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逮捕與否,犯罪嫌疑人除享有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委任律師陪同在場之權利外,不論他是否已經被警方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均享有隨時詢問法律意見或接受法律建議之絕對權利;縱其先前曾表示過不委任律師,仍得在警詢過程中改變意思,主張委任律師在場陪詢之權利。
犯罪嫌疑人於警詢過程中,得與受委任律師隨時以會談、電話或書面之方式,諮詢法律意見或請求提供法律建議。
律師於警局陪詢過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諮詢法律意見或請求提供法律建議時,在不過度干擾偵訊程序之前提下,應盡可能迅速提供諮詢意見或法律建議。
只要律師到場,警察就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 項之規定,讓律師立即接見犯罪嫌疑人。在律師到達警局之前,應盡可能打電話到警局,要求與犯罪嫌疑人通話,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律師到場之前,有權拒絕接受警詢,並告知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的規定,警察應等待律師最多 4 小時。但律師應注意,在這通電話內,勿與當事人談論案情。
警方常以下列理由拒絕犯罪嫌疑人接觸律師,但這些理由在法律上均不成立:
又前述第 4.、5. 點之情形,請另參第一章之說明。
若律師到場後,警方拒絕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應直接以電話向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警局分局長或當地警察局局長反應。並以書狀敘明上述情形,呈遞給承辦本案之地檢署檢察官,俾附於卷宗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