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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劇情簡介

黑人律師威爾史密斯,發現其當事人之對造﹙黑幫首腦﹚違反法院所發出的禁制令,擅自接觸受法院禁止之對象。於是史密斯透過友人協助,取得黑幫老大違法接觸之錄影帶後,獨闖龍潭與黑幫老大談判,埋下這位老大極欲取得此錄影帶之重要伏筆。

同時,美國國安局重要主管強沃特,垂涎權勢及受制於美國行政處需依due process之規定,處心積慮欲制定影響通訊安全及隱私權之法案,遂對舊識之國會議員施壓,欲使該議員通過此法案――容許政府基於國家安全之理由﹙這當然是個大帽子﹚,得使用高科技進行各種監聽、跟蹤、調查,尤其可以肆無忌憚的挖掘所有個人最底層的隱私。無奈該議員秉持良知不予配合,雙方在湖畔談判未果後,強沃特乃安排手下當場將該議員殺害,連人帶車沉入湖底。

家庭幸福、前途光明的律師威爾史密斯,正當他為太太選購聖誕禮物時,與久未謀面的喬治城大學同學(觀鳥專家)巧遇。沒想到幾分鐘後,這位同學深知性命危在旦夕,在受到極度驚嚇的情況下,急迫中將記錄著國會議員謀殺案的磁碟片塞入史密斯之購物袋中。他央求史密斯救他,在倉惶中拿了史密斯的名片後,便行色匆忙地逃跑了。就在他橫越馬路時,卻意外的發生車禍死亡。強沃特手下在其口袋中找出史密斯律師名片,乃鎖定史密斯並展開天羅地網的追緝,企圖嚴密控制史密斯的行蹤,藉以奪回磁碟片,並殺人滅口。

史密斯完全不知道自己已陷入一個難以脫身的謀殺案中,開始被人瘋狂追殺。而謀殺案主謀國安局主管強沃特以例行訓練指揮其屬下,展開一連串的跟監活動,濫用國安局之高科技配備,透過無線衛星連接網路可進行即時影像追蹤,在鋼筆、手機、手錶、衣服、以及皮鞋等物品,裝上竊聽器及追蹤器,進行地毯式的追捕。追緝過程中,國安局可掌握一個人的基本資料(姓名、職業、ID號碼、銀行紀錄、電話帳單等),將所有個人資料透過電腦網路連結、搜尋、取得、傳送。

電影中,史密斯的救兵是曾為國安局探員、現在轉為地下情報販子的金哈克曼。他對國家安全局的技倆一清二楚、並知道如何利用反制的方法和策略,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透過反偵測迫使對手掉入陷阱,企圖將強沃特等繩之以法,但最後卻功敗垂成,兩人仍然被強沃特所擒。當史密斯被迫要交出磁碟片時,想到一個兩全齊美的錦囊妙計,謊稱該磁碟片已交給前述黑社會老大,導致強沃特和黑社會人馬展開一埸對決槍戰。史密斯幸運苟活,而金哈克曼則揚長而去!

精采片段

  1. 國安局高級官員利用職務之便,假借STO(例行訓練行動)名義,運用高科技衛星通訊及導航系統,瞭解律師羅伯的一舉一動及鍥而不捨的追捕過程,並進入電腦系統取消其信用卡使用權及查詢其所有電話通聯記錄,其行徑令人嘆為觀止。

  2. 在巴爾的摩警局前的對話和談判是本戲最精彩的部分,羅伯運用其智慧、膽量和反應,得以錄音保全證據並反敗為勝,平反冤屈。

    畢瑞:

    我們只打外敵,不對國民,殺死韓議員自有原因,但是無辜的女孩(蕾秋班克)為何被殺?

    艾德華爾:

    現在為和平而戰,武器、步槍、毒氣、炸彈氾濫,十歲小孩可從網路竊取國家機密,政府為了安全,才侵犯隱私權,只有思想,才有隱私權而言,你認為是民主之敵,還是民主之希望?

    報紙報導:

    律師洗清罪名,黑道老大涉嫌殺害蕾秋班克。 

  3. 畢瑞1953年從軍,1965年加入國安局,通訊專業能力優異,1980因機密行動曝光消失,畢瑞特立獨行的風格和爆破其隱密之工作室,及偕同羅伯一同逃亡的過程。

  4. 畢瑞利用其國安局之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之通訊技巧,達其目的的方法。

    畢瑞:

    打游擊戰弱點是優勢,對手強大,你很弱小,表示你較靈活,他們較笨拙。你在暗,他在明,別打贏不了的仗,用對手的武器,對付他們,他們越弱,你越強。 

  5. 畢瑞和羅伯於逃亡時針鋒相對的談話,及因低血糖症於餐館用餐時心事的吐露。

    畢瑞:

    我們協助阿富汗打敗俄國人,監聽俄軍通訊政治情報,但是強硬派佔領美國大使館,一夜之間政權移轉,伊朗政府翻臉,國家認為這項任務是外交上的污點,因此國安局忘了我們的存在。不怪他們,他們必須如此做,我和搭檔(蕾秋班克的父親)說好,誰逃走誰就要照顧對方的家人。

    畢瑞:

    我熱愛國安局、熱愛同事和工作,那是我的生命,目前對你周遭的每一個人和你和我都有威脅,才躲起來,你也得消失。

    羅伯:

    我要從回以前的生活方式,我從小失去父親,不能讓妻兒受苦。

  6. CNN記者電視訪問推動隱私權法案之議員,羅伯和妻子之回應。

    議員:

    除非沒有人關心國家安全,否則必須監控敵人的行動。

    羅伯夫人:

    也必須監控負責的情治單位,誰來監控幕後的主事者呢?

    羅伯:

    如何區分,為了保護國家安全,以及保護人民自由?尤其是個人隱私權,因為政府無權侵犯我的家。

推薦者短評

全民公敵﹙Enemy of the State,Tony Scott執導﹚是一部好看的電影,緊湊的節奏配合高科技的運用,發展出引人入勝的精采好戲。而其中最令觀眾震撼的是,人們的隱私甚至是生存權竟然會被不肖官僚利用高科技破壞殆盡,讓人體會到所有個人隱私都可以在政府濫用公權力時,透過一切可能的科技配備一覽無遺,並加以迫害,對人權造成嚴重之影響及戕害。

本片主角律師羅伯狄恩,家庭幸福,深愛其妻子和兒子,為了選購聖誕禮物給兒子,巧遇其大學同學所遺留於購物袋中之犯罪證物,引發之一連串家庭風波事件及被陷害的驚心動魄逃亡過程和心路歷程。本片由於國家安全局高級官員的一己之私,竟利用職權擅用國家公權力和電腦資料及衛星科技,違法侵害他人隱私權及人格權,使主角畢瑞和羅伯成為患難之交,一起運用智慧經驗和專業能力,追查原因及運用反蒐證的技巧來洗刷罪名,來平反冤屈。

影片中國安局高級官員利用職務之便,假借STO(例行訓練行動)名義,運用高科技衛星通訊及導航系統,為奪取磁片證物不擇手段,並進入電腦系統取消其信用卡使用權及查詢其所有電話通聯記錄,進行監聽及偵防,侵犯人民隱私權、人格權及自由權的行為,如果國安局的幹員明知其命令違法仍舊奉命行事,無是非善惡的道德價值判斷,就是納粹式的盲目服從。反觀,律師羅伯為勞工爭取權益,不惜挑戰強權惡勢力,並運用他的機智能力和談判技巧,化險為夷,洗刷冤屈,還其清白;畢瑞在本片中充分運用其演技和專業知識,知所進退,為追求公義和實現其友人的承諾而努力,值得敬佩。

《全民公敵》劇中,美國國家安全局提出的國家安全與通訊法案,使得政府可以隨意監聽人民隱私,剝奪人民的通訊自由權,把人民與國家的重要次序本末倒置,大開自由民主的倒車,令人髮指,可謂「全民公敵」。片中,試圖剝奪秘密通訊自由人權的政客在剝奪人權的法案通過前,就已經把國家安全局視如權力工具,以竊聽殺人放火的手段,使得威爾.史密斯飾演的律師以及和他有關的人全部陷入痛苦的深淵。那麼,試問法案通過後,人民還有什麼人權?以國家或國家安全為由,持續試圖提出扼殺人權的「國家安全與通訊法案」的國安局,難道不是更終極之惡的「全民公敵」? 試想, 國安局與調查局特務、「AB檔案」,隨時可以用國家安全名義來跟監、竊聽、恐嚇、選舉作票、殺人,它們,是不是「全民公敵」?

觀賞影片後,很高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三讀通過。此法要求政府機關應以合法方式及一定的程序,才能進行監聽,如此一來,透過法令對於國家公權力的規範與約束,人民基本權利受到損害的程度才有可能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