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80點
孕婦墮胎自主性
2012年,民間與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即提出要求政府儘速完成優生保健法修法之性別影響評估;其中特別針對配偶同意、強制告知、強制思考期與諮商等重要項目進行研究。之後,多年多次於各項會議列管,迄今影響女性重要健康與生育自主的性別影響評估報告仍在延宕中,實為政府怠惰卸責。
政府雖回應已於2012年將「優生保健法」(Genetic Health Act)修正條文送入立法院審議,草案中修正人工流產規範,將已婚婦女若意欲實行人工流產須由「先生同意」改為「須告知先生」。然實務操作上「強制告知」仍與配偶同意無實質差別;良好的親密關係無須強制也會告知,且官方所列出之特殊情況無須告知,在實務上窒礙難行,不僅不易認定與舉證困難,更將導致醫師不願意進行墮胎或延遲等影響女性健康之情形。在法律中明訂「配偶同意」或「強制告知」,都將使男性決定權凌駕於女性身體自主權之上,造成性別不平等。
現行法令中未將「思考期」放入婦女實行人工流產之條件,然2012年送進立法院之待審議法案,卻要求欲實行人工流產之婦女經由醫療院所諮詢後需經三日思考後始得為之。
根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2006年針對有人工流產經驗之婦女所做調查,大部份的婦女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八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因此要求婦女諮詢過後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在台灣,優生保健法中規定已婚婦女須取得配偶同意、以及未成年少女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可能會導致這些女性被迫使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方式,如:自行使用RU486、尋找密醫等。
我們再度呼應國際專家的意見,政府應立即修法使孕婦能依自己的自由意願來做成墮胎的決定。
人工生殖法修正
中華民國(臺灣)人工生殖法(Artificial Reproduction Act)第一條即規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將使用者資格限縮於「不孕夫妻」,原本就是違反性別平等,用異性戀婚姻框架綑綁人工生殖技術,用以鞏固父權血緣主義:同時也再次強調異性戀夫妻的生育正統性。此法隱藏著對於非婚姻關係的排他性,拒絕不在婚姻中的女性當母親的權利。無論是單身、有同性伴侶或是異性伴侶的女性,儘管自身的子宮功能正常可生育,但只要沒有進入異性戀婚姻,就無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協助生育。
我國政府雖舉辦相關公民「代孕生殖公民審議會議」,討論將代理孕母以專章方式列入人工生殖法前,卻未先就人工生殖法內容進行檢視,儘速修正不合乎性別平等概念的部分。若政府真正重視女性生育自主權,相較於代理孕母使用代孕者身體作的風險與高度爭議,單身女性使用自己的子宮做人工生殖更應優先受重視與討論,衛福部迄今遮遮掩掩的仍不願拿出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就要求團體針對相關配套細項提出建議,實為本末倒置之舉,且無法鬆動人工生殖法現有之父權架構,同時也違反CEDAW公約所保障的性別平等及生育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