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一、 律師於警詢時的職責

(一)概述

律師應確實善盡協助犯罪嫌疑人之責。 警詢中律師應積極且負責地提供協助,而非僅消極在場旁觀

律師不應僅在場旁觀,蓋律師在場的目的在於:

  1. 確保詢問過程之合法性。
  2. 提供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見。
  3. 保護犯罪嫌疑人權益。

於下列情形,不論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要求,律師均應主動介入詢問,提供協助:

  1. 澄清或挑戰警方不合理的問題或提問方式。
  2. 依當時狀況,建議犯罪嫌疑人保持緘默。
  3. 提供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見。

律師應確認適當的在場位置,俾利與犯罪嫌疑人或負責員警溝通。較佳的位置是在犯罪嫌疑人身旁,能與犯罪嫌疑人保持目光的接觸。

詢問可能伴隨著壓力及衝突,律師務必保持冷靜。

律師應完整札記詢問過程1,包括自己在現場所表示的意見、其他可能影響該次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以及憑信性的事項(例如:先前未參與詢問之警員,突然介入詢問過程,以粗暴的態度指責犯罪嫌疑人)。

(二)一般注意事項

在詢問開始之前,律師應告知犯罪嫌疑人詢問依法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提醒犯罪嫌疑人在確定錄音或錄影開始後,再行回答問題。

注意在正式製作筆錄之前所進行的非正式問話(例如:以閒聊的方式進行)仍可能變成稍後所製作之筆錄內容,因此律師應主動確認此時錄音或錄影已開始,並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此時的陳述內容仍可能成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應注意在錄音或錄影的情況下,若日後對筆錄內容有所爭議,則法院可能會以犯罪嫌疑人在錄音或錄影時的陳述取代筆錄,故律師確認錄音或錄影的持續進行有其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應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要輕易在任何文件上簽名。警方可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簽名的文件包括:

  1. 警詢筆錄

應幫助犯罪嫌疑人確認筆錄內容與其陳述並無不符或漏載,若有漏載或不符之處,應主動要求更正筆錄,之後始行簽名。

  1. 搜索扣押筆錄

若在警詢時,警方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則律師應幫助犯罪嫌疑人確認筆錄內容與搜索扣押當時之實際情形是否相符。若有漏載或不符之處,應主動要求更正筆錄,之後始行簽名。

  1. 警詢時提示的其他文件

應提醒犯罪嫌疑人,非其本人所製作之文件,其無表示意見之義務,自然也沒有在文件上簽名的必要。

(三)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者之特別注意事項

實務上常見具原住民身分之犯罪嫌疑人於接受警局詢問時,或對警局詢問感覺陌生、害怕,或聽從警員勸說,為儘早完成筆錄製作、儘速離開警局等原因使然,對於警局詢問者之問題一知半解,卻常有以附和、同意、肯定之方式回覆詢問者之詢問,致答覆失真、筆錄記載與其真意不符等情事,是以律師於陪偵時宜特別注意。

另有關原住民因其傳統慣習,如持槍狩獵而遭逮捕之情形,律師應留意最高法院相關無罪判決之見解。

此外,對於未受漢字教育之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律師應特別詢問受詢問人是否能以漢語溝通或必須聘請瞭解其原住民族母語之人進行通譯,以免傳達錯誤。

(四)詢問開始

於警方正式開始詢問之際,律師應確認下列事項:

  1. 員警、犯罪嫌疑人、律師自己、陪同者及通譯等皆已就定位。
  2. 應確定犯罪嫌疑人目前並無其他須與律師私下諮詢的事項。
  3. 採取和緩的態度讓警方了解律師並無自始即與警方對抗的意圖,以避免製造或升高緊張的氣氛。
  4. 確定錄音或錄影已開始。

又,於犯罪嫌疑人行使緘默權後,若犯罪嫌疑人有意中斷緘默回答問題,律師應建議犯罪嫌疑人先與律師私下諮商。犯罪嫌疑人若經與律師諮商後,仍決定回答問題,則律師仍應提醒犯罪嫌疑人,在詢問中隨時可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意見。


  1. 關於律師得札記詢(訊)問要點乙節,詳參內政部警政署84 年 2 月 25 日(84)警署刑司字第 14980 號函:「有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警調單位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札記訊問要點乙案,本署業於 83、11、22 以警署刑司字第 77585 號函轉據法務部 83、11、7 法 83 檢字第24163 號解釋函,通令各警察機關照辦在案,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