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訴訟
即在訴訟中以屬於某範疇的所有相屬人等的名義為訴訟人的一種訴訟型態。以美國社會的發展為例,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由於對「環境保護」此一課題的日漸重視,促成了「集體訴訟」的訴訟方式得以推動。有關空氣或水污染的訴訟、保護野生動物與維護自然景觀的訴訟,無不始自於代表廣泛人民群體為喉舌的組織和團體。
懲罰性賠償
『懲戒性損害賠償金』通常是在民事案件中判決給付,藉以懲罰被告,或防阻未來不法行為之發生(重點不在於補償原告所遭受之任何損害,而是要對被告加以懲戒,以及達到保障一般公眾之附帶目的,藉以遏阻被告及他人在未來犯同樣之錯誤)。如果一個人撞傷別人造成損害,那麼他(她)就必須要完全地補償所有實際上的損害,才符合利益的保護。所以,對方的腳斷了,所支出的醫療費用,要賠;對方沒辦法上班工作以致被扣薪水,也要賠。前者就是「所受的損害」,後者就是「所失的利益」,這兩者都是實際上的損害,除此之外,應該就沒有損害可言。不過,當我們為了特別的公益目的,於是就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的惡意,而不是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這樣的特殊制度就是「懲罰性賠償」。本來我國是沒有這種制度,比較常見的是在英美的審判制度上。不過,在消費者保護法通過之後,為了加強企業經營者的責任,就分別依照他們的過失或故意的程度,讓被害人可以請求1~3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此,不但一方面可以適度地使企業經營者提高注意的義務,而且也鼓勵消費者勇於主張自己的權益。
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一個主要針對大企業為求私利侵害一般人民的利益所設計而成的制度。常見的案例如:大企業造成嚴重的環境(水)污染,當地居民提出上千萬至數億的求償。
你認為「法律」是彰顯「社會正義」的利器,或是只能幫有權有勢的人?為什麼?如果你贊成上述的觀點,是否也贊成社會沒有法律會比較好?而小鎮居民為了爭取正義所展開的漫長訴訟過程合理嗎?對於他們的損失,法律做了什麼彌補?
參考觀點:
台灣社會長期司法不彰的結果,往往令市井小民對法律實現社會正義的理想失去信心;而成人對於現實環境中可能遭遇或聽聞的司法不公所產生的喟嘆與無奈,也常常在無形中影響著下一代對法律公平性的認知。而上述議題的討論正好可以讓學生平日(受到身邊成人、傳媒的影響、自身的觀察或經驗)對司法是否得以彰顯社會正義的質疑有一個得以釐清的機會。雖然在討論與分享的過程中,學生可能可以舉出大量且具體的「實例」來證明司法的理想性已死,並且強調個人的權益若要獲得保障當然不能過於仰賴司法體系而應訴諸於其他有利門路的說法,這時老師可以協助學生釐清民主國家的法律制度原本建構的本意與所欲成就的理想,與經過現實運作後所造成的缺失二者間的差異,探討為何現實運作中會產生上述缺失的原因,並且提醒學生思考下面這個問題:現實與理想二者差距可以縮小到何種程度,原本就考驗著社會集體願意付出多大努力的誠意與行動去成就這樣的目標,問題是身為這社會一份子的你,你的意願有多強?行動有多快?
排除個人的因素,阻礙女性得以在工作上施展抱負、一展長才的社會結構性因素有哪些?有沒有哪些作法得以改善此種現象?
參考觀點:
關於這個問題請參考七、相關補充資料第二部份:社會。
請描述日常生活中深受其擾的污染與公害問題(污染源與污染結果、身為被污染者的感受等)。
參考觀點:
這個問題屬於個人經驗的分享,老師可以把討論焦點放在被污染者的感受以及如何面對因應上,甚至也可以分享自身的經驗、感受與應對的作法,以相互交流的方式正視四周環境遭荼毒的問題。
就你所知,台灣社會曾發生過哪些環境污染糾紛(以前的或目前發生的皆可)?爭執的對象、焦點、進行方式為何?媒體的觀點為何?社會大眾又是如何看待這些糾紛?
參考觀點:
關於這個問題請參考七、相關補充資料第一部份:法律 。
發展經濟是不是一定就得犧牲環境保護?請發表你的看法。
參考觀點:
台灣早期在拼經濟的過程中,為了提昇所謂的競爭力,不惜犧牲原本不會出聲抗議的生態與環境。但是這樣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加以對立二分的說辭與作法,在發展經濟被視為優先考量的情況下,合理化了犧牲環保的作為,但是問題只能這麼解決嗎?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二者真是對立二分的嗎?請參見七、相關補充資料資料第一部份:法律,所例舉數個企業界的作法提供不同的思考觀點。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為我國對環境生態保護的重要宣示。
我國關於環境保護的重要立法有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主管機關如果疏於執行相關法令,人民可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的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主管機關執行相關法令。相關條文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四條、廢棄物清理法三十四條之一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九條。
公害事件的受害人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程序,由眾受害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向廠商提起求償的訴訟。請求的依據主要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
法律:環境權的法制化與環境正義的相關論述(經濟發展v.s環境意識)
環境意識的萌芽與興起,伴隨著各式各樣人為的生產或消費活動所導致的大規模空氣污染、水質污染、噪音、地盤下陷、惡臭及其他有害人體健康及生活環境的「公害」而生。爾後世界各先進國家更有鑒於環境污染有日趨嚴重的現象,因此相繼在國際環境會議或是聯合國會議上,提出了所謂「環境權」的概念——人類應在足以保持尊嚴與福祉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並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及改善環境之責任,並且將此一概念的實踐,視為是當今國際社會應該共同遵守與保障的新興人權之一,而各種國內及國際「環境法」的制定,也是此種潮流發展下的產物 。
由於大部分的自然環境具有一旦受到破壞即無法復原,或是即使能復原,其成本也將高於避免污染或破壞所需成本的特性。因此,為了使上述環境權的理念得以落實,透過事前的理念宣導與預防、事後的妥善處理以避免污染或傷害擴大的做法,就成為目前政府當局解決公害問題(特別針對公害製造的主力:企業與業者而言)的主要模式:
以環境保護為前提的經濟發展理念:任何事業之開設,需經過環評,認定不會對周遭環境造成破壞,才可進行。且對「環境」的定義,不只包括自然環境,還擴大為社會及人文環境。目前台灣社會關於環境權法制化的基礎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的相關規定為代表:經濟與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事前防範:事先由立法機關制訂各種公害預防法,要求行政機關依照規定之標準,隨時監督以預防公害之發生。
事後補償與救濟:企業造成環境污染→受害者產生→提起訴訟,纏訟經年→判決勝訴,獲得賠償(常因時間拖延,喪失救濟機會)。除了上述做法外,民眾還可以針對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執行公權力不彰或是監督不力的情況提起「行政訴訟」以爭取公道(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74條、土壤及地下水防制法49條的相關規定)。
台灣的公害污染與環保運動
其實早在1970年代台灣就已經出現了所謂的公害問題。不過因當時社會禁忌未開,此議題並未成為大眾討論的焦點。爾後隨著經濟的發展與人口的不斷成長,各式公害污染與生態環境的破壞已嚴重的威脅到民眾的生存與健康,居民起而向廠商、政府抗爭以維護生存環境的行動逐漸興起。
1980年代以來,由於民眾環保意識的高漲,自立救濟運動風起雲湧。其中較著名的例子有新竹市水源里居民反李長榮化工事件、高雄後勁地區反中油設五輕廠事件、宜蘭反六輕設廠、彰化反美資杜邦設廠等。雖然民眾要求環保的呼聲日高,然而在顧全經濟發展的考量下,政府的態度卻是以被動敷衍的方式去回應民眾的訴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功能不彰、執行不力,任意廠商及業者持續製造污染,導致生存環境的日益惡化。民眾在訴求無效以及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靠自己、以自力救濟、抗爭、圍廠的方式來挽救自己的家園,形成了台灣奇特的反公害運動!換言之,民眾之所以採取以自力救濟的方式解決問題,往往是無計可施下的選擇。大部分的自力救濟行動,往往經過長時間的醞釀,過程也都由合法途徑開始,但是由於業者與政府的推託與缺乏誠信,使得民眾的權利行使無法藉由合法途徑獲得伸張,法外途徑就成了另一種可能的選擇,甚至演變成「會吵的孩子有糖吃」的抗爭模式。
解除戒嚴以後,隨著社會力與政治力的迸發,捍衛台灣環境的主力,除了上述草根性色彩濃厚的地方性組織以外,全國性環保組織的出現,例如「主婦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新環境基金會」等,不僅平衡了過去自立救濟運動的激進色彩,同時也透過環境教育的方式,向民眾呼籲與宣揚環境保護的重要,進一步強化了民眾的環境知能與意識!
近年來,政府當局在對外受到國際環境組織的壓力以及對內受到國內民眾環保的訴求之下,不得不一改以往敷衍、推諉的態度,在強調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被迫必須正視環境與生態保護的問題,因此制定並落實具有國際觀與在地觀的環境保護政策,就成為政府當局刻不容緩的重要責任!
然而十幾年過去了,縱有專責主管機關的成立、相關法規的制定管理、政策的不斷宣示,某些業者無視於後代子孫與他人的生存危機,為了個人私利破壞環境的行徑依舊惡劣的在這塊土地上橫行霸道的進行著,原本美麗清新的台灣被摧殘的不剩一塊淨土。雖然媒體的報導與親身的體驗已令人感到憂心忡忡,但環境惡化的情況與速度卻遠超過我們的想像(請參考媒體的相關報導、天下雜誌環境專刊報導與楊憲宏、林美挪所做的一系列觀察與報導),難道享有還算乾淨、清潔的陽光、水和空氣的基本環境權利,對台灣人民而言竟是一個如此遙不可及的幻想嗎?
RCA工人職業性癌症事件相關說明 (摘錄自工傷協會【RCA工人職業性癌症事件答客問】一文)
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於1969年來台投資,分別在桃園、竹北、宜蘭設廠,僱用員工高達二、三萬人,且多次被台灣政府評定為外銷模範工廠,1992年停產關廠。1994年環保署揭露RCA在台設廠期間違法挖井傾倒有毒廢料即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造成當地地下水和土壤的嚴重污染。1998年環保署宣佈RCA桃園廠址為永久污染區,成為國內首例。
RCA公害污染事件爆發後,已離職多年的員工陸續傳出逾千人罹患各式癌症,專家指出,RCA員工罹癌率為一般人的20~100倍。1992年關廠後,RCA將土地轉賣給宏億集團,由於土地因污染問題而無法開發。在環保署的壓力下,RCA雖然花了兩億元進行地下水、土壤的整治工作,對員工及當地居民卻完全的置之不理,從未對其發表任何言論及賠償措施,並且打算將目前留在台灣的十餘億台幣基金撤回美國。而當地環境雖經過多年整治,卻難予以清除,形成了永久性的污染。政府在處理這件事的態度上不甚積極以及提起法律訴訟的費用龐大、疾病與污染源因果關係舉證困難且況日費時,致使受害員工與居民遲遲無法進行相關的求償行動。
企業與環保:環保標竿企業如何兼顧經濟的發展與環境的保護 (摘錄自【天下雜誌2000年10月號】的報導)
早年台灣的經濟發展以製造業為本,不少企業為了爭取競爭的優勢,往往將犧牲環境視為是理所當然的作法。然而隨著時代潮流的改變,改進與正視因為現代化的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諸如環境污染、貧富差距情況惡化、鄙棄傳統、社會價值觀的混亂,反而成為全球新一波現代化發展的主流。換句話說,當前企業若想要取得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對環境保持友善、尊重,尋求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二者間的平衡,就成為企業必須努力的方向。從高科技到傳統產業,目前在台灣已經有環保領先企業在實踐上述的目標,其中實踐有成的例子如下所示:
社會:
性別不平等與工作困境:以台灣為例 (摘錄自【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一書的分析)
隨著時代的進步與實際的經濟需求,女人婚後步入職場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然而受限於整體社會環境與社會結構的不平等,女性想要邁入職場、並且從職場中獲得合理待遇的機會,仍舊較男性減少許多。究其可能遭遇到的困境如下:
勞動參與、就業機會和結構性的限制
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的偏低,除了與女性的婚姻狀態以及必須負擔家務有關之外,更涉及勞動市場中所存在的一些人為的及結構性的阻礙與限制。譬如就業機會的限制、產業的隔離與職業的分配,其中「限男性」的工作,無論在勞動報酬、聲望或權力方面,都優於「限女性」的工作,且到目前為止,仍然無法可以禁止此種公開歧視的行為。
在職訓練和升遷機會的缺乏
雖然女性勞工對於工作的責任感與忠誠度不見得較男性低,但是雇主常會以女性因為家務負擔而不願加班或無法接受職業訓練,作為解釋女性為何缺乏升遷或受訓機會的理由。但是如此的剝奪女性的機會,將使女性因其努力不受肯定,而導致成就感低落,甚至影響其實質的收入。
職業婦女工作與家庭兼顧的兩難。
雖然家庭是由兩性所組成,但即使是夫妻同時有工作,家務以及照護工作仍多由女性負擔,已婚的職業婦女全週工作和家務時間遠比男性多出十數個小時。此外家務與家庭照護的負擔也往往是女性發展個人事業的沈重包袱,女性經常在兩難之間做出離職的選擇,造成工作經驗的中斷,也影響了日後再進入勞動市場的機會。
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多來自於同事、上司或客戶,而被騷擾的對象則多半是女性,其中所反映出的即是兩性在工作場所中權力的不平等。被騷擾的女性,不僅身心受到侵害,其工作權也受到漠視,但更令人感到憂心的是雇主及一般社會大眾仍以保守的心態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