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三、進行指認程序之要件

當證人已於調查程序開始前指認犯罪嫌疑人,或有證人表明可以指認出犯罪嫌疑人,或有合理機會找到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時,只要犯罪嫌疑人否認涉案,除非無法進行指認或進行指認無意義(如證人早已熟知犯罪嫌疑人),否則應立即進行指認程序。律師並應請求警方就上開情節,記明於筆錄,供爾後檢視是否符合傳聞法則例外之可信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