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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區

法律相關名詞解釋

  1.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差異: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以德、日為代表)之差異,最為人所熟知的有兩部分:法律的形式(不成文法與成文法)的及訴訟制度的差異。

    就法律的形式而言,英美法系(美國法實淵源於英國法,國家雖各自獨立,法律則係合流,故通稱為英美法系)除美國有成文憲法外,其他所謂法律,大抵與英國相同,其審判案件係以其民族固有的習慣及累積的判例為其主要依據,此種不成文法故又稱「習慣法」、「判例法」。而大陸法系則以羅馬法為基礎,法律以文字記載,制度為形式的條文,此為成文法。

    在訴訟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採「巡迴審判」及人民陪審制度,並由於重視習慣,在訴訟程序方面,無整齊畫一的規定。而大陸法系對於訴訟程序的規定較為嚴謹。

    附註:我國法律之形成,主要受日本、德國之影響,故我國採大陸法系,法律皆為成文法。

  2. 陪審團制度:

    所謂陪審團制度(人民陪審制)是相較於「法官審理主義」。人民陪審制,乃由人民參與刑事訴訟之審判,陪審員由人民按照一定之條件選出,其人數不一定,通常陪審員之任務,僅在認定被告有罪無罪,至於適用法律及科處刑罰,仍由法官為之。

    人民陪審或是法官審理,二制各有利弊,法官審理主義,難免法官主觀之成見,影響審判之公正,且難免法官之專橫枉斷。但其優點在不致感情用事,及受地方人士黨派之影響。人民陪審主義,因參與之人數較多,當較為客觀,但因陪審員之知識水準不一,且易受地方人士或黨派操縱及情感影響,自難期正確公平。

    附註:在我們國家的制度裡,是採用法官審理主義,乃由國家任命之法官,負責刑事訴訟之審判,有關犯罪事實之認定,及適用法律科處被告刑罰,均由法官裁決之,至於審判之法官,則有採獨任制(法官一人審理),有採合議制(法官三人、五人審理),或視審級之不同、案件種類或情節輕重,分採獨任制或合議制。

  3. 當事人進行主義:

    由當事人的意思來決定是否發動、何時終止的訴訟程序。意思是,當你決定要告一個人時,一定要提起訴訟,不然法院不能自作主張主動對被告起訴及判決;如果訴訟進行到一半,而你和對方都認為有轉圜的餘地,想要好好的談一談,也可以暫時中止訴訟程序;甚至,如果你覺得對方很誠意解決事情,也可以把訴訟完全撤回,不再進行訴訟。像這種訴訟程序,從開始到結束,都以當事人的意思為決定,而非國家來決定的訴訟原則,就叫做當事人進行主義。

    附註:在我們國家的制度裡,有關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就是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因為私人是否主張財產上的權利,本來就比較不會影響其他人,由她(他)來決定是否啟動訴訟程序,自然符合利益保護的精神。

  4. 職權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和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訴訟程序原則上由國家機關控制,例如,在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主導各種程序,犯罪人只是被調查的對象,並沒有和檢察官平等的地位;而在審判階段,各項證據是由法官主動調查,不像民事訴訟是由當事人各自主張證據,再由法官居中判斷事實的真相。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在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後,由原來傾向於職權進行主義而變成傾向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原來的刑事訴訟制度及實務運作,在審理階段是由法官主動調查各項證據,檢察官幾乎只在偵查階段調查證據,審理階段則不再擔負舉證及主張被告犯罪事實的責任。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只見法官對被告的調查活動,完全不見檢察官與被告(或被告辯護人)辯論攻防。法官常被認為承續檢察官的工作以合力對付被告,甚或被譏為球員兼裁判。

    民國九十一年所採的新的刑事訴訟制度,設計由檢察官負擔主要的舉證責任。法官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如果發現檢察官證明犯罪的方法顯然不足以使犯罪成立,法官可以要求檢察官補足證據,檢察官如果在期限內不補齊,法官可以駁回檢察官的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檢察官自此而成為審理階段中追訴犯罪及證明犯罪的主角,法官可以居於客觀中立的角色,從檢察官與被告(或被告辯護人)間的辯論攻防,判斷犯罪是否成立。

  5. 交互詰問:

    交互詰問,是以當事人為中心所發展出來的調查證據原則,是針對「證人」的陳述來加以調查的方法。這其中的進行的程序包括第一次的「主要詢問」,由聲請人(聲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人)先詢問證人;第二輪的「反對詢問」,由反方詢問同一證人;最後是再一次的「主要詢問」,由原聲請人第二次追問。只要用一般的辯論程序來想像,大致上也就是這樣。它的目的不外是透過互相的詢問、辯解,使得真相越辯越明。

    民國九十、九十一年間,司法院在各地逐步推動交互詰問的活動及實施要點,預料將為刑事訴訟審理活動注入一股活力。

  6. 集中審理:

    如果有數個案件同時來到法官面前,究竟是應該一次審理完畢再審理下一件呢?還是同時進行數個案件的審理?如果是一次審理一件案件,法官就要把整個訴訟程序與應該調查的證據資料一次處理,這就是「集中審理」。而在我國,則是採取比較便利於法官的「分割審理」。意思是法官必須同時審理數個案件,而每個案件則要分割成數次庭期來審理,一個案件需要開庭許多次才會有結果,因此常造成當事人抱怨要跑法院許多次才能得到判決結果。而分割審理對法院的好處則是因為法院可以完全掌握訴訟的時間,不過由於分割審理造成法官每次間隔一、兩個月開庭時,容易對案件的印象模糊,因此,我國制度上也正逐漸朝地向「集中審理」制的精神修正。

  7. 懲罰性賠償:

    如果一個人撞傷別人造成損害,那麼他(她)就必須要完全地補償所有實際上的損害,才符合利益的保護。所以,對方的腳斷了,所支出的醫療費用,要賠;對方沒辦法上班工作以致被扣薪水,也要賠。前者就是「所受的損害」,後者就是「所失的利益」,這兩者都是實際上的損害,除此之外,應該就沒有損害可言。不過,當我們為了特別的公益目的,於是就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的惡意,而不是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這樣的特殊制度就是「懲罰性賠償」。本來我國是沒有這種制度,比較常見的是在英美的審判制度上。不過,在消費者保護法通過之後,為了加強企業經營者的責任,就分別依照他們的過失或故意的程度,讓被害人可以請求1~3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此,不但一方面可以適度地使企業經營者提高注意的義務,而且也鼓勵消費者勇於主張自己的權益。

    附註:美國的「懲罰性賠償」是一個主要針對大企業為求私利,侵害一般人民的利益,所設計的制度。常見的案例如:大企業造成嚴重的環境(水)污染,當地居民提出上千萬至數億的求償。

深度討論議題

  1. 法律

    1. 你認為法律的本質和基本精神為何?

      參考觀點:

      人類本其人性尊嚴和基本價值,在各式各樣的社會活動中,會產生各種人與人間的複雜關係,而為調和、保障與增進各種利益,並維持社會的安定秩序,經過一定的民主制程序所產生,而具有強制力的社會生活規範,就是法律。因此,法律最重要的內涵在於人性尊嚴,而法律的本質就是要保障建構在人性尊嚴上的各種利益,至於其基本精神則是理性,如同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所說:「法律是人性中所蘊含的最高理性,告訴人們所應做之事,禁止人們所不應做之事。」

    2. 為何我國採取大陸法系,而不採取英美法系?

      參考觀點:

      日本於明治維新時,受大陸法系之德、法等國的法治影響甚鉅;中國在清末之時,則以日本為師倡言維新變法,而民、刑事法律等亦多參考日本法制,因此我國也採取大陸法系。

    3. 陪審團制度有何利弊得失?試分析之

      參考觀點:

      支持採用陪審團制度者,多主張「可藉由民主方式避免司法官僚化」、「可透過眾人之智慧」達成公正之要求,防止法官個人的偏頗與獨裁」、「可以彌補法官之事經驗之不足」等等理由;反對者則認為前述理由過於理想化,當一般人民法律觀念與權利意識仍有待加強時,陪審團制度之優點正好成為其缺點,民主可能會變成民粹或多數暴力,眾人之結論可能更不公正。而法官織織是經驗不足處,也不見得能由陪審團補足。因此,陪審團制度有利有弊,並無定論。

    4. 何謂懲罰性賠償?其目的為何?

      參考觀點:

      所謂「懲罰性賠償」,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特色是不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我國民法基本上對於損害賠償是以「填補性」制度為原則,也就是以「回復原狀」為損害賠償之主要方法,以防止被害人因獲得超額賠償反而不當得利。然而,在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則有懲罰性賠償之規定,其設立目的就在於對具有重大惡性、邪惡動機、非道德的業者施以一定的懲罰,以嚇阻他人效尤,保障弱勢的消費者。

  2. 人權(資料來源:【現代社會】 謝小岑等編著 三民書局)

    1. 為什麼我們在新聞中會看到「原住民酒醉殺人」,卻不會看到「漢人酒醉殺人」?為什麼我們在新聞中會看到「菲庸虐待兒童」,卻不會看到「閩南課長虐待兒童」?這種說法有什麼問題,然後去做個代換練習;去找有關同性戀新聞相關的剪報及有關同性戀的定義,看看其中對同性戀的描素方式。再把他們代換成「異性戀」看看會出現什麼問題?

    2. 妳/你覺得同性戀可不可以結婚?可不可以生小孩?為什麼?試著把妳/你的答案放到「異性戀」的假設上,看看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

    3. 如果妳/你自己是同性戀,妳/你會不會接受自己這個的性傾向?如果妳/你的小孩是同性戀,妳/你的態度如何?妳/你覺得用什麼方法可以讓朋友或家人接受同性戀?

    參考觀點:這幾題的主旨主要是引導學生去思考同性戀者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被看待與對面的難題,同性戀的存再與社會的發展一樣歷史悠遠,但是再以異性戀為主的生活文化中,常被視為異常,然而「正常」的標準為何?人們對同性戀的偏見為何?都值得師生共同討論和思考,身為老師,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侷限性,然而公平對待並尊重不同學生是教師應有的態度,因此要瞭解或幫助同志學生的第一步,是先充實自己的知識,破除一些我們原先對同志族群的想像或偏見,避免自己的有心幫助反而導致學生意外受傷害,其次如何打造無歧視環境的平等教育,幫助學生解除對於同性戀誤解而產生的疑問,如同性戀必會得愛滋病等。

  3. 人性

    1. 如果你的親戚或朋友有人得了愛滋病,你會怎麼對待他(請誠實回答之)?

      參考觀點:瞭解愛滋病的發展史、病因及相關知識是我們接觸愛滋病患者的第一步,因為瞭解而認識就能破除心中的恐懼,而把他們視為一般的病人,心中自然而發的關愛和尊重就會產生。

    2. 台灣若出現愛滋病的外籍新娘,我們是否應仿照新加坡的作法而把他驅逐出境?請申述自我的看法

      參考觀點:人們因無知而產生的恐懼是可以瞭解,也暴露了人性中壓迫弱勢族群的一面,不合人權和人道的作法,不能因「國家安全」之名而冠冕堂皇行之。重要的是如何認識並防患愛滋病,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的心態。

我國相關法律

  1. 有關平等權的規定,規定於憲法第七條。

  2. 雇主對勞工除非有法定的事由,不可以任意終止合約。我國勞動基準法關於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下。不過依勞委會的解釋,受僱律師因性質特殊,並不適用勞基法的規定,類似的爭議應依律師和雇主間的契約、該行業的慣行及勞動基準法的精神來解決。

相關補充資料

  1. 同性戀相關資料(資料來源:【輔導論文集】)

    1. 同性戀的定義
      1. 彭懷真:真正的同性戀是一種不可抑制的心理狀態、一種無法抑制想要與同性有親密行為的想法、情感與性慾的對象只限於同性,對異性多無動於衷,甚至厭惡。
      2. 鄭安泰:凡是同性之間的行為,都稱為同性戀。
      3. 陸汝彬:25歲成熟以後的中年人,性幻想的對象限於同性。
      4. 金 賽:二同性者,彼此對對方有很強烈的感情或性慾。是一種性取向,用來描述對自己相同性別的人,產生浪漫的吸引力、性慾或性行為。
      5. 《異性戀--同性戀七級評定量表》:
      6. 完全異性戀。
      7. 異性戀為主,偶而有同性戀。
      8. 異性戀為主,多於偶然同性戀。
      9. 雙性戀,同性戀相等於異性戀。(同性戀傾向)
      10. 同性戀為主,多於偶然異性戀。(同性戀傾向)
      11. 同性戀為主,只是偶然異性戀。(同性戀傾向)
      12. 完全同性戀。
    2. 同性戀成因

      1. 生理因素(Gadpaille,1989)
      2. 胎兒期生殖腺中,男性賀爾蒙缺乏或過多。
      3. 中樞神經系統的性別特定分化出了問題,決定性取向的腦部中樞有了障礙。
      4. 成長過程中,男性的賀爾蒙過少。
      5. 女性若有過多的男性賀爾蒙和過少的動情激素(女性賀爾蒙),已證實較有可能成為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
      6. 有高比例的同性戀者,其精子數目偏低、畸形精子的出現率偏高。 2.家庭因素(Bieber,1962)
      7. 男同性戀者:
        1. 缺乏對父親的性別認同,而對母親過分依賴。
        2. 母親表現出對其他女性的不信任,而把這種情緒轉移給兒子。
        3. 周圍有太多的女性,使該男孩的思想言行,都傾向於女性化,而習慣於女性的行為模式。
        4. 父親希望生個女兒,但生的卻是兒子,因此有意無意地把他教養成女孩。
        5. 一個經常被父親輕視責罵、被貶損了男性氣概的兒子。
        6. 雙親對性都有恐懼感,對性強烈排斥。在這種家庭裡成長,使孩子對性產生了歪曲的觀念。因此成長後不適應異性戀生活。
        7. 作母親的過份寵愛兒子,造成母子間異常的情感連結太強,使作兒子的相信;世界上沒有任何人比得上他的母親,足以成為他的配偶。
      8. 女同性戀者:
        1. 不穩定的家庭環境,父母不和。
        2. 女性有情緒受創的經驗,例如被強暴或被賣為雛妓,認為自己無法與男性相處,缺乏安全感,不相信男人,痛恨男女間的關係。部分女權運動者也因敵視男性,出現同性戀行為的例子。
        3. 母親讓女兒有畏懼做女生的感覺;或父母強烈地希望她是男生,並安排明顯男性性別社會化經驗。
      9. 心理動力因素:(張春興,民78;Gadpaille,1989)

        一個人如何發展內在心理自我,明顯地影響其性別取向及性別認同。同性戀者只要是性別認同出現問題,嬰兒由大人的接觸,撫育和照顧,逐漸發展出對自己身體的基本態度,並培養出對自己性別取向的整體認識。明瞭自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也接納自己的性別,並扮演合適的性別角色行為。同性戀者在這方面的發展有了障礙,不能符合一般人的期望,未能扮演和原來生理性別一致的社會角色。

    3. 同性戀的類型

      同性戀可分為確定的和變化的兩大類:

      1. 確定的同性戀者有四個判斷指標(Gadpaille,1989)
      2. 其有一種自己無法抑制,想要與同性有親密行為的想法。
      3. 其情感和慾望的對象只限於同性。
      4. 渴望同性的書信、文字、談話,殷切希望與同性互動。
      5. 多半經常會感覺孤獨,較強的抑鬱,部分尚有罪惡感、羞恥感。
      6. 同性戀活動的變化類型(彭懷真,民72,Gadpaille,1989)
      7. 兒童青春期的同性間嬉戲:

        事實:在成長的發展階段,相當常見,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在長大後成為同性戀者。

      8. 假性同性戀:(Pseudohomosexuality)

        事實:有些男性因表現較軟弱,易服從欠缺男子氣概被認為像「同性戀」,但並不盡然。

      9. 強迫或剝削性的同性戀行為(enforced or exploitative behavior)

        事實:類似異性間的強暴,同性間也有可能有此行為發生。

      4.情境性的同性戀(situational homosexuality)

      事實:如在軍艦、監獄、工寮之中的同性性行為,目的為性慾的抒解。

      5.放縱型的同性戀(faculative homosexuality)

      事實:其縱容自己嘗試各種性行為,而同性間的性行為也是一種途徑,infact 其並不盡然對同性之性行為非常嚮往。

      6.金錢交易的同性戀( prostitute homosexuality)

      事實:同性戀者以金錢引誘而從事同性間的性行為。

      7.潛伏的同性戀(latent homosexuality)

      事實:較常出現於中年人身上。其會突然不可抑制地與同性有親密關係的念頭。

      8.雙性戀(bisexuality)

      事實:他or她能同時被同性及異性,喚起性慾,並均能與之發生性行為,並有性高潮。

      9.意念性的同性戀(ideological homosexuality)

      事實:亦稱為政治性的同性戀(political homosexuality),主要是女權運動者為表達對男性的抗議、杯葛,而刻意與其他女性發生性關係。

  2. 陳俊志導演之參考文章:

    1. Virtually Normal─正如尋常 文/陳俊志

      1995年,美國東岸學界菁英安德魯‧蘇利文在主編The New Republic六年任期中,做了一件石破天驚的事。在典雅的藍燈書屋叢書中,以自己的同志生命史的辛苦探索為本,用嚴謹古典的學院訓練,寫作了一本令評論界折服的《正如尋常─辯護同性戀》。菁英白人男性的蘇利文破櫃而出,發出同性戀者自己的聲音,迄今影響深遠。

      時空轉移到2001年2月3日的台灣,一位年輕的同性戀者窒息致死,屍體被發現在行李箱中。一個年輕的生命消逝,一個家庭將寂寞跋涉療傷之旅,錐心之痛正如任何喪失親人的尋常人家。哀憐與悲憫原應駐足撫慰,逝去男孩的同志性身份卻逆轉了人們可能的美好情操。

      從2月7日開始,聯合晚報以頭版頭條《大學男生箱屍案,追查死者神秘男友》揭開一場羶色腥新聞戰的序幕。其後,平面、電子媒體各顯神通,逐日連載驚悚發展成《男男窒息式性愛》(自由時報)、《露骨挑逗電子情書》、《強暴棄屍誘殺,預知死亡紀事》(聯合晚報)、《同志E夜情,嗑藥大玩性虐待》(台灣日報)、《箱屍命案兇嫌呼之欲出》(聯合報)。

      在可信新聞來源、客觀數據付之闕如的情況下,對性別議題不熟悉的社會版記者依據刻板印象,藉由一個同性戀男孩的死亡競相炒作,居然會出現自由時報記者黃泊川,陳恩惠這樣的報導:「窒息式性愛在男男同志圈內,是一種相當常見的性愛方式。…玻璃圈人士透露,69式,10式和指摳式都有。」此舉無異以同志之死為名,行徹底性化/污名化同志族群之實。甚至在檢警宣告破案之前,聯合報記者朱慶文「獨家」破案:「據調查,邱姓股東(男,四十五歲)也有同性戀傾向,扮演『零號』角色,有殺人未遂和竊盜前科。」原來,在記者的觀念裡,性愛的體位,應該與前科並列公諸於世,逕行媒體私刑公審。

      更令人同情的是男孩家人的處境,同一段報導可以由人本角度的「死者爸爸父子連心,認屍一看到照片,即默然點頭…」,立刻跳接充滿歧視口吻的「死者一身『細皮白肉』讓員警誤以為是女性,…,但肛門竟滲漏斑斑血跡,極不尋常。」

      媒體的報導方式等於將男孩家人的尊嚴硬生生塞入另一個棄屍的皮箱中。

      一向在逆境中求生存的同志朋友們,對社會版這種制式處理同性戀新聞的羶色腥手法當然不陌生。1998年11月一個同志男孩因感情受挫,自同志pub跳樓自殺,當時新聞發展的焦點竟然衍生為《pub男同志最愛流連,提供舞池再找壯男,吸引0號同志》、《玻璃情人,難逃致命迷思》、《亞當同樂會,大學生最多》。兩年後的今天看來,新聞編輯台冷血處理《箱屍案》的黃色小報風格,其來有自,正如尋常。

      不過,在檢驗了新聞呈現方式的不適當後,也許可以從同志人權與公民權的角度上著眼。不可諱言,也是拜媒體聳動造勢之賜,讓警方這次必須克服潛藏的同性戀恐懼症,承受民意監督,傾全力以科學辦案的精神與證據調查真相,不致因性傾向的歧視,在享有公民權上造成差異不均的資源分配。我們可以從警方持續追查死者電子郵件、手機通聯記錄,地毯式拜訪地緣關係賓館,調閱錄影帶…種種動作,發現這一個案件是少數被認真對待的同志案件。

      同時,相對的警方也必須開始學著與同性戀者這個身份族群(identity community)展開比較平等的善意對話。畢竟,悲憫、同情死者的同志朋友們,勢必將是提供最有利、有效(effective and decisive)破案關鍵的消息來源。

      對比於1997年警方惡意臨檢,強制帶走五十餘位同志的《常德街事件》,以及1998年闖入同志三溫暖,迫令同志做猥褻動作,強行拍照製造偽證的《AG事件》,幾年內,台灣的同志人權顯影,從非常負面的國際形象,到這次警方辦案不因性傾向歧視而給予平等機會,的確是一條朝向《正如尋常》(virtually normal)的人性曲線。

      男孩屍體藏置皮箱將永遠安息,一如潘朵拉的盒子充滿難解的象徵。想像的提問延伸到可能的關鍵人,如果男孩是在互相同意的性行為中(consenting adult)意外致死,對方卻礙於同志身分不敢曝光,既不信任過去國家機器,警察,媒體暴力對待同志的記錄,又不曾有機會以同志身份實踐過任何形式的公民權,於是,他選擇逃逸。被闇黑衣櫃壓得喘不過氣的他粗糙生澀地將男孩塞入了黯沈沈的皮箱。……..

      真相尚未浮出之前,如此文學隱喻與身份政治化的大膽假設終歸徒然。唯有越來越多台灣同性戀朋友發出弱勢者的吶喊,書寫出一本又一本的《正如尋常》,這重重壓迫的黑箱才有終於消失的一天。

      作者簡介:陳俊志,紀錄片導演及同志運動者。作品有《不只是喜宴》《美麗少年》《玫瑰的戰爭》

    2. 天國的秘密 撰文/攝影陳俊志

      2000年6月1日,中時晚報披露我開始拍攝葉永鋕紀錄片的消息。當天晚上,我懷著複雜的心情到TVBS方念華《新聞最前線》的現場。面對媒體,我從來沒有那麼緊張過。因為,這次不是為身為同志的自己說出心聲,這次是為在天國的玫瑰少年說話。

      和男朋友分手後的我一直在外和同志朋友們一起租屋合住,可以過著完全的同性戀生活。下班下課累了一天的室友們,總是會在睡前聊聊天,看看今天過的如何。四月下旬的一個晚上,室友晶晶書庫的老闆阿哲,告訴我白天有兩個文化大學的女生訪問他,告訴他屏東有一個國中生在廁所離奇死亡,死因不明,但他因舉止女性化在學校常被欺負。

      「我聽到時驚訝到心臟要跳出來。」阿哲回憶他白天的感受。我查到聯合報的報導,一字一句仔細推敲。接下來幾天,我到東吳大學和台中一中演講時,都特意提起這件事,希望喚起大家的注意。在台中,我順道去找姊妹淘TonyChen,我帶了剪報給他看,他好激動地拉著我的手,說4月22日報紙一小塊報導,他就一直掛心著,沒有想到我們在台北也那麼關心。兩個人很激動聊了數小時。幾天之後,TonyChen傳真給我一張密密麻麻的電話號碼,有高樹派出所、屏東地檢署、高樹國中校長室。他告訴我5月2日是葉永鋕的告別式,希望我到屏東為他致送慰問金。我很擔心遺體火化後,任何可能的線索從此消失。深夜搭上199的特價統聯,出發前往陌生的高樹。

      尋找葉永鋕

      在葬禮中,葉永鋕的音樂老師利梅貞特別為他彈奏了平日愛唱的歌曲,包括阿妹的《聽海》。同學們哭得很傷心,為一個來不及畢業的國三的孩子。我跟著他們回到學校,到了出事的廁所,訪問了一些同學,整個感覺是,學校並沒有能力好好地面對或者處理這件意外的悲劇。

      來到務農的葉家,真正深沈的哀傷來襲。葉媽媽告訴我事情發生的經過。4月20日一早,葉永鋕喝了兩瓶優酪乳,精神抖擻地在音樂課上唱歌唱得好大聲。上課中,他向老師請求去上廁所,一邊還快樂地嚼著口香糖。葉永鋕再也沒有回來過。他在廁所被發現倒臥在地,只能發出微弱的聲息,掙扎著試圖爬行,鼻子嘴巴流血,外褲拉鍊沒有拉上。

      我很謹慎不要刺激哀傷的葉媽媽,問她知不知道孩子在學校的情形。葉媽媽十分坦率,「他們都說他娘娘腔,在廁所脫他褲子檢查看他是不是查脯子。我跟他爸爸都告訴他,要看就讓他們看…。」「他小學時,我和他爸爸就帶他去高雄醫學院檢查,結果醫生告訴我們孩子沒有病,有病的是我們。」從此,葉爸爸葉媽媽帶著讀小學的玫瑰少年,每個禮拜搭屏東客運到高雄家族治療,不是要矯正葉永鋕的性別氣質,而是讓整個家庭以愛為名,接納這個兒子。

      意外或他殺?

      高樹國中最為社會批評的是在4月20日悲劇發生當下,立刻清洗廁所,將現場所有可能線索破壞殆盡。校園安全一旦出現黑洞,校方總是想大事化小,讓這件意外隨時間過去被社會淡忘。 但是,這件悲劇的背後,可能是校園硬體環境的不安全,更有可能是台灣教育長期以來,對獨特性別氣質的不能接受,異眼對待。倘若是意外致死,是什麼原因讓這個孩子要趁下課同學聚集前,急急忙忙跑去上廁所而發生悲劇?!倘若不是意外致死,背後的暴力結構讓人心驚,什麼樣的文化,什麼樣的集體潛意識讓一個柔弱男孩死於非命?!所有所有的問號,隨著葉永鋕的死已經永遠成為天國的秘密。

      從4月21日迄今,不管是家屬、基層老師、警方、檢方、民間團體,在試圖尋找、拼湊真相的過程中,一則希望孩子的死能讓整個教育環境反省,不要有下一個悲劇。另外也保持一個謹慎的人權界線,在沒有特定嫌疑犯的情況下,必須非常小心,不能冤枉任何一個無辜的人。

      和援助個案生死與共

      一直到今天,高樹國中的基層老師們,婦女新知,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一路陪伴葉家走過悲傷,開始長期療傷止痛的旅程。葉媽媽想念兒子時的巨大悲傷,讓人懷疑不知如何能夠承受。「我生葉永鋕的時候,揹斷了兩條背帶,下田也揹著他,做家事也揹著他,永鋕就好像是在我的背上長大的。如果知道送他到學校會讓他死掉,我要一輩子把他揹在我的背上。」

      葉爸爸從4月20日那天開始耳朵聽不清楚了。我在想,是不是失去兒子的悲痛讓他選擇性暫時失去聽覺?法醫鑑定孩子的遺體,解剖過程中殘忍的細節,葉爸爸完全聽不見法醫告訴他的任何話。

      至於失去哥哥,一樣就讀於高樹國中的葉弟弟,他的心裡療傷過程,是失去了一個兒子,又要照顧公婆,又有繁重家務的農家媳婦葉媽媽最擔心的。目睹了哥哥倒在廁所,一路送到醫院,到哥哥不治死亡,才國一的葉弟弟現在看到電視有血的畫面會趕快轉台。他也隨時機警察看媽媽有沒有又在哭泣,趕快衝上去拍拍媽媽的背,叫母親不要哭。

      回到台北的我,總是努力尋找可以讓葉媽媽讀的書,我到女書店找到李黎的《悲懷書簡》,鄧美玲的《遠離悲傷》,先幫葉媽媽讀一遍,找出對她最有幫助的部份。

      我們這些平凡的人們,盡獻自己的一點點心力,總是希望自己能夠多做些什麼,總是不斷自責自己做的不夠多不夠好不夠周詳。援助團體每一次開會時,總是要替彼此做心理治療。葉永鋕國一時的老師蕭敬明,退伍前夕在電視新聞得知孩子的事,一直到現在他對蘇芊玲、畢恆達教授述說和孩子相處的一年,說到一半無法繼續,流淚自責如果沒有去當兵是不是可以多保護葉永鋕一些。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顧玉珍,總是用充滿喜悅的心歡喜面對從事社會運動過程中必須承受的種種壓力。我永遠記得她鼓勵我的話,「Mickey,我們做社運的,終歸就是一句話─我們和個案生死與共。」

      一邊寫著這篇文章,一邊回憶著所有和葉永鋕有關的事情。也許和葉爸爸一樣,我也罹患了選擇性的身心轉化症。面對成堆的母帶和一本又一本密密麻麻的筆記本,我反而什麼也寫不出來。從四月底到現在,我一次又一次在最後一班屏東客運上拿著涼掉的晚餐,怎麼也吃不下。一頁一頁背著《李昌鈺破案實錄》的血跡噴灑鑑定法,心裡卻清楚什麼都沒有用。

      我心裡只剩下一個單純的願望,在日後的拍攝過程中,能捕捉到葉家復原後的溫暖畫面。我想像著,在秋日高樹的煙葉田裡,葉先生葉太太終於光亮地工作著笑著,而永鋕在葉太太背上,在田埂,在空氣中,彷彿從來沒有離開。

    3. 世界人權宣言條文簡明版

參考書目

  1. 【看電影、學法律】,蔡兆誠著,平民法律出版社,民89。

  2. 【法律的故事】,約翰‧麥克西‧贊恩著,商周出版社,民88。

  3. 【最好與最壞的時代】當代司法與人權評論,蔡兆誠著,元照出版社,民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