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47點 居住權(經社文公約第11條)
第189-193點報告非正規聚落的情況,包含結論性意見第47點中提及的華光社區、紹興社區,以及補充承租國有地的非正規聚落情況。
關於台灣非正規聚落的基本事實
在財政困難之下,政府將公有土地視為財源;因此,那些基於歷史因素--主要是二戰後遷台的難民,以及1960年代快速都市化的城鄉移民--而居住於公有土地上的非正規聚落,便成為大規模迫遷的對象。他們居住環境泰半狹小窳陋,且有高比例的身心障礙、年老與經濟弱勢族群。依照低估的官方統計,全台至少仍有37,794間於1963年前即形成的非正規聚落67,且該數據不包含都市原住民部落。而台北市至少仍有6,562間或10,994個家戶68。在上次兩公約審查後,行政院長江宜樺公開否定結論性意見,認為這些家戶因無財產權而不受居住權保障。69並且在當月仍拆除了結論性意見第47點指名的華光社區。在後續的2013年6月27日結論性意見追蹤會議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要求相關機關針對造成非正規聚落受迫遷的相關法規與政策之檢討舉辦聽證會,但遲至今日仍未舉辦。70
非正規聚落缺乏保有權保障
目前非正規聚落仍缺乏國內法上對保有權的保障,法院的判決只會確認地主的財產權,而不會顧及非正規聚落居民的居住權,形同由法院將迫遷背書為合法。因此,華光社區的居民在遭迫遷後,以國際公約所規範之居住權為基礎提出的行政與司法救濟,都被政府與法院在程序上拒絕受理(參見前面第29段至34段)。在紹興社區的案例中,因為居民的「居住權」仍不被國內法認可,而且既有的民法、行政規則尊崇產權至上邏輯,行政機關亦無與居民真誠磋商、尋求替代方案的義務。儘管土地管理機關(國立台灣大學)非正式地與居民討論救濟方案,但此一管道隨時可能崩解,屆時居民將缺乏可行的法律救濟途徑。
承租國有地的非正規聚落
針對與國家訂有土地租約的非正規聚落,根據國有地承租契約,出租機關得因市地重劃或都市計畫等收回租賃土地並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承租契約對住民不公平,不承租則視為非法占有國有地,接受承租卻又不知何時會突然終止租約而面臨迫遷,顯然侵害住民之保有權。
華光社區
華光社區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總面積約4.9公頃,總戶數約600戶,居民多為戰後與城鄉移民,於2007年起遭訴請拆屋還地與不當得利。儘管專家已於2013年初次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時予以關切,社區家戶卻仍在同年8月全數遭到迫遷,流離失所,且遭受不當得利之強制執行,包括凍結帳戶、扣薪等,負擔龐大的經濟與心理壓力。
2014年7月,華光社區引用公約對台北市政府、法務部、國有財產署與內政部等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但最後皆因法官不理解公約內涵而以程序理由判決敗訴。
紹興社區
紹興社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總戶數約100戶,座落於國立台灣大學管理的公有地上,同樣由戰後與城鄉移民組成,2011年遭台大訴請拆屋還地與不當得利;經數年抗爭,台大方才同意協商並討論安置方案。然而由於相關法制的匱乏,當前的協商完全是非正式的;居民僅能仰賴台大單方面的善意,而沒有任何合法權利救濟管道可以確保其適足住房。換句話說,仍無法排除居民未來遭到迫遷的可能。
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
針對「預標售」71,也就是專家指出「住戶在土地被賣給建商前未被有效徵詢意見」,官方仍不肯承認這項政策錯誤,也無官員為此負責。也就是專家指出的A7捷運站徵收案之後續重置計畫中,原居民將被迫分配到位於山坡、靠近墓地而難以利用的土地上,且過程漫長,至今仍未回到家園。儘管這個開發案正因官員收賄的事件被調查,但開發仍在進行中。
都市原住民的部落主權與居住權
原鄉地區長期以來面臨國家發展資源的分配不均,因此有大量原住民為了尋求就業機會或滿足教育、醫療等生活機能需求而遷移至都會區。截至2016年5月為止,一共有253,745位原住民設籍在都會區,佔原住民總人口的46.2%,且此一族人遷移趨勢仍不斷持續當中。72然而,數十年來移居至都市的族人,大多只能從事低技術性、高危險性的勞力工作,且不易取得良好的居住環境。目前都市原住民的居住概況,可粗分為自力造屋聚居為都市原住民部落,以及散居於都會區中的原住民家戶兩大類別,無論是哪一類,都面臨經濟條件弱勢、缺乏社會支持系統以及族群主體性被忽視等共同的困境。
基於經濟因素與文化慣習,部分都市原住民選擇在與原鄉環境相似的地方自行搭建房舍居住,形成以原住民族為主要居民的都市部落。這些部落是都市內的非正規「違建」聚落,其成員大多是在都市中長期工作的原住民勞工,但因勞工保護法令不足,脫離了原有的社會安全體系保障,這些族人只得藉著互助分享的部落群體文化來填補社會安全體系缺失。73但政府這類部落的集體性及社會功能缺乏認知,各機關經常各行其是,依據單一行政法令片面進行迫遷。74當都市部落遭遇迫遷時,中央及地方原民行政機關往往只是將問題轉給社會福利單位,以個人身分來進行福利照顧,75地方政府則頂多在部落抗爭後推出社會住宅政策,將問題簡化誤認為住宅問題。76這些做法,對於弱勢、年邁而依賴部落互助照顧的原住民來說,反而因為個別身分認定形成的排除問題、以及原有部落組織被分化,而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當都市部落遭遇迫遷時,中央及地方原民行政機關往往只是將問題轉給社會福利單位,以個人身分來進行福利照顧,地方政府則頂多在部落抗爭後推出社會住宅政策,將問題簡化誤認為住宅問題。這些做法,對於弱勢、年邁而依賴部落互助照顧的原住民來說,反而因為個別身分認定形成的排除問題、以及原有部落組織被分化,而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追根究柢,「部落群體居住」是「部落主權」的基礎,因原住民族文化的根本特質而形成不同於其他建築群的聚落,故被稱為「部落」。部落具有文化權、教育權、政治權與經濟權等主權,必須依靠「群體居住」才得以維護。不過,目前都市中大部分的文化機構、教育體系、地方政治體系和資本經濟體系,並沒有辦法理解及支持部落主權的意涵,甚至形成民族和部落的權利侵害。77政府多以「安置補助」、「聚落輔導」或「違建拆遷」等政策工具作為解決都市部落「問題」的手段,再再顯示政府對於都市部落的特殊性,也是「部落主權」的部落本質毫無概念,因而使得都市部落面臨的社區照顧、文化傳承和住民自治等問題僅被簡化成居住權議題。
而且,即使是居住權的保障,都市原住民部落也仍然面臨嚴峻挑戰。以新北市的溪洲部落為例,2015年夏天部落因颱風侵襲而嚴重淹水、受損,亟待重建的部落大量依賴民間資源的協助,政府部門卻沒有對處於苦等社會住宅興建期間的部落居民提出相應的協助措施。2015年12月,甚至發生新北市政府剷除部落菜園的事件,顯露出政府機關對於非正規聚落處於等待遷居社會住宅時整體規劃安排的輕視。
此外,都市原住民部落在用水權利的部分也遠遠不及一般人民生活水準。無論是新北市的溪洲部落、桃園市的崁津部落與撒烏瓦知部落,還是其他十餘處都市原住民部落,都缺乏乾淨的自來水設施,甚至成為都市經濟發展、工業需求下污染問題的接收者。這些問題中央、地方政府並未協同解決,許多問題總被推托「受制於現行法律規定」。78
綜上所述,我們要求:
隸屬中央政府的原民會,應該主動、積極介入調查,清楚說明都市原住民集體部落主權與個別居住權的差異,以避免將都市原住民「違建」部落的問題簡化成個人的居住或社會福利補助議題,並進一步給予都市原住民部落所需要的政策協助。
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應合作加強都市原住民部落的居住權、水權保障。相關措施必須納入正當法律程序,並讓居民能在過程中實質參與、實際影響政府決策或修法建議,以實現都市原住民的善居。
-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營建統計月報表-違章建築拆除案件統計(截至104年8月)
- 資料來源:台北市建管處-舊有違建處理概況等統計資料(截至104年9月)
- 新聞來源:(新頭殼)江宜樺:居住權不包括違法占用戶、(Taipei Times)Jiang gets flak for housing rights comments
-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結論性意見初步回應會議第一輪、第二輪紀錄」、「追蹤各部會辦理情形」。
- 「預標售」的意思是,政府宣稱為及早引進開發廠商,在完成區段徵收法定程序以取得土地前,即預先將分區內的住宅及產業專用區土地以標售的方式賣給廠商。這種作法並無法令依據。
- 數據引自原民會定期公布的「原住民人口數統計資料」。
- 在兩公約初次國家審查第47-49點結論性意見的初步回應及後續追蹤中,原民會針對都市原住民違建部落的回覆:「本會前已綜整全國原住民違建部落之基礎資料,計有6個縣市共20處部落,約618戶2,041人。前開部落皆屬地方政府自治權責,惟本會將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輔導及安置補助原則。」這些部落被稱為「原住民違建部落」,將之定位為「違建」,正顯示了往後拆除行動的必然性。這些違建的形成包括「所興建之土地之所有權情況」、「建築構造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令」和「建築興建未經過法定申請程序」等,一旦將之定位於「違建」,就屬於「建築管理」事務,就被歸屬於地方政府自治權責。但事實上大多的案例土地是歸屬於國有相關的河川、海岸及保安林地等等。而被稱為部落卻不稱為建築群,應該是看到了民族文化群聚成部落的根本特質,因此,原委會應該協助進一步釐清這些建築群的形成特質,來協助其他部會了解民族部落群聚的文化因素。也會避免將自身工作定位於必然拆除之後的「聚落輔導」和「安置補助」工作。
- 包括中央政府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濟部水利署,或是地方政府的水務處、建管處、觀光局、環保局機關等,都可以單獨發動警察對「違建」部落進行迫遷。
- 原住民部落的成員並非人人皆具有原住民族身份,其中亦包括不具備原住民族身份的親戚成員,以及非原住民族的居民,但其共同組織成為部落。以個別身份為基礎的社會福利系統時常排除這些不具原住民族身份的成員,忽視其部落成員的完整性,並造成部落內的分化效應。
- 在新北市的政策中,這幾年的政策始終都是以社會住宅的方式在推動,希望以溪洲部落、三鶯部落等特定部落為範本,缺乏強力抗爭的部落則經常被忽略。這些住宅計畫排擠原有老邁住戶的基本人權,部分老人因為繳不起未來的貸款預備金,被排除在這些計畫之外,成為更孤單無依的個體。
- 例如在大漢溪地區的撒烏瓦知部落,部落文化主權始終被水利署下屬單位忽略,這些工程單位在必須召開說明會的行政程序,都故意忽略部落說明,一直到編列預算及發包,工程即將進行時,才直接發文夷平部落生產以及勞動用地。桃園縣政府也在2009年,在未通部落族人知的情況下,直接以拓寬水利渠道的理由,直接派怪手挖除即將採收的樹豆園及菜園。
- 請參閱「報導者」的報導:〈爭一口能喝的水 都市邊陲部落的取水大戰〉,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