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所有與其遭拘提、逮捕、自行到案及羈押等相關的事項上,都有權諮詢律師;本章所述為其中最常見的問題。
律師應告知犯罪嫌疑人如何應付各種狀況。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之規定,司法警察人員採證之情形,警察可能不需令狀即得強制採證。律師於警察擬進行強制採證時,應將相關法律規範向犯罪嫌疑人解釋。如律師認為依當時情形強制採證並不合法,應以口頭表示異議,並於事後以書狀正式向承辦本案之檢察官陳述意見。於自行到案說明(即未被拘提或逮捕)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不適用之,指紋、掌紋、腳印、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之採取或為照相、測量身高等取證行為,僅得於自行到案說明者同意下為之,律師應告知犯罪嫌疑人無義務同意,並提醒採證所取得之資料日後可用於對其不利之指控。
於警詢時,若警察要求犯罪嫌疑人帶警方同往住處、辦公處所或其他場所進行無票搜索,律師應提醒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