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推薦序 健全的律師功能,是民主法治的基石

陳盈錦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二十多年前法律系畢業時,在畢業紀念冊上自我勉勵:法律人,總要去做一些有意義,卻不見得有結果的事。今天,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編寫了這本《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對維護人性尊嚴、保障人權,不僅是有意義,更是有結果的事!

刑事偵查的主要目的,固然在發現真實,但現代法治國家,發現真實,已非刑事訴訟程序的絕對價值。文明的法治社會,刑事訴訟程序,更注重遂行公權力之機關,必須遵守法律正當程序,嚴禁以不正當的手段去取得犯罪事證。否則,當犯罪事證尚不見得釐清之前,無異是已在製造另一個犯罪行為。試想這樣的畫面:司法警察為求犯罪嫌疑人自白,可以任意拘捕人民,恐嚇、利誘、刑求逼供;為求取得贓證物,可以任意私闖民宅、翻箱倒櫃;為求偵辦線索,可以任意通訊監察民眾的電話、網路,監看人民的隱私……;縱使,最後案子破了,但如此扭曲人性尊嚴、可能波及無辜的偵查過程,會是你我期待、免於恐懼的文明社會嗎?更何況,萬一是錯辦、冤案?

因此,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明白揭示人民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而人民能否擁有公正審判的環境,除了政府部門須建構良善、清廉的司法機制外,其中另一重要關鍵,就是讓人民享有健全有能的辯護機制,為其保障基本訴訟權利,不受其他人民、公權力機關或統治階層有意或無心的構陷、輕忽,而故入人罪,導致冤、錯判。

過去,民眾因案遭拘提或逮捕至警局,因未選任辯護人陪同或縱選任辯護人到場,因警察同仁未能充分理解與尊重律師辯護權的行使,損及犯罪嫌疑人的訴訟防禦權等基本人權,迭生爭議。因此,立法院在今(99)年 6 月 1 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於 6 月 23 日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 項條文明訂:「辯護人與偵查22推薦序 健全的律師功能,是民主法治的基石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此即在更完善的建構健全的辯護制度,明確賦予律師有權對於委任其辯護之被拘提或被逮捕的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局可行使優先接見、通信之辯護權,以杜爭議。而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為律師同道編寫的《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更具體的提供辯護律師,如何完善的在警局執行辯護業務,保護當事人權益。這本手冊,有二個重要功能:

( 一 ) 在提醒與喚起律師應有之職能。從律師的職責、接受當事人委託應有的同理心、在警局應發揮之功能、應有之態度與對當事人之專業協助等,從心理層面到技術層面,鉅細靡遺的完整規劃,不僅可充分維護犯罪嫌疑人之訴訟權益、保障人權,亦可說是律師在警局執行職務的葵花寶典。

( 二 ) 在確保警察偵查的品質與避免爭議。藉由23律師陪同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警局接受詢問,不僅可確保法律正當程序的踐行,避免警察同仁發生不當舉措,提升警察偵查品質,更可因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在警局內之供述,因有律師陪同在場接受詢問,杜絕爭議,進而確保其證據能力。

《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不僅值得律師界人手一冊作為案頭參考,更值得每位警察同仁詳加研讀,期能理解與尊重律師職權的行使,認知人性尊嚴的價值;更重要的是,讓每一個可能是你、我、周遭親朋好友,踏入警局,能有所期待、免於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