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35點 原住民族權利
《原住民族基本法》仍未落實
從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審查結束至今,政府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尚沒有明確表態或肯認,僅消極表示宣言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有許多相呼應之處。然而,宣言中強調的集體權、自決權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中並未明確保障。我們要求政府採取正式措施,明確表達對宣言的立場,並依據宣言所揭示的原住民族權利保障條款,修改、補充《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條文。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而《原住民族基本法》自2005年頒布施行後,經過比較並檢視其他現行法律條文,有82件牴觸,但歷經10年後方完成其中68件法案修訂。原民會應確實說明尚未修正的16項法案之修法期程,並公開已修正法案的條文列表。另,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準此,原民會應就現行抵觸《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法令進行列管,並公開與其他機關研商的進度。
例如,《森林法》第15條明文授權林務局與原民會針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的資源利用訂定相關規則,然而從2004年修法迄今僅在2007年因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引發激烈抗爭而制定《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因此,即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20條明文承認原住民族有在其土地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但至今當族人按照傳統慣習進行資源採集時,仍會受到國家的追訴、制裁。類似荒謬的狀況在其他法令中也在所多有,從原住民族抗爭的訴求內容「十年如一日」即可窺見一二。44令人遺憾的是,面對如此嚴重的行政怠惰、失職,原民會卻在本次國家報告中隻字未提,反而以修法大有進展、立法機關不願配合作為搪塞的藉口。我們要求原民會正視問題,並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
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觸及內容並不僅止於土地相關面向,亦有自治、教育、醫療、就業、司法、經濟、環境、婦女等等不同課題,但在國家報告中,原民會、內政部和財政部卻僅就土地相關事務提出回應。相關政府機關應將以上課題補充進報告中,闡明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進度與實際狀況。
最後,我們也建議:政府應考慮推動以「專章45」或其他可行方式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重要內涵直接放入憲法文本,以「憲法委託」方式解決相關單位推諉責任、立法怠惰等問題。
- 關於原住民族抗爭訴求的整理,詳見:阮俊達,2015,《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軌跡變遷(1983-2014)》,台北: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 2004年間,由時任陳水扁總統宣示推動原住民族專章入憲,並由原民會主導,召集學者專家共同討論、擬訂「憲法原住民族專章」草案。其中許多規範內容、價值主張如今仍值得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