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五、律師倫理之考量

若犯罪嫌疑人對律師承認犯罪,且有充足的證據顯示其承認似乎屬實,則律師不宜建議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但是否認罪,犯罪嫌疑人仍具有完全的自主權。在犯罪嫌疑人於司法程序中正式認罪之前,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律師面前承認犯行,律師仍負有保密義務;即使犯罪嫌疑人之後決定否認犯罪,仍不妨礙律師為其辯護,但應注意避免附和犯罪嫌疑人虛偽之陳述或辯解,甚至使用偽證以實其說。

若犯罪嫌疑人表示其對於犯罪並無責任,但仍願意承擔責任時,律師應立即確認其是否出於頂替他人犯罪之意思。如非頂替,則律師仍應就認罪之法律後果(包括民刑事責任)向犯罪嫌疑人為詳細之分析與告知,但認罪與否仍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如認有頂替之虞,但犯罪嫌疑人已決定認罪者,律師應即解除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