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2點 司法之執行(公正公約第9, 10, 14條)
大法官第708號解釋出爐之後,《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將收容天數下降為收容天數15天,如15天後仍無法遣返,得向法官申請續予收容,最長不得超過45天,如仍無法遣返,得再延長收容40天,總天數不得超過100天,並提供有異議的被收容人可申請「提審」。
兩公約結論性意見第62點及大法官第710號解釋,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被收容天數無上限,被收容亦無申訴機會,明顯與其他國籍人民有差別待遇。因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亦進行修法,收容總天數上限不得超過150天,仍與對待其他國家的人民有差異。
由於台灣與中國的遣返船班一年只有三班,甚至有時減少為一年只有二班,經常因此延長遣返時程,增加收容天數,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被收容天數與其他國籍人民一致,陸委會應加強與中國政府進行協調。
超過收容天數或無收容必要之外國人,移民署亦應積極與民間團體合作,提供具保責付或替代安置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