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推薦序 新舊司法世代之分界線

蘇素娥

法官

「刑事訴訟之歷史,是辯護權擴大之歷史!」辯護權的逐步擴展係時勢所趨,辯護人能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充分保障被告的權利,是邁向公平法院必經之路。

回顧我國司法改革的歷史,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無疑是最重要的項目之一。而刑事被告人權的確保,有賴專業律師的協助。大家都瞭解,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訊過程中權利是否遭限制或侵害,常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也是外界觀察我國司法人權是否提升的重要指標。事實上,偵訊過程的合法化,非但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確保案件審理正確性的基礎。因此,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面對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調機關的調查與偵訊時,能在適當的時間給予必要的辯護協助,不但可確保偵訊程序合法公正,也是落實刑事被告人權保障重要的一步。

司法院為保障被告訴訟權,自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後,即積極協調該基金會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對無資力之強制辯護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警局第一次偵訊、檢察署複訊及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提供律師陪詢之法律扶助。並函請各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於警局第一次偵訊、檢察署複訊無律師陪同之情形下,若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則法院於收案後,即由法警協助被告洽詢扶助律師到場、提供法扶律師適當接見空間及合理時間,俾益瞭解案情。

此種律師陪詢的制度實施以來,對於被告警詢筆錄及檢察官偵訊筆錄的任意性,確已獲得相當的擔保;對於被告的辯護依賴權亦提供足夠的保障。我們相信律師陪詢制度對於偵查、審判效率及正確性的提昇,亦有所助益,值得持續推動。

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34 條之1 有關律師接見通信的增、修規定於 99 年 6 月23 日經總統公布生效,確保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到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受干預充分溝通的權利,除非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始得暫緩接見,於暫緩同時檢察官並應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上開修法意旨,若能搭配律師警局陪詢制度的推廣,將更能落實保障被告的權利。

欣聞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合作編訂《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對警詢階段律師如何發揮協助當事人的功能,作系統性的論述與說明,提供熱情有心參與律師警局陪詢制度的律師們執業的參考,相信定能有益實務未來的發展。

過去一段時間所推行的律師警局陪詢制度,尚未能普及,仍有努力空間。在此期待執法人員以保障被告權利的角度出發共同努力推動,而以捍衛人權為職的律師們亦能滿懷熱情全力投入。相信,這個制度若能充分發揮實效,定能寫下我國人權保障的新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