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0點 司法之執行(公正公約第9, 10, 14條)
高雄大寮監獄在2015年2月11日至12日爆發6位受刑人挾持監所管理人員的人質事件,他們在事件中一度發表五點訴求93,涉及多項監所人權議題,包括保外就醫制度中的審核標準與特權問題、假釋制度中的三振條款94、勞作金分配以及受刑人尊嚴生存等等議題,這六位受刑人最終以自殺身亡收場。大寮事件作為一種警訊,深刻突顯出2013年兩公約初次審查的兩年後,法務部矯正署及衛生福利部並沒有針對上次審查的總結意見有太多積極的作為。
儘管總結意見已指出,僅僅興建監所硬體設備並非解決監所人滿為患的良方,但在這次報告期間,由於台灣發生國軍人員洪仲丘遭虐死案,導致立法院在龐大的社會壓力下修法廢除軍審制,連帶地國防部在台南與桃園的兩處軍事監獄也一併移交由矯正署接管,而這兩處分別命名為台南第二監獄與八德外役監獄的矯正機構也在2015年7月16日正式啟用95。雖然這兩座監獄共可容納1,600人,但南二監的1,100人能量也因為管理人力尚未進駐,因此尚無法開始收容,而以目前全台灣超額收容的人數(7,985人)和比例(14.3%)來看96,八德監獄的500人能量,實在無法解決超額收容的問題。另一方面,又礙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限制,獄政人員數並不會因為有新矯正機關的啟用就連動增加,反而因為人員調度的問題,使得其他矯正機構的人力更加吃緊。
由三個民間團體97所組成的監所關注小組,自2014年開始進入各監所進行實地訪查,並於該年11月1日舉辦「台灣監所狀況與改革政策論壇」98,並於2015年1月15日提出具體改革訴求,並函文給法務部矯正署,要求機關做出回應。
在涉及衛生改善的議題,監所關注小組指出應普遍改善舍房通風問題、夜間不應不當限水、廁所馬桶應加裝水箱。戶外活動時間應依國際人權條約建議,確保每日至少一小時戶外活動時間。但矯正署的回文表示,夜間限水是出於管理方便與節能減碳,而如果受刑人因為各種理由無法每天戶外活動一小時,其實也可以自己利用空間進行健康操。顯示矯正署並無誠意改善衛生措施。
在涉及就醫權益的議題,監所關注小組指出,應重新評估二代健保成效、診次是否如實符合收容人需求(如桃女監精神科診次明顯過少),並且建立衛生單位主動介入的評鑑機制。有關保外就醫審核參考基準,應有民間團體及醫療專業(非行政職)參與並改善,以建立專業評估機制,並應制定戒護外醫、保外就醫(medical parole)被否准之行政救濟程序。在心理諮商的部份,應建立諮商體系,諮商門診,使收容人得以與固定人員進行諮商,且諮商倫理如保密原則應予以貫徹。而矯正署的回文表示,診次不夠可以協調增加診次、相關外醫處分也有救濟管道,但矯正署也明確指出「收容人無就醫選擇自由,醫療提供方式係矯正機關管理事項。收容人應於機關內就醫,戒護外醫、移送病監或保外就醫,矯正機關依醫生診斷建議酌情辦理。」顯示受刑人之醫療服務仍受到監所高度的控制,而不像專家所指出的,監所醫療業務,應移由衛福部負責。
在涉及隱私的議題,監所關注小組指出,羈押被告案件隱私未受保障,各監所律見空間設置不同,有被告與被告之間無隔間的情形,律師提供給被告的訴訟資料不應該再被檢視。矯正署則在回覆的公文中表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54號,目前矯正機關的對策是,律見時「監看不與聞」、檢查信件時「開拆不閱覽」,顯然矯正署的措施仍無法充分保障受刑人與律師的隱私權。
法務部與司法院在國家報告中,雖有分別針對專家所建議的放寬毒品政策與審前交保及假釋之放寬進行回應,但從報告資料顯示上述兩機關在政策上都不願意放寬。法務部認為毒品罪再犯率高,就算放寬對於紓解監所超額收容的效益有限,將毒品犯放出恐也危害社會治安,因此萬萬不可。至於司法院則僅以現行法制與統計資料回應專家建議。
最後,有關前總統陳水扁先生一事,法務部已於2015年1月5日准許保外就醫一個月,截至本報告結稿目前為止,已經展延三次,保外就醫確實對陳前總統的健康狀況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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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即刑法第77條第二項的規定:「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並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請見2015年7月16日華視新聞網的報導
- 引自矯正署2015年11月30日最後更新的統計
- 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冤獄平反協會。
- 當天會議資料與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