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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區

法律名詞解釋

  1. 刑罰

    刑罰種類一般可分為「主刑」及「從刑」。主刑包括生命刑(死刑)、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財產刑(罰金)等,其他少數國家尚有身體刑(例如:新加坡有鞭刑);從刑如褫奪公權、沒收等是。    另外我國刑法規定罰金如果無力繳納,則應易服勞役。法定本刑最重五年以下之罪,宣告六個月以下之徒刑而因職業、教育、家庭而服刑有困難者,得由執行檢察官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如宣告拘役或易科罰金之刑,且因犯罪動機於公義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取代拘役或罰金。

  2. 量刑

    所謂量刑,指的是法官於法定之權限內得斟酌犯罪情形(犯罪動機、手段等), 依法在一定的範圍內所訂出的刑責。    量刑時應考量刑責是否有加重及減輕之規定(加重情形,例如:累犯或連續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減輕情形,例如:自首減刑。)外,並應參酌犯罪後一切情狀(包括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平時之關係、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後依法裁量給予適當的罪刑。如果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亦得酌量減輕其刑。如果犯輕微案件(符合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且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依法得免除其刑。即法官宣告有罪之判決但同時免除其應依法應科處之刑度。

  3. 赦免

    依赦免法規定,赦免係指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大赦,及免除宣告之罪名及其刑責,如果尚未宣告犯罪成立並量刑,則刑事追訴權失其效力,不得再追訴該犯罪行為。大赦係普遍性針對一般或特定範圍種類之罪而為赦免。    特赦者,就特定已宣告犯罪成立,並科處刑責之犯人免除其刑之執行。但情節特殊者,仍得免除其罪名與刑之宣告效力。    減刑者,僅就宣告之刑責減輕之,得針對特定犯罪之人或全國性減刑。    復權者,乃回復經褫奪公權所喪失之公權。依照憲法第四十條規定赦免權之行使係由國家元首為之,但憲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大赦應經由立法院之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附註: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由陳水扁總統所發布的特赦令。其中蘇炳坤盜匪案及耶和華見證人會拒服兵役案二十一人為「特赦」,宣告其罪、刑消滅。而曾茂興案則為「減刑」,其刑罰免除,但罪名仍存在。如需詳細資料請參民間司考會第三十二期雜誌。

  4. 聽證會

    聽證會,係一種公開徵取各方意見之會議,以供立法或行政官署決定法案或政策時參考之用。

    我國現行法規對於聽證會程序,除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外,尚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作為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對人民不利益之行政處分,除事前應有機會陳述意見外,亦得以聽證會方式事前徵詢意見。立法院院會將議案交付各委員會審查時,委員會得邀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官員舉行公聽會,公聽會之內容僅供參考之用,並無絕對之拘束力。

    另處理假釋及行刑累進處遇之事務的聽證會,由監所監務委員會行之,不對外公開。

深度討論議題

  1. 法律

    1. 你是否贊成死刑制度?理由為何?

      參考觀點:

      以刑罰作為矯治工作之方式,亦僅限於自由刑。對於死刑而言,除報應及威嚇目的外,並無所謂之矯治功能。自由刑能否發揮矯治之功能,從務實之現況關之,仍有努力之空間。一般而言,咸認為身體刑並不人道,故現代文明國家皆明文禁止之。又監獄執行刑罰人員亦不得有虐待人犯之行為,否則構成違法,以確立人犯之基本人權。換言之,刑罰係賦與國家行使之制裁手段,任何人包括監獄執行人員,均不得逾越法律規定執行人犯應受之刑責,並禁止被害人動用私刑,以維護社會秩序。但相對於死刑而言,其殘酷性不亞於身體刑,但許多國家仍然採行死刑制度。除因亂世用重典之考量外,死刑最大之目的在於前述之報應思想及威嚇目的,以永久隔絕犯罪人之終局手段達到制裁目的。死刑存廢之議題引發許多人道、宗教、刑事政策等等之討論及辯證,至今尚無絕對之定論。然而死刑因有不可回復性之特質,且司法制度又不可能完美無暇之前提下,從絕對擁護死刑制度者之立場,對於殘酷性遠高於身體行之死刑,道德或邏輯上似無法自圓其說。

    2. 如果死刑制度存在,哪些犯罪之行為或犯罪情狀是你判處死刑的標準及理由?

      參考觀點:

      例如,剝奪一人或以上之人之生命、侵害他人身體、貞操、財產、以及犯罪之數量或手段等,並說明所持之理由。

    3. 如果你是法官,在科刑時,你會以哪些情狀作為科刑輕重的衡量標準?試述其理由?你認為刑罰制度存在之主要目的或作用為何?試申述其理由。

      參考觀點:

      法律規範係社會規範中之一種,而刑法係所有法律規範中,制裁違反法律規範最嚴厲之一種手段。對於違反刑罰之行為人(即犯罪行為人),所課之制裁稱之為「刑罰」。刑罰之目的一般而言有預防目的及報應色彩。即以嚴厲之刑罰制裁,以威嚇其他人不得犯罪,並就犯罪行為人本身予以制裁報應,以滿足人類原始之復仇慾望及伸張正義之法律情感。近來刑罰目的有改採矯治目的之教育意義,然而仍然不脫其本質為預防及報應之目的。因此人類法律情感仍然無法完全擺脫傳統報應之思維,並且現實上刑罰確有遏止警惕功能。

    4. 正常審判程序判決確定之死刑犯,在執行死刑之前,是否仍該享有比照一般服刑求犯之基本權利?

      參考觀點:

      死刑犯在法律上之地位,係被判處執行死刑處遇之被告。換言之,執行死刑係執行其刑事審判之結果,除執行死刑前必要之戒護措施外,原則上應與其他被告同享有限制性之基本人權。

    5. 在片中,一個死刑犯從最初判決有罪到執行死刑耗費六年的時間,這是忠於程序正義或是浪費社會成本的作法?(死刑犯罪案件是否應速審速結?)試申訴其理由。

      參考觀點:

      所謂遲來之正義非正義,是否完全正確?還是一種迷思?如果終於程序之正義,使較能確保獲得實質正義結果為真之前提下,死刑之犯罪與其他犯罪所應進行注重之程序正義有無不同?甚至是否應更加慎重之?反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無關,則有何方式更能發現實質正義?又所謂之速審速結,不論適用於任何程度犯罪之犯罪案件,均不得枉顧程序正義與泯滅任何發現真實之可能性,使為正途。

    6. 司法程序中,有哪些因素會影響判決之公正性或一致性?

      參考觀點:

      例如執法人員受賄、執法人員之間之主觀性差異、是否有律師參與司法程序、法律之缺漏、其他因素等。

    7. 法律規定赦免制度其目的和意義為何?赦免制度是否有為公平正義原則?

      參考觀點:

      廣義之赦免制度係豁免刑事懲罰之一種,賦予統治者使用之法律制度,係用以救濟法律制度可能發生錯誤之唯一途徑。但是赦免有時成為政治上一種統治者施惠之恩典、或刑事政策之手段,或成為濫用特權法外開恩之合法途徑。因此,赦免之要件必須有法律依據,以免濫用。至於赦免是否有違法律公平原則?端視以何種角度觀察,以及赦免之理由為何來判定。

  2. 社會

    1. 我國青少年犯罪率日益上升,試分析此現象的癥結,並提出因應之道。

      參考觀點:

      青少年犯罪率日益上升的原因和整個社會的變遷有很大的關連,大抵可從社會、學校、家庭三方面去探討,在青少年成長和社會化的過程中,其正確價值觀的養成尤為重要。然而在「以利為重」的大環境中,孩子體驗不到人文的精神,而且身處於強調升學至上且親子疏離的環境中, 是很容易偏離正軌且感到無所適從。改善之道應從社會、學校和家庭教育著手。

    2. 犯罪人口是否多數出自中下階層的家庭?試述己見?

      參考觀點:

      犯罪的形成和家庭背景、社會階層有一定的關係,但沒有絕對的關係,重要的是瞭解犯罪人背後的動機和形成原因,避免惡性循環造成「犯罪家庭」之產生。

    3. 如果你是老闆,你是否會雇用曾有犯罪紀錄的員工?試申述其理由。

      參考觀點:

      一個曾有犯罪紀錄的人其實是不應該被「Mark」的,事實上他已為他某個時期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法律也已制裁他了。對犯罪者而言,重生的過程需要的是社會給予的機會、信心和鼓勵,懷疑的眼光容易使他們再度墜入犯罪的深淵。老闆基於「風險」的考量,而不願任用有犯罪紀錄的人固然是人性的反應,然而基於同理心,是否應該給犯錯的人多一點機會呢?

  3. 心理

    1. 如果你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即使法律已還你公道,你會原諒加害人嗎?理由為何?

      參考觀點:

      人一旦受到傷害,是否願意原諒加害人,完全在於自我心態的重建,如果抱持著「復仇」的意念,那麼不僅無法原諒別人,也無法原諒自己,因而會掉入自我虐待的陷阱中,換言之,如果能將悲傷化為寬容的力量,或許可以救贖別人和自己。在台灣也有被害人家屬原諒加害人的案例,請參考資料(四)。

    2. 在你的自我價值或認知裡,對於片中修女的行為,你有什麼想法?試申述其理由。

      參考觀點:

      道德固然有一些基本而穩定的「金科玉律」,如「不可殺人」、「不可說謊」、「不可姦淫」等基本規範,但其具體內涵仍須與時空處境相配合,修女面對的一個罪不可赦的死刑犯,但她強烈的信仰和信念,支持她把死刑犯當作是「人」來看待,因而他也應保有身為一個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存權。修女為死刑犯爭取人權的過程,顯示了她秉持上述「人的生命價值,不因犯行而減低」的信念,因此在這個救贖過程中,修女的作法和作為雖遭人爭議,但她仍掌握了道德的根本精神:仁愛、慈悲。

我國相關的條文

  1. 憲法關於人民生存權的保障,請參考憲法第十五條、其限制請參考第二十三條。

  2. 我國刑法第一編「總則」編中的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七至七三條),內容是有關科刑時應斟酌的情撞及各種刑罰的規定。

  3. 赦免法第一至第七條

參考資料

  1. 死刑廢止運動的社會意義:台灣大學法律系,李茂生(摘自民間司改會2000年舉辦之人權國家與死刑存廢座談會第一場,第三至第四頁資料)

    1. 前提

      1. 兩百年來的近代死刑存類論已經形成了三種的論述模式,此即廢止,存續,已替代型或嚴格的程序縮小死刑執行可能性等三種意見。

      2. 第三類型的主張以法律人居多,且於其論述中通常都會闡明廢止死刑的期待,但是基本上這應該算入存續論中。因為於現實點上,其是容忍了死刑的存在。此外,不僅是所謂的嚴格程序仍有許多的例外,其考量點不乏令人質疑的部分,更重要的是,其所提出的替代方案事實上會產生更殘酷的遭遇。據此,以下僅討論前兩者。

    2. 廢止論

      1. 宗教與人道的觀點

        死刑為野蠻殘酷的刑罰,反於生命具有絕對價值的人道觀點,國家並無與生命的權能,若允許國家執行死刑,則會助長輕視生命的風潮。

      2. 刑法中刑罰論的觀點

        死刑反於教育刑觀念,並且對於該當死刑的犯行的犯罪人無威嚇的功能

      3. 刑事司法的觀念

        死刑為回復不可能的刑罰,若有誤判的情形,則甚至於會影響的司法的威信

    3. 存續論(針對以上三點的回應)

      1. 殺人犯才是真正不尊重生命的人,死刑的執行,正式宣示每個人都必須尊重生命的原則。

      2. 刑罰的機能並不止於教育,其另有威嚇、預防等功能,況且亦有研究認為死刑(對於尚未犯罪的人而言)具有威嚇功能。

      3. 誤判的可能性必不只是存在於死刑的案例中,其他的刑罰也會有同樣的問題而且自由的剝奪意識無法回復,對於誤判的自由刑也僅能予以補償而已,補償遺族與補償當事人間並無多大差異,同樣只是補償而已,根本無法進行回復的工作。

    4. 暫且的問題解決方式

      1. 既然針對各個論點都有正反意見,則於民主國家中,應以民意為依歸,不時舉辦民意調查,於過半的民眾贊成廢除死刑時,始立法廢除之。

      2. 於死刑存在的國度,廢止運動是一種啟蒙的運動,於死刑已經廢止的國度,抗拒回復死刑值席的反動浪潮的運動,也是一種防止人性墮落的運動。

      3. 反之,存續論的運動其實是不知反省或無反省機制的保守運動。

    5. 問題仍舊存在

      1. 何謂被啟蒙的人性?為何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度中,仍舊需要對於已經被啟蒙的民眾繼續教育?對於死刑激進病態的堅持,其意義何在?

      2. 民調的操作上亦有問題存在,廢止論者認為於未提供充分資訊下的民調其實僅是民意的操作,但是如果提供有關死刑的執行現況的資訊,例如二十分鐘的等待、人工腦死,以及其他世界過國的情事等,這難道不是一種誘導?

  2. 各國死刑相關規定(摘自民間司改會2000年舉辦之人權國家與死刑存廢座談會第一場第十五至十七頁資料)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曾於一九九九年年底,作了一個與廢除死刑有關之統計報告。其中發現再一百九十六個國家中,有七十個國家已完全廢除死刑,有十三個國家部分或於平時廢除死刑,有二十三個國家事實上廢除死刑,而有九十個國家維持死刑,所謂完全廢除死刑,指任何犯罪均不得處以死刑,例如瑞士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安道耳憲法第八條第三項即明確規定死刑應禁止,而部分廢除死刑,指一般犯罪不得處以死刑,只有特殊情況例如軍事或戰時犯罪才可處以死刑,例如巴西憲法第五條規定,除於已宣告戰爭之時期外不得施行死刑,而阿根廷憲法第十八條則永遠限制因為政治理由而處以死刑。再者事實上廢除死刑則是指法律上雖然對一般犯罪維持死刑之處罰,但是事實上有十年以上未執行死刑,或已為國際承諾而不執行死刑。因此國際特赦組織認為,全世界有半數以上國家(106/196)至少已實質上廢除死刑。     但是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數字與上述三個國際條約之批准國數目有相當落差,假設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數字沒有錯誤,可得知有許多國家雖然已不在執行死刑或以廢除死刑,但並未批准國際條約,因此造成雖然已有八十三個國家部分或全面廢除死刑,但是只有五十五個國家批准三個國際條約之一。然而如上所述「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給予各國在批准或加入時得提出保留,而針對戰爭時期之最嚴重犯罪處以死刑之權利,因而國際特赦組織所統計之八十三個部分或全面廢除死刑國家應該都會認同「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才是,這些國家未批准「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之原因頗值得深究。    另外從時間點而言,十五世紀起便有國家不執行死刑,而有幾個國家在十九世紀即已明文廢除死刑,例如葡萄牙及荷蘭分別於一八七六年及一八七0年部分廢除死刑,而委內瑞拉、聖馬利諾及哥斯大黎加則分別於一八六三年一八六五年及一八七七年完全廢除死刑。另一方面,依據國際特赦組織之土淨,一0六個已事實上、部分或全面廢除死刑國家中,由此可之一九七六年以後才是廢除死刑高峰期的開始。

  從以上之討論可得知以下論述:

  1. 依「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而言,一個國家即使沒有廢除死刑,其死刑之執行應只適用於最嚴重之犯罪,同時不得對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及孕婦執行死刑,而受死刑宣告者有權尋求赦免。

  2. 實際上不執行死刑之情形從十五世紀便開始,而就各國國內法律對廢除死刑之實踐而言,其時間點自十九世紀後期開始,然而大多數國家是一九七六年以後才陸續廢除死刑的,而目前世界上已有半數以上國家事實上,部分或全面廢除死刑。

  3. 國際組織對廢除死刑之努力並使其明定於法律文件,始於一九八三年之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其後則有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八九年決議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及美洲國家組織在一九九0年簽訂美洲人權公約議定書。然而批准此三個公約的國家數目分別為三十七、四十二及七,扣掉重複之國家後,實質上已至少批准一個公約而認同廢除死刑之國際條約訴求的國家只有五十五國。

  4. 三個國際刑事法庭或刑事法院歸約表達了國際上對嚴重犯罪亦處以死刑之意願,此代表國際上不以死刑作為刑罰之一種的具體實踐。

  5. 許多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的許多機構、歐洲理事會、歐盟、歐洲安全及合作組織與美洲國家組織,均強調廢除死刑之重要性。

  6. 國際文件認為死席徵施行有無可回復之結果,關閉了更正司法錯誤之可能性,去除了改變判決之機會;構成非人道及污辱之處罰,違反最基本之人權,及生命本身;在法治之文明及民主社會是不應存在的。同時廢除死刑是對生命權享有之進展,使生命權得到更有效之保護;促使人性尊嚴之提升及人權進步之發展。

    如果以一個嚴格的標準衡量,廢除死刑尚未有全球故聖,但是廢除死刑此議題是國際上非常重視的,而且廢除死刑之國家數目不斷增加,因而或許可預期廢除死刑將來可能成為全面的國際共識,以現今之情形而言廢除死刑是進行中的國際共識。

  1. 我國死刑種類

    1. 相對死刑

      即法條明文規定觸犯此法處死刑或其他刑罰,如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絕對死刑

      及法條明文規定觸犯此法處以死刑,並無其他刑罰選擇,如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死刑」

  2. 神話KTV事件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清晨,台北市的一位計程車司機,在台北神話KTV的門口與人發生口角打起價來,打輸了心裡很不服氣就跑去喝悶酒,但喝最後心裡越佳的氣不平,就回家拿出瓦斯桶放進那家KTV的店裡,把瓦斯桶打開點火,造成一場不小的火災,那就是神話KTV火災,總共燒死了十六個人,縱火嫌犯湯銘雄,警察當天就把他找到,他那時還有點醉,她還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壞事。法院開庭審理時,那十六位死者的家屬,看到他時都很生氣,激動的想要打他,他良心受到很大的責備,心裡很難過,後悔莫及,他一直感覺到沒有人會原諒他,也沒有人了解他,在死者家屬中有一位基督徒(杜花明老師),主動的寫信給他,安慰他,還鼓勵他,而且饒恕他,還向他傳福音並任他作弟弟,他內心受到很大的感動,後來他在獄中信基督教,甚至在他槍斃前,他答應錄了一捲饒恕之愛錄影帶,他也願意把他所有有用的器官完全的捐贈出來。

參考書目

  1. 【死刑廢止論】,團藤重光著,林辰彥譯,商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