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48點 居住權(經社文公約第11條)
國家報告僅列出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草案之原則。國家報告並未提出:a.過去五年都市更新迫遷人數。b.修法內容如何充分實現、補正人民權利,及採何種方式避免迫遷。c.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草案中仍保留的強制拆除條款、容積獎勵條款提出舊制與修法草案之比較。d. 參照現有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草案有何補正機制可保障都市更新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違建戶與租戶等民眾之有效參與權。e.已有爭議案件之處理對策。上述五點顯示,內政部仍忽略非正式住居居民及租屋者之居住權,且未檢討平等之參與權。
雖然都市更新條例正在修改,但當前違反經社文公約的情形並未被排除:法律修改後,因為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無法適用新訂法律的現有都市更新案件中,居民仍持續遭到違反經社文公約的侵害。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並沒有提出相應的排除違反公約侵害的方案。這將與經社文公約79持續違背,分述如下172-175點:
當前《都市更新條例》(Urban Renewal Act)第36條規範的強拆條款,必要性模糊、行政裁量權過大;程序中表達異議僅限於就拆除時間、方式、價金之協調,卻忽略拆除的合理性。若協調失敗,居民只能接受強制拆除。這違反了經社文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12點、第七號一般性意見第8、9、10、13點。
經社文公約的第7號一般性意見中第13點中的「首先必須同受影響的人商量」,這裡的「商量」如果無意成為強迫驅逐前的最後陳述,那麼,它便必須被詮釋成一種對等的溝通,而非以強制手段作為後盾的脅迫。當前的都市更新條例,採用多數決決定居民是否參與都市更新,不願意參與的居民將因強拆條款遭到強制驅逐,在驅逐之前雖然有一些商量的過程,但依據上面對「商量」的詮釋,在一方保有強制拆除權利下,這並不是「商量」而是一種脅迫。因此,這將持續和經社文公約的第7號一般性意見中第13點違背。
經社文公約第6條及其第18號一般性意見書第6點,明確指出締約國人民享有工作的權利。現行都市更新制度通常將原本獨棟建築更新成為集合式住宅,致使原本於一樓開設店面的居民無法繼續營業。政府對此沒有提出相關措施保障因為都市更新受損的工作權,違背經社文公約上述規範。法律修改仍然無法符合經社文公約的要求:目前正在國會審議中,可能於近期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至少有三個部分違反公約:(a)草案以政府決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企圖證立導致人民受到強迫驅逐的強制拆除條款的公益性以及必要性,但劃定範圍的主體與某一都市更新案的公益性、必要性是否存在並無關聯。這使將新修正的法律持續違反經社文公約的的第7號一般性意見中第13點。(b)同上述第173點。(c)同上述第174點。
法律修改仍然無法符合經社文公約的要求:目前正在國會審議中,可能於近期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至少有三個部分違反公約:(a)草案以政府決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企圖證立導致人民受到強迫驅逐的強制拆除條款的公益性以及必要性,但劃定範圍的主體與某一都市更新案的公益性、必要性是否存在並無關聯。這使將新修正的法律持續違反經社文公約的的第7號一般性意見中第13點。(b)同上述第175點。(c)同上述第176點。
- 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及其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第十三點、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八點(a)款、和第六條及其第十八號一般性意見書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