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76點 婚姻與家庭權(公正公約第23-24條)
結婚年齡
民主法治國之下,立法機關行使職權來自人民投票,有鑒於此,我國於立法院組織法當中訂有「屆期不連續」原則,亦即當國會改選過後,應由新任民意代表及改組後之中央政府重新提出並審議各項法案,以符合社會現狀及民主法治原則。國家報告提到於2011年曾提出民法修正條文,但審議有不同意見,為「尊重國會」而不再提出法案的說法,實則忽視2012年立法院即已改選出第八屆立法委員,法務部理應對新國會重新提出法案,表明對於修法以符合公約的立場;對新的民意組成表示要尊重「舊國會」,顯然無視民主法治國源則,並且違背自身應積極遵守公約之義務。又,2011年立法院審議該案時,雖有委員質詢時提出不同意見,但會議最後仍要求「法務部再度邀集專家學者針對國內男女適當結婚年齡進行討論」、「慎重處理」,國家報告中僅見法務部2014年再開會議討論,卻未見就此事有何處理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