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8點 CEDAW教育訓練

  1. 回應國家報告第20段。司法人員在審理性別暴力案件時,常未能區分陌生人性侵、熟識人性侵的不同樣態,且普遍仍存有「當女性身體被碰,應該會叫、會抵抗、會馬上報警」等迷思,易將沒有類似反應的當事人視為未違反意願,因而做出不當的處置或判決;此外,亦有法官認為被害人未在第一時間揭露事情或報警、驗傷即非性侵害,例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即以報案「距離其所言遭受上訴人性侵害之時間,已經一天半以上,似與一般之性侵害案件一旦爆發,及時報警究辦之情形,尚非契合」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2. 建議政府鼓勵各項法律專業養成教育開設CEDAW等國際人權公約課程、研發以CEDAW等國際人權標準為中心的性別暴力專業教材,並將其列入司法特考及相關考試內容。

  3. 司法官含法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人等均需進行人權、CEDAW與性別平等等教育訓練,列出年度在職訓練覆蓋率之目標值規劃與執行概況,並針對司法部門能否確實將人權及CEDAW精神援用在起訴、判決及案件處理上,建立有效的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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