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49點 居住權(經社文公約第11條)

無產權者

  1. 我們先檢視無產權者的狀況。在所有土地開發制度和清理計畫都可能有無產權者受影響,且一旦遇到迫遷,無產權者最為弱勢。

國有土地上的無產權者

  1. 在上次審查後,政府雖修改了據以迫遷國有地上非正規聚落的《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但新版本中僅要求官方將嚴格的社會福利身分者轉介給地方政府社福單位安置,並未課予土地開發單位尋求替代住宅的責任。但事實上,地方政府並沒有充足的合適可負擔住宅可用以安置,且並非所有受迫遷影響的居民都符合官方的社會福利認定標準。就華光社區而言,只有少數比例的居民獲得短期且難以負擔(short-term and unaffordable accommodation)的安置方案,絕大多數人還是在無替代方案的情形下遭到迫遷。

都市更新中的無產權者

  1. 關於開發前的迫遷,不論是修改前的都市更新條例或正在修改中的草案,都有著都市更新執行的營造商,如果提供房屋給無產權者便能獲取容積獎勵80。對營造商而言提供無產權者房屋利益很小,容積獎勵並不一定必須透過這種方式取得,並且設有上限。營造商採用的方式通常是先透過民法上的權利行使,驅逐無產權者,再進行都市更新的計畫。

  2. 關於可負擔性,不論是修改前的都市更新條例或正在修改中的草案,都未設立評估無產權或有產權者負擔能力的措施。這導致都市更新中部份的無產權者及有產權者,縱有租賃、購買或權利變換的安置方案提出,但往往超出無產權者能負擔的範圍,原因是新建的建築縱有較優惠的購入金額,但其中管理費用過高通常處於經濟弱勢的無產權者無法負擔。採用租賃安置的情形,租金計算並非以須受安置者薪資比例計算,違反經社文公約第11條及其第8號一般性意見中第8點的(c)款,及結論性意見第49點。

其它土地開發方式中的無產權者

  1. 在土地徵收、市地重劃等開發制度中,設定的權利人都是土地所有權人,因而當無土地產權的租戶或非正規住居被納入開發範圍時,這些住民同為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的空間卻更小,甚至面臨被其他私有地主提告拆屋還地。在土地徵收或市地重劃的制度中,無產權的租戶或非正式住居亦沒有任何替代住宅,只能依據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範領取微薄的地上物拆遷現金補償。

土地開發或清理的正當性與替代住宅或補償

  1. 我們認為,在討論替代性住宅之前,政府應先評估土地開發或清理計畫是否具有正當性,以下第182點至第189點按照各種清理及開發手段分述,第一段說明我們認為其正當性如何,第二段說明受影響者在此制度中能得到如何的安置或補償。

國有土地清理

  1. 2009年行政院組成「國土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目標是強化國有土地運用效益、創造資產價值、加速建設推動。81政府將佔台灣面積超過六成的國有土地視為價值超過二十兆的不動產商品。82而雖仍有大量非正規聚落坐落在國有土地上(參見第158點說明),但該政策卻沒有考量這些現住戶的居住權。民間團體認為,這樣的政策往往是出於經濟發展或政府財務考量,並間接將土地轉移給財團使用、營利,應檢討是否有迫遷人民的正當性。

  2. 政府至今仍沒有全面清點國有土地上的居民狀況,且事前並未依照公約相關準則評估違建清理的必要性與公益性,過程中與事後也並未提供相對應的安置或補償措施。

都市更新

  1.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存在建商擔任實施者資格之條款、容積獎勵條款,使絕大多數都市更新案件因「產值」考量,採取重建方式進行,並未考量文化資產保存、原居住形式與紋理、原居民可負擔性等問題。另,都市更新以75%面積的「同意比例」為案件通過基準,且並未設置不同意戶有效表達意見之參與機制,也並未設置爭議處理機制,顯示計畫之正當性、必要性欠缺全面考量多有不足之處。

  2. 參見上述第211點。

區段徵收

  1. 公益性、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是土地徵收的必備前提要件,然而目前區段徵收多以經濟目的進行開發,針對公益性、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等要件,欠缺明確的評估標準,亦欠缺公開透明之審查程序,致使所謂公益性、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之判斷,均僅仰賴開發單位或專門委員會之片面認定,嚴重欠缺社會共識基礎83

  2. 至於徵收補償的部份,目前區段徵收配地採取以權利價值為基礎的換算方式,僅是機械性地將原居民的土地轉化為單純的價格,並未顧及原居民居住、工作、生活的需求,亦未考量到原居民重回原居地的可能性,且未能實質提供替代性的住宅以供原居民解決居住需求,此外,由於最小街廓面積的限制,產權較小的原居民即使抽到靠前的籤也無法順利配得理想區位的土地,制度設計上完全有利於擁有較大產權的地主及有能力投資的開發商。

市地重劃

  1. 市地重劃是建基在都市計畫框架下的土地開發方式之一,也因此一旦都市計畫拍板定案,市地重劃的執行只剩下範圍勘選及時間早晚的問題。即便離都市計畫案通過已然數十年,無論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在核定執行前也不會再次評估當時通過的計畫案是否符合現在居民的需求,沒有聽證程序或議會監督機制,僅由主管機關片面認定,嚴重欠缺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審核84

  2. 自辦重劃對大地主有利的通過門檻亦導致小地主發聲的空間被限縮85,即便要修改重劃分配圖,也必須要符合同樣的門檻,也無法藉由提出異議暫停或廢除重劃。無論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都沒有任何安置程序,造成居民(無論有無產權)被迫遷甚至失業,地上物拆遷補償亦不足以讓他們買房子及彌補這些損失。


  1. 以在法律上一定數量的樓層增建承認作為獎勵。
  2. 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3.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朱立倫任召集人 活化20兆國產國土資產
  4. 關於土地徵收的人民參與程序,請參照結論性意見第20點的影子報告。
  5. 關於市地重劃的人民參與程序,請參照結論性意見第20點的影子報告。
  6. 參照結論性意見第20點的影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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