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四、警詢對日後審判之重要性

警詢為刑事追訴的重要階段,故律師應正確記錄警局中出現的各種事項或爭點,以及律師在警詢時所表示的意見,以便日後參考在審判中是否爭執該次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犯罪嫌疑人的自白若係出於警方之壓迫,或其他可能導致自白不可信的行為,其證據能力可能遭排除1

法院不應採用任何損及刑事程序公平性的證據(其應考慮所有的情形,包括證據取得),實際上,任何證據都可能被排除。


  1. 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同法第 156 條第 1 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