需要證明到這種地步。絕對確定證明的舉證標準在法律上並不存在。
    5. 根據以上所說的標準,在本案審理的最後,如果你們審慎地評估所有的證據後,認為並不能確定兩位被告犯了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你們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6. 根據以上所說的標準,在本案審理的最後,如果你們審慎評估所有的證據後,已經確定被告犯了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你們應該判決被告有罪。
  12. 作出判決

    1. 根據本案的證據,做成你們的事實認定後,然後適用我告訴你們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的法律要件,包括「運輸海洛因」及「故意」,你們必須以全體一致的意見,做成被告有罪或無罪判決。
    2. 本案中有二位被告。各位陪審員在決定有罪或無罪,可以使用法庭上呈現的全部證據加以判斷,不必區別哪一項證據針對哪一位被告。但在決定有罪或無罪時,則必須針對每一位被告分別進行全體一致的決定。本院交給你們的評決書也是分開兩位被告逐一請你們回答你們的決定結果。也就是說,你們可以全體一致決定兩位被告都有罪,也可以全體一致決定兩位被告都無罪,或者全體一致決定其中一位被告有罪,另一位被告為無罪。
    3. 如果你們已經全體一致決定兩位被告有罪或無罪,這個時候,請陪審團主席將判決結果填寫在評決書上,放入信封中,並由陪審團主席通知法警,你們已經做成出判決。隨後,我會請你們回到法庭。再由我親自向陪審團主席確認已經做成判決後,請陪審團主席將評決書交給我,我會當庭宣布判決結果。
    4. 然而,有時候,你們可能一直無法達成全體一致的決定,例如:始終有一位或少數幾位抱持不同意見,這是十分正常的現象。你們有權不同意別人的意見,即使別人是相對多數。請不用感到不好意思。
    5. 在不能達成全體一致意見時,請再努力彼此溝通說服。表達你的意見,聽聽別人的意見,討論一下,究竟彼此的差別在哪裡?你們已經辛苦一天了,試著做出你們最好的成果。
    6. 如果你們經過一再彼此溝通說服,還是無法達成全體一致的意見,可以請陪審團主席在評決書上勾選「無法達成一致決定」,並由陪審團主席交給法警,請法警直接交給我。我會跟檢察官還有辯護人討論一下,後續應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