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6點 司法之執行(公正公約第9, 10, 14條)

  1. 台灣原先曾於「出版法」中第33條規定,「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登載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後該法因過度限制言論自由而遭到廢止。現台灣「政府資訊公開法」於第18條則另行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是以在法律規範上,我國亦仍嘗試禁止媒體「未審先判」,且透過本規定禁止提供更多進一步資訊予媒體,以落實無罪推定。

  2. 事實上,台灣審判實務受媒體影響之情形,仍算常見。如2013年3月「媽媽嘴」殺人事件(八里雙屍案),相關人士呂炳宏、歐石城便因此遭受媒體強大壓力,連日常生活都出現問題。此外,2014年1月砂石車駕駛張德正衝撞總統府案,亦被認為是相關人士告知媒體張某係因婚姻及家庭不順而決定衝撞總統府。但絕大多數家暴同時涉及失業污名化、性別刻板印象及階級歧視等結構性社會因素。警方豈可因為想抹黑張德正衝撞總統府的動機,而擅自將家暴當事人個資洩漏給媒體,不但嚴重侵犯當事人隱私,更將製造更多社會污名,絕對違反家暴處理原則。

  3. 然而,就專家學者建議應增加「嚴懲外洩刑事案件資訊給媒體的官員」之部分,目前在立法院並無相關提案,相關司法及行政機關亦無任何草案,而無任何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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