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30點 原住民族權利
核廢料與原住民族權利
經濟部於回應初次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國家報告(段碼85-88)中表示:已開始進行核廢料貯存場選址公投溝通工作,未來進行公投時將有50%以上居民同意,或採用部落會議或其他方式徵得原住民族同意。然而,這樣的敘述太過簡略,也未說明確切的落實方案。
在原民會2013年8月28日、11月6日兩度召開的會議中,原民會、原民團體及受影響部落代表明確提出以下建議: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1條的規定,公投範圍應以貯存場址影響範圍為基礎、原住民鄉同意設置門檻應高於三分之二、貯存場選址不應成為蘭嶼核廢料遷出的前提…等等。但三年過去,仍不見經濟部將上述建議轉化為實質政策,更無從得知實際執行狀況。
尤其,有關台電公司應立即將核廢料從蘭嶼遷出的訴求,至今不僅沒有任何動作,經濟部也承認遷出有困難。30由法務部所提供的2015年10月22日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第2輪第8場審查會議資料第5頁第5點甚至指出:台電公司與蘭嶼鄉公所已於2015年4月17日完成蘭嶼儲存場之土地續租作業,此一續租符合公共利益。這些敘述明顯背離原住民族的期待,也與原民會公聽會所作出的建議不符。該段落最終並未納入國家針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報告中,明顯有規避意圖。31
核廢料儲存之爭議,不只在於公投的門檻和規定,也需要探究1980年代以來蘭嶼被指定為核廢料貯存場的政策決定背景。當初將核廢料放置於蘭嶼時,並未取得蘭嶼達悟族人自由、事先、知情的同意,這項歷史不正義且明顯違反自決權原則的事實,卻從來沒有在國家報告中有任何相關敘述。
此外,依據2005年原能會頒佈的《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及2010年台電公司提出的「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32,政府將於2018年至2028年間依據上述管理規則評選、核定高階核廢料的貯存場址。在進行各候選場址調查與評估的過程中,台電卻多次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範,在未經在地部落同意下,逕自於花蓮秀林、宜蘭南澳地區進行鑽井研究等地質地層岩盤調查,原能會甚至與科技部合作在秀林與南澳交界的「146地區」進行「地下坑道實驗室原子能科技計劃」,研究芬蘭安卡羅(Onkalo)的坑道實驗,意圖設計成未來連接到高階核廢料處置場的通道。經在地族人等多次抗爭,經濟部與原能會仍拒絕公布完整資訊並合法取得部落對這項研究的同意。
以上是2013年初次國家審查後與核廢料處置相關議題的後續發展。經過多次提醒後,上述爭議事項的辦理情形和資料,仍然沒有納入第二次國家報告之中,我們要求政府對此提出完整、具體的說明,並明確回應原民團體及受影響部落長期以來的訴求。
- 請參考新頭殼的報導:〈跳票!經濟部:2016遷移蘭嶼核廢料有困難〉,2016年2月19日。
- 該段落最後並未納入國家報告,原文如下:「遷移蘭嶼貯存場為政府政策,惟在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前,蘭嶼貯存場之持續運作與續租土地,確有必要與蘭嶼地方維持良好互動,台電公司與蘭嶼鄉公所業於2015年4月17日完成蘭嶼貯存場之土地續租作業,除避免引發鄉民抗爭活動外,亦符合公共利益。」
- 該評估報告請見以下網址:http://ppt.cc/DeN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