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71點 隱私權(公正公約第17條)

  1. 第 71 點結論性意見在通訊監察的執行上指出了兩點憂慮。首先,每年聲請通訊監察的次數過高,且核准聲請比例也偏高,可能引發濫用的擔憂;其次,既有的司法監督程序可能不足以發現濫用的案例,因此需要有更廣泛的管道,受理濫用案例的申訴。

  2. 通訊監察為偵查案件之最後手段,然檢視近年來通訊監察的聲請情形,次數卻總是高居不下。根據司法院 2015年統計年報的資料,2015 年法院總計收到 22,770次聲請,總線路數更高達30,000條以上,達美、日等國的百倍甚至千倍以上。持續攀升的聲請次數,加上始終未明的通訊監察與「定罪」間的關係,致使社會始終無法免除通訊監察遭濫用的憂慮,也影響了法院實質審查的可能。

  3. 此外,情報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國家安全局至今仍未有揭露通訊監察統計資料之義務。原因在於,用以規範國家安全局之《情報通訊監察法》,開始研議立法至今已近兩年,卻仍未走入立法程序;國安局在 2015年10 月 13 日的會議中,則以《通訊保障監察法》仍有待修正為由,意圖繼續延宕立法時程,毋寧只是放任大半的情報監通訊監察數據持續沒於黑幕之中,平添國民的不信任感。

  4. 在國民憂慮未減的前提下,救濟途徑的有限及成效未明就更加使人焦慮。自2014年1月29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及刑事訴訟法404條及416條新增通訊監察的抗告權修法至今,有關通訊監察之救濟,僅有9起抗告案例,且9起均遭各地高等法院法院駁回,目前尚無抗告成功案例。

  5. 綜上,我們建議,法院應實質審查通訊監察的聲請案,以根本減少檢警浮濫聲請的狀況;立法機關則應督促國家情報機關完成《情報通訊監察法》之立法,並要求其定期揭露通訊監察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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