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1點 司法之執行(公正公約第9, 10, 14條)
內政部、陸委會、以及司法院等政府機關,在過去兩年內,皆因應大法官解釋文以及兩公約國際審查之總結意見,分別修正了《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以及《提審法》(Habeas Corpus Act),對此應予以肯定。前兩項法律修正案,讓相關限制外國人人身自由之收容處分,必須符應於法官保留原則。至於司法院的《提審法》修正案,更進一步讓非刑事的限制人身自由,可以透過提審之聲請,獲得司法審理的機會。但根據民間人權團體就新提審法上路後的提審案件之整理分析99,發現很多法院還是只願意審查程序合法性,而拒絕從實質去面審查收容的必要性,並不符合結論性意見第61點所要求的,法院必須有權力「決定拘禁是否合法」。
而《精神衛生法》(Mental Health Act)所規定之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程序,亦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情況,但被強制住院的嚴重病人,目前所受到的保障,不管在法律層面還是在落實面,都仍相當有限。雖然該法讓當事人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來作為救濟管道,但在實際上,由於當事人被關在精神照護機構中時,連通信、電話、網路、尋求扶助律師的協助等等向外求援,都會受到院方高度的控制,因此當事人幾乎難以行使此一救濟程序,就算最後可以順利向法院遞出聲請狀,目前法院裁定停止強制住院的比例也非常低。
再者,《精神衛生法》中的聲請停止強制住院,僅屬於事後審查有無繼續住院必要的程序,至於衛福部審查會的決定本身,除非當事人聲請提審,否則目前仍然不受到任何司法審查。
同樣的,雖然強制住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但因為受到院方高度控制,所以也難以行使此一救濟管道。法律扶助基金會雖有提審專案可以協助任何有需要的人,但由於其審核要件過於嚴格,必須等到法院核發提審票之後,才能啟動此一專案的協助,而被強制住院的當事人連向外界求援都有困難,在沒有律師的協助下要申請到提審票,談何容易。就算當事人最後真的順利聲請到提審票,進而可以進到法院進行審理,但目前被強制住院後聲請提審成功的案件數是零。
建議在法的層面應修改《精神衛生法》,以符合法官保留原則、大法官解釋文的精神,以及兩公約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要求。在落實的層面,衛生福利部與相關精神醫療院所,也不應以醫療之名來限縮嚴重病人的通訊權及尋求律師協助等等相關救濟的基本權利。
- 請見2015年1月6日的新聞稿:「見不到法官的新提審法? 真戲假作的司法院?提審新制檢討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