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為刑事追訴的重要階段,故律師應正確記錄警局中出現的各種事項或爭點,以及律師在警詢時所表示的意見,以便日後參考在審判中是否爭執該次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犯罪嫌疑人的自白若係出於警方之壓迫,或其他可能導致自白不可信的行為,其證據能力可能遭排除1。
法院不應採用任何損及刑事程序公平性的證據(其應考慮所有的情形,包括證據取得),實際上,任何證據都可能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