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 觀審或陪審,誰能翻轉司法軸心?

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隨著國家民主化的日趨成熟發展,過去司法單憑制度性權威提供裁判決斷之模式,已漸不能滿足社會與人民的需求。為此,社會各界有各式各樣的改革呼聲。其中引進人民參與審判,期待藉此改變向來由法官獨佔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主導等單一司法軸心之運作現況,拉近司法與社會之距離,可謂有最高共識。不過,一樣是人民參與審判,司法院官方推出觀審制,民間司改會卻提出陪審制,究竟何者為好?何者才能真正翻轉司法軸心,達成改革目的?個人因職務關係先於 102 年 1 月間參與首次有表決權觀審制之模擬審判,後又因民間司改會的熱情邀請,於103年7月間及今年(104 年)5 月間,兩次主持模擬陪審審判。在此即以親身體驗,扼要提出個人對此問題之觀察心得與想法,以供未來立法之參考。

首先,無論是觀審制或陪審制,參與審判的人民均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故審判個案適用之法律資訊均須仰賴由職業法官提供。在陪審制是由法官以正式的法官指示(jury instruction)在訴訟程序中為之,其內容必須向兩造公開,並接受社會公眾及上級審檢驗。除此之外,法官與陪審團幾乎沒有其他互動或意見交換機制,確保陪審團得以公正獨立作成決定。但在觀審制並非如此,法官向觀審員說明訴訟程序、證據能力、法令解釋、案件重要爭點等事項時,無須公開為之,甚至就是終局評議內容之一部份,而受評議秘密之保護。另還有所謂「中間討論」之設計,讓法官與觀審員得以隨時交換意見。雖然在觀審制中有明文要求:法官於觀審法庭討論時,不得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量刑陳述意見,在模擬觀審時,法官也都會加以遵守,但未來真正施行時,法官與觀審員之互動討論,兩造及外界均無從介入,更欠缺檢驗確保機制。在職業法官擁有法律專業優勢之情況下,觀審員是否能夠發揮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情感之功能,實不容樂觀,也難從模擬預測其情況。

其次,在陪審制中,因有正式製作法官指示之需求,身為法律人之法官就必須被迫將相關法律要件之解釋、整體刑事審判基本原則及各種程序注意事項,以一般人民可以理解的方式加以說明,留下紀錄。如此紀錄將隨著陪審案件之增加,而不斷修正累積,逐漸尋找出為法律專業社群所共識的法律白話文版本,自將有利於專業法律問題為社會所討論瞭解,滿足一般人對於司法透明化及可理解化之期待。但在觀審制中,法官對於觀審員的各種解釋說明,如前所述,並無須公開為之,依照相關草案規定,觀審法庭互動運作過程中,唯一留下紀錄的,就只有觀審員意見書。這導致觀審員意見究竟是在甚麼樣的法官指示下所產生,兩造及社會根本無從得知。不同法官對於法律的白話文解釋,也可能人言言殊,甚至可能轉譯失真,如此是否能夠真正拉近人民與司法之距離,令人擔憂。

再者,陪審制將法官與陪審團之權限加以明確分工。法官負責法律解釋與程序主導,事實認定乃至判決結果則由陪審團決定,法官僅在有限之例外情形下,始介入制衡陪審團之事實認定,避免陪審團在毫無合理基礎下,為有罪判決。如此兩造對於事實攻防的訴諸對象,自將由法官移轉至陪審團,使審判程序由法官獨佔之單核心成為法官、陪審團併重之雙核心,翻轉原本之單一司法軸心。反觀在觀審制中,雖也明文規定法律解釋與程序主導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但最終判決結果仍以法官之評議結果為準。換言之,事實認定仍屬法官權限,多數觀審員之不同意見僅是增加法官撰寫判決理由之負擔而已。民間對此因而有「只讓你看,不讓你判」之譏,這樣的批評,或許過於簡化,但卻點出觀審制的一項隱憂:一般模擬觀審並不會模擬法官靜態的判決理由寫作,因此模擬觀審並無法實際反映出法官在事後仍須撰寫判決理由之壓力下,與觀審員之真正互動情形,及其可能產生之缺失。觀審制之改革效益,也將無法透過模擬審判加以周詳評估。

當然,以準備成本來看,陪審制一定遠高於觀審制,至少法律專業社群應該就各種可能進行陪審審判的罪名,事先研發一部標準法官指示(pattern jury instruction),以供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採用參考。刑事訴訟法也須為許多相應的修正,甚至檢察官、律師等相關組織配備都需要為相對的提升。但最昂貴的投資,不是成本最高的投資,而是沒有回收效益的錯誤投資,不是嗎?最終如何決定,且待社會多數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做出睿智的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