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四、警方拒絕犯罪嫌疑人接觸律師

(一)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諮詢或委任律師之權利

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逮捕與否,犯罪嫌疑人除享有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委任律師陪同在場之權利外,不論他是否已經被警方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均享有隨時詢問法律意見或接受法律建議之絕對權利;縱其先前曾表示過不委任律師,仍得在警詢過程中改變意思,主張委任律師在場陪詢之權利。

犯罪嫌疑人於警詢過程中,得與受委任律師隨時以會談、電話或書面之方式,諮詢法律意見或請求提供法律建議。

律師於警局陪詢過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諮詢法律意見或請求提供法律建議時,在不過度干擾偵訊程序之前提下,應盡可能迅速提供諮詢意見或法律建議。

(二)警方阻擾或拒絕犯罪嫌疑人接觸律師

只要律師到場,警察就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 項之規定,讓律師立即接見犯罪嫌疑人。在律師到達警局之前,應盡可能打電話到警局,要求與犯罪嫌疑人通話,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律師到場之前,有權拒絕接受警詢,並告知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的規定,警察應等待律師最多 4 小時。但律師應注意,在這通電話內,勿與當事人談論案情。

警方常以下列理由拒絕犯罪嫌疑人接觸律師,但這些理由在法律上均不成立:

  1. 律師會建議犯罪嫌疑人行使緘默權或拒絕回答警方之特定問題。
  2. 律師係基於第三人之委任來會見犯罪嫌疑人。但除非犯罪嫌疑人當場表明不願接受第三人委任之律師於警局陪詢,只要犯罪嫌疑人願意會見律師,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止犯罪嫌疑人接觸律師。
  3. 律師會干擾偵訊程序。如律師於提供犯罪嫌疑人法律諮詢意見,警方表示希望律師不要向犯罪嫌疑人傳達某些訊息以干擾偵訊程序云云時,律師應明確告知警方,依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與案情有關之訊息及合法之法律建議之權利及義務。
  4. 律師接受多名犯罪嫌疑人委任,而犯罪嫌疑人間有利益衝突。實則,律師得依自己之判斷,定於同一案件中是否得同時接受多數犯罪嫌疑人之委任,並提供法律諮詢及建議。
  5. 會造成時間拖延。律師如預計會見一名以上之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警詢延宕,並將導致其他犯罪嫌疑人於未能充分接受法律諮詢及建議之情形下接受警方詢問,此時律師應採取適當之法律策略,例如:(在沒有利害衝突之前提下)請同一事務所之其他律師或其他事務所之律師共同為警局陪詢,或是請求警方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於警局陪詢,或由其他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等(參照第一章二、(二)1.)。

又前述第 4.、5. 點之情形,請另參第一章之說明。

(三)律師遭警方阻擾或拒卻之處理

若律師到場後,警方拒絕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應直接以電話向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警局分局長或當地警察局局長反應。並以書狀敘明上述情形,呈遞給承辦本案之地檢署檢察官,俾附於卷宗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