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4點 司法之執行(公正公約第9, 10, 14條)
然誠如專家意見所述,現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將刑事審判最高年限減少至8年,雖已與台灣諸多刑事案件之審判期間相較已短,但終究是對民眾生命的浪費。可惜台灣相關單位與立法院並未就此提出任何修正草案或審議討論,導致此一規範自通過迄今仍未修正。
另專家意見所稱「但是經常一再撤銷高等法院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重複更審的最高法院就沒有相對應的時間限制」之部分,若探究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文意,此處之8年實應包括上訴審,故專家就此或對條文規範有所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