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0點 居住權(經社文公約第11條)
政府未統一制定遊民認定標準,低估遊民人數
依照台灣政府現行遊民定義之法律規定,的確無法實際掌握遊民人數,並有嚴重低估的問題。
台灣現行遊民輔導之法律建置與政策作法,以社會救助法第17條為依據。然,社會救助法第17條,未有遊民定義,僅以「無家可歸之遊民」稱之,此含糊籠統、定義不明的遊民定義,導致各縣市政府各自認定遊民,出現一國好幾制的「遊民認定標準」。例如,多個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辦法(或自治條例),將行乞定義為遊民;或如官方報告提到,遊民統計以出現在街頭遊民為主,如公園、車站、地下道,對於收容所遊民並未列入統計之中。
我國遊民安置機構嚴重不足且缺乏多元輔導的機制
政府於2016年回應結論性意見50點的報告(第162點)指出,2015年1月至9月,各縣市遊民列冊人數為2644人;但根據內政部委託台灣大學社工系鄭麗珍、林萬億教授的研究報告指出,台灣遊民人數較集中之八縣市設置的十處收容機構的經常性收容床數共計340床,最大收容床數共計415床,可見床數嚴重不足。同時,目前台灣遊民收容機構之收容安置服務,主要提供生活安置,嚴重缺乏分級服務之收容機構規劃。所謂的「分級服務」,意指功能性的服務,例如女性收容安置,協助藥酒癮服務等等。收容安置依照不同遊民會面臨的不同問題,而有不同的服務重點。
國際人權專家建議政府需提供遊民最低的基本生活援助,其中一項為住宅。依據「住宅法」第四條規定,遊民為社會住宅適用對象;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2年度住宅補助」措施,由各縣市都市發展局承辦審理,租金補貼措施,遊民為申請對象之一。儘管住宅法明定遊民為社會住宅適用對象,然,現行政府關於遊民輔導安置措施,仍以短期收容作為主要政策措施;其次,社救法與各縣市政府遊民輔導辦法(或自治條例)關於政府各項業務主管機關的角色,仍未將住宅相關權責部門,納入法令之中。
遊民於租屋市場面臨租屋困境
我國政府於2016年回應結論性意見50、51點的報告(第163之3點)所提及的生活重建服務,其限制遊民必須將租屋處與戶籍結合,才能申請租屋補助。遊民租屋時,也常面臨租金過高、遭房東拒絕、與工作距離過遠等問題而無法獲得住房。
以戶籍為基礎限制福利服務資源輸送
許多縣市政府對於非設籍於該縣市的遊民,僅提供危及人身安全時的緊急資源服務,或是緊急短期安置服務,其他福利資源所需,各縣市政府要求遊民回歸原戶籍所在地,由原戶籍地方政府協助遊民個案。
驅趕街頭遊民
政府除了提供遊民基本生活援助外,也要保障遊民基本生存權不受侵害。近年來,政府經常以維護市容,促進都市發展為名,透過各種行逕,諸如潑水、椅子架設橫桿、丟棄遊民家當等,驅趕遊民。在2015年甚至發生遊民家當履逼政府與民間業者驅趕,而走上絕路的事件86。這種眼不見為淨的驅趕措施,並無法讓貧窮消失,更是對於貧困者基本人權的侵害。
民間團體不斷向政府倡議,請政府提供遊民置物設施,解決遊民家當無處可放的問題。而衛生福利部2016年10月20日召開的「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第2輪第6次會議提及,對於遊民之基本生活需求有「提供置物空間服務」的施政措施,然而,多數遊民並未聽聞衛福部這裡所提的置物空間服務,每日仍生活在家當無處可放,隨時會被當垃圾丟棄的棄物危機中。對此,民間團體11月5日發文詢問衛福部,有關提供遊民置物空間服務的具體說明,包括地點、數量、型式。衛福部於11月17日來函(衛部救字第1040030903號函)87,已請各縣市自行回覆民間團體的詢問。顯然,衛福部並未清楚掌握現況,在「兩公約」會議資料指出已經提供置物空間服務,只是一個虛應民間團體訴求的回應。
- 請參考蘋果日報人間異語「無立錐之地,只能拖著行李跑」
- 台北市社會局的公文就是依照衛福部的公文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