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 模擬法庭參與有感

孫正華 華泓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某某先生(小姐),請問結婚了嗎?」、「請問您有沒有小孩?」、「您或親友是否曾是犯罪被害人或家屬?」、「有沒有接觸過精神疾病患的經驗?例如親友曾罹患這方面疾病?」…以上這些對話,並不是發生在我們所熟悉的法庭詰問中,而是在民間司改會的「模擬法庭」中真實上演,由每位報名擔任「陪審員」候選人的一般民眾,自願接受來自檢、辯雙方的詢問。

這是筆者過去多年擔任法官或檢察官工作,都未曾有過的經驗。在現行法庭制度下,不論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我們這些所謂「法庭工作者」所接觸的對象,通常不是被告就是證人;也只有他們,或其他多少與案件有關係之人,例如:鑑定人,才有機會在法庭中接受來自審、檢、辯三方的「質問」。至於一般民眾,頂多就是旁聽的權利而已。然而,筆者這次有幸參與民間司改會其中一場「陪審制」的法庭模擬,重操舊業扮演檢察官角色,除了「準備程序」與現有刑事訴訟制度有著極大不同外,更大區別就在於「陪審員選任及訴訟參與」的過程。

本案發生背景,是一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殺人未遂事件。除了被告行為當下究竟是出於「殺人」,還是「傷害」的主觀爭議外,另一項爭執重點,在於被告行為時究竟有無發生「精神障礙」的情況,簡單說就是被告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足夠辨別的能力。雖然是「模擬」法庭,但每位參與陪審員預選的候選人,都是貨真價實的普羅大眾,既不是專業演員,也不是配合演出的工作人員,而大家都必須在這個「模擬」過程中,毫無預警的面對來自檢、辯雙方的各種提問,不管是價值認知也好,切身生活經驗也罷,某些問題甚至涉及到個人隱私。這對一般民眾而言,無疑是心理層面的一大挑戰,而對新制度的改善及推動,更是必要的嘗試。

事實上,不論美式「陪審制」,或官方試行的「觀審制」,這些讓一般民眾能夠直接、實際參與審判過程,甚至有權做出最後決定的制度,不外乎想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客觀的審判環境,其目的均值得肯定。而與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不同之處,除了「陪審員參與及選任」外,還包括搭配「卷證不併送法院」,或者「起訴狀一本」原則,也就是讓陪審員,甚至指揮訴訟的法官,都能盡量保持中立,避免在審判前因為接觸到卷證,而產生先入為主的預設立場,以上亦有其必要性。不過「選任程序」是否成功,確實是整個制度能否順利運作的重要環節之一。值得思考之處在於,我們要的到底是怎樣的陪審員?是一個能夠盡量保持客觀立場,再透過檢、辯雙方逐步揭露證據,最後理性做出判斷的陪審員?還是一個能對己方產生同理心,可以設身處地、感同身受的陪審員?

平心而論,檢、辯雙方在選任過程中,均難免致力於找出對己方有利的陪審員,也因此,在詢問陪審員的問題設計上,自然會因各自立場不同,而有所偏好、傾向,部分問題甚至涉及到個人隱私。以本案而言,既然與家庭暴力及精神障礙之爭議相關,則候選的陪審員是否有過類似受虐、或身心障礙的經驗,以致在心態上能否對其中一方產生不同的體悟等私密性問題;抑或陪審員對於權威是否具有服從傾向,還是恰恰相反,是一個凡事均抱持懷疑觀點等價值判斷問題,皆為檢、辯雙方在詢問過程中,希望瞭解與察覺的特性。對此,候選人有沒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換言之,對於保障陪審員的個人隱私,以及力求陪審制度能趨近公平兩者間,究竟該如何平衡?此不僅僅挑戰民眾的法感情,以及對新制接受程度的高低;對審、檢、辯來說,同樣是充滿不確定的未知,影響所及,哪些問題該問、哪些問題不該問、內容是否恰當、對造可否異議、法官面對爭議時又該採取較寬鬆或較嚴格的態度以決定准、否等等,在在都是學問。可以預見未來在執行時,這些疑點勢必將受到更多挑戰。相形之下,「真實發現」這個法律長久以來所追求的課題,其重要性是否將相對受到稀釋?也值得吾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