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到場陪詢前之準備
律師宜預先準備會帶去警局的資料,包括:
- 與系爭事實有關之法律條文。
- 本手冊。
- 用以札記之筆記本或空白紙張。
- 律師證及其他身分證明,例如:法扶的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證。
- 名片。
- 手機。
- 可以獲得協助的聯絡電話號碼。
- 蓋好律師章的委任狀及律師袍(以備警詢完畢若移送地檢署開庭時所需)。
律師應穿著得體,增加犯罪嫌疑人對律師的信賴。如有可能,應先預判本案涉及之法條、爭點及可能的辯護方向。
通常犯罪嫌疑人在警局最關心的事情便是盡快離開警局,因此,律師在接獲到場陪詢之通知時,應盡快到場,避免不必要的延宕,以免當事人因急於離開警局而在警詢時過度配合警方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