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之處置。
少年事件依案件的輕重,在程序上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
當少年被懷疑涉有犯罪或有犯罪之虞而被移送、請求或報告時,都會先經過少年調查官的調查,法院會據此調查內容認定少年事件的性質,一旦被法院認為有下列二種情況:即「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事件繫屬前已滿十八歲」時,就會轉由一般檢察官再行偵查,以確定有無起訴之必要,此即「少年刑事案件」。這類案件除了基於保護少年而有一些特別規定外,仍應依一般刑事訴訟的原則進行。
至於其他一般的少年事件,本來就比較輕微,有必要對少年予以特別的保護,此即「少年保護事件」。其主要的處置為開始審理前的「責付並為輔導」、「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及審理後的「保護處分」。保護處分包括:「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等內容。
少年矯正學校與一般的成人監獄有何不同?
少年感化院與監獄的不同,本質上因為監獄是實施刑罰的處所,而少年感化院則是實施保安處分(即感化教育)的處所,所以雖然都帶有限制自由的效果,但是,二者目的卻截然不同。
這主要是從「監獄行刑法」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的內容來看,一般監獄主要以監禁受刑人為目的,少年感化院卻不然,它設置的目的主要是以學校教育矯正少年的不良習性。換言之,監獄原則上是不做矯正的(至於監獄行刑法裡的「教化」一節只是附帶的)。但是少年感化院裡,不論在硬體上及名稱上均為學校的形式,即便是少年與學校人員的關係,也是以師生關係為基礎來發展,這就是少年感化院與一般監獄的最大差別。
在少年矯正學校若受到不平等的對待,依現行法規有何救濟管道?
在此特別指出的是體制內的救濟程序,即依據中華民國88年06月30日公布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少年於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可以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之「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第四條第一項)。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避免打壓少年申訴案件,該處理辦法特別設計二個方法:一是少年不服申訴委員會的決定時,可以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第八條)。二是少年不得因其申訴或再申訴的行為,再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第十一條)。
證據之證明力?
所謂「證據之證明力」,是指證據可以證明某項事實的效果,因此也有效果強弱之分。直接證據的效果最強,像是目擊證人、指紋、DNA等,間接證據的效果則較弱,通常必須藉由許多間接證據彼此間的關連性,然後才能推論出某一項犯罪事實,例如:記載犯罪事實的日記、遺留現場的鞋子等。在刑事訴訟法,如果證據的證明力不明顯時(尤其是指間接證據),就會賦予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間,也就是通常所稱「自由心證」,不過雖名為自由心證,卻還是必須受到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等等的限制,而不是毫無範圍的隨意認定。
偽證之法律責任?
偽證主要的法律責任是「偽證罪」,規定於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處罰偽證的理由,主要是因為證人在審判或偵查程序時,既然已經「具結」(即在筆錄上簽名表示自己所陳述的內容是真實的),就有真實陳述的義務,如果仍然故意違反自己的承諾,就應負刑事上的責任。至於民事上,如果因為證人的偽證,使得被告因此受到實際的損害,可以權利受到侵害請求賠償損害。
法律
動用私刑或自力救濟的「復仇」方式是否能達到「追求正義」的目標?
參考觀點: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復仇行為,一直被許多人視為是撫平傷口、彰顯正義的重要信念與方法。縱使暫時因內外在條件的限制而無法做到,但是,「君子報仇,三年不晚」的耐心等待與隱忍,總會有一天情勢丕變、強弱易位,那就是復仇的時機來臨,也正是敵人自食惡果的時刻。因此,千百年來,無論小說、文學、藝術、戲劇等對「最終復仇時刻」的深刻描述,從不缺席,也特別令人熱血沸騰。
縱然經過數千年文明的洗禮,卻仍無法徹底袪除人類這種潛藏在內心深層的嗜血性。對於惡人遭報應的期待與快感,同時為人類社會帶來希望與墮落。而復仇也常在「正義」的大纛下,輕易地取得「以暴易暴」的正當性。
然而人類文明的可貴之一,就是經由不斷地反省與思辨所建立的現代法治理念。經由「去道德化」的過程,我們暫且拋開愛、寬恕等超凡入聖的修持,藉由法律所建立的正當程序及權力制衡與權利保障,並透過第三者(法院)的仲裁,來尋求達到最大可能性的公平與正義的機會。也就是說,將自力救濟的復仇行為,化約為體制內的客觀審判及刑罰制裁與民事賠償,正是人類理性與文明的充分展現。
我們可否論斷他人生命的價值?你是否同意影片中主角所言:「罪大惡極者的命不值一文」?
參考觀點
「人生而平等」,個人生命的價值不應因身分、地位、金錢、財富、知識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每個人在法律上應享有相同的權利,得到相同的法律保障,這是現代法治理念所賴以維繫的「平等權」的重要概念。
因此,無論是道德上或情感上所認定的「壞人」,甚至是經由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受刑人」,他們的生命價值並不因此而減損或喪失。除了自己對生命價值的自我評斷外,任何人都不可假借理由來論斷他人的生命價值。甚至運用國家公權力來剝奪人民的生命(例如死刑)的正當性,都應受到很大的質疑。
社會
依據影片中四名少年間的友誼、四名警衛間的關係以及神父與殺人犯結為最親密的好友..等,你認為『朋友』的定義是什麼?(影片中的參考對白:『律師問:你仍認為諾克斯是好人?警衛費格遜答:他是我朋友。』)
參考觀點
有人說「朋友」就是:在患難中,仍然陪在你身旁,無條件支持你的人。的確,患難真情、肝膽相照是千古傳頌、令人稱羨的真摯友誼。
但是當朋友提出違背自己原則的邀約時,妳是否能勇敢地拒絕、大聲地說「不」?這正是對友誼的重大考驗。講「義氣」並非不問是非對錯或是毫無保留地犧牲自己的原則;為朋友「兩肋插刀」的意義也不是盲目的逞血氣之勇,卻將美德、勇氣拋到九霄雲外。「狐群狗黨」、「狼狽為奸」不是真正恆久的朋友情誼。真正的朋友應是保有理想,相互體諒、彼此共勉,一同追求成長與進步。
法律救濟與黑社會的運作模式(例如,動用私刑或自力救濟),何者較易實現你所相信的「正義」?為什麼?
參考觀點
「有權利,就有救濟」,當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應該有適當的方法予以彌補。基於承認人的主觀性及有限性,我們建立了客觀的仲裁機關(法院),同時發展出一套綿密複雜的訴訟程序,藉由證據的提出與論證,試圖「接近」事情的真相,並還給當事人應有的公道,以達到實現正義的目標。
縱然法律的運作可能會有瑕疵,但是,為了避免因「人治」而產生更大的禍害,現代法治理念依舊堅持:沒有人能高於法律或自外於法律。因此,尋求法律途徑的解決,表面上也許沒有實現立即而明顯的正義,但長期而言,卻是維繫人類社會及文明的重要力量。而動用私刑或自力救濟,雖然可以馬上獲得情感上的宣洩或利益的滿足,卻可能將人類推回強凌弱、眾暴寡、拳頭就是公理正義的野蠻社會。
我國處理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謂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少年法庭的組成及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與審理,都在保護少年的前提下有別於刑事訴訟法不同的規定。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