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六、律師到達警局前應注意事項

(一)能聯絡上犯罪嫌疑人

於到達警局前,律師若有機會與犯罪嫌疑人本人通話,宜注意下列事項:

  1. 盡量安撫犯罪嫌疑人情緒,使其靜待律師到場,惟應避免談論涉案情節,切記犯罪嫌疑人的電話可能已遭到監聽。
  2. 確認犯罪嫌疑人本人之姓名、所在警局、遭拘提逮捕時間及到達警局時間。
  3. 律師應提醒當事人,最好保持完全的緘默,於律師到場前勿與警察閒聊或漫談,即便警察以「律師到場還需很久的時間,不如先完成筆錄即可離開」等語勸說,或採取其他任何脅迫利誘方式,當事人也不宜放棄緘默。
  4. 建議犯罪嫌疑人先不要簽署任何文件。
  5. 告知犯罪嫌疑人預計到達警局的時間。
  6. 酬金之費率標準。
  7. 告知犯罪嫌疑人與自己聯絡的方式。
  8. 幫忙其聯繫家屬,告知其被逮捕、拘提之事由,暨現在所在地點。

(二)未能聯絡上犯罪嫌疑人

於到達警局前,律師若沒有機會與犯罪嫌疑人本人通話,則應先打電話給犯罪嫌疑人可能所在之警局,告知警方已受任為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及預計到達警局之時間,並嘗試請求警方同意自己與犯罪嫌疑人通話。

若警局在電話中表示局裡沒有該犯罪嫌疑人,則律師宜注意有可能犯罪嫌疑人仍在前往警局途中,因此警局人員尚不知該犯罪嫌疑人,或者警局蓄意隱瞞,或者犯罪嫌疑人確實未遭該警局人員帶走。就以上各種情形,律師可能有到警局現場確認之必要。

但不論何種情況,律師宜保留該通電話之通聯紀錄1,以作為日後必要時證明曾向該警局尋找犯罪嫌疑人之證據。若警局在電話中表示,犯罪嫌疑人拒卻辯護人到場,則律師宜要求與犯罪嫌疑人通話,確認其確有拒卻之意思。必要時,宜親自到場為此項確認。

(三)無法接受委任或無法於法定時間到場

若律師認為無法接受委任或無法於法定時間2到場者,應即通知犯罪嫌疑人(若由第三人委任,亦應通知該第三人)及警方,俾利犯罪嫌疑人或委任人儘速委請其他律師。


  1. 根據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第 4 條之規定:「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三、行動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四、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2.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