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順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
日本刑事法學者團藤重光嘗謂:「刑事訴訟法歷史,乃辯護權的擴大史」。回顧我國司改政策、人權保障沿革脈絡,對照關鍵時刻刑事辯護的進化昇華,栩栩如生、躍然紙上,若合符節。
1982 年,台灣發生首件持槍搶劫銀行,因錯誤逮捕之犯嫌訊後身亡,方有擴充辯護委任從法庭攻防到偵查蒐證,並且容許辯護人到場見證,破除封閉密室偵訊迷思。1997 年,呼應審檢區隔羈押法制變動,增設緘默、辯護權利告知規範,確認被告自白應如皇后聖潔不容褻瀆。2003 年,因應當事人對等訴訟結構調整,避免經濟弱勢「徒手而與兵刃為敵」,創設審判程序貧困救濟公費辯護。再者,避免偵訊過程權利保障淪為空口白話,檢警機關無端剝奪緘默、辯護可能,偵訊取供徒勞無功,自白陳述不得為憑。換言之,律師辯護的角色功能,跳脫審判程序訴訟代言之「代理機能」,過渡律師行使固有職權之「保護機能」,乃至確保訴訟公平效率之「協助機能」。
2009 年,大法官於釋字第 654 號解釋,首次確認被告與辯護人於「監看不與聞」前提下自由溝通,乃維持審判公平、司法公信的關鍵機制,亦確保人性尊嚴、普世價值基本內涵。憲法人權系譜,刑事辯護終告自主、獨立,充滿無限想像可能。同年「國際人權日」,國內生效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有明文:「有充分時間、余裕,為自己準備辯護,並與自己選任之辯護人接見諮商」、「考量審判之必要,若經濟上有不能負擔之情形,得不自行支付費用要求辯護人協助」因此,刑事辯護機制內容,不該僅止司法機關「由上而下」施予恩惠,亦須順應人民頭家「由下而上」多元要求。
近日,因應司改變動、人權趨勢,我國刑訴規範再現新猷,對於辯護人與拘捕被告,保障偵訊場景「冷酷異境」「一小時」秘密接見諮商權利,避免偵查辯護霧裡看花、瞎子摸象,落實「實質有效辯護」憲法論理。本項辯護新制,彰顯偵查權力對於辯護權利的雍容體諒,同時宣告刑事程序關鍵舞台,將由審判法庭挪移偵訊空間,偵查辯護應由當事雙方對等分享、競爭合作。同時,「以人找物」舊習陋規或可揚棄,「以物尋人」科學辦案將可實現。因此,應可預期刑事程序洋溢變革契機,對於審、檢、警、辯充滿未知挑戰。
此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出版《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應可認為正視司改沿革確立目標「引領風騷」,亦可解讀置身法律變革堅持立場「落搥定音」。因為,《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擷自英倫立足本土,善用大法官解釋法理論述,連結規範落差補足適用應然。《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模擬場境動感逼真,解構偵訊奧妙掌握人性機微,預想各方,角色有守有為並無冷場。《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面面俱到綜觀全程,從接案、到場、互動、協助、離開,前後環環相扣論述一氣呵成。《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深入淺出具體而微,跳脫抽象說明揭示辯護價值,應對方法作為契合實際需求。《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悲天憫人關懷弱勢,注意年幼少年、身心障礙等族群,擴大人權保護關照層面與需求。因此,《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並非僅是律師陪同偵訊交手過招的「教戰手冊」,更是律師專業養成辯護行止的「倫理規範」。
偵查蒐證,乃刑事程序活水源頭,惟上游污染難俟河清。刑事程序偵查辯護主要考量,維持犯嫌外界聯繫可能之「保障機能」;抑制異於常軌偵查手段之「監督機能」;中介溝通加強對話消弭爭議之「解決機能」;律師及早接觸降低訴訟延宕之「效率機能」。《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說明偵查辯護不再消極被動虛耗時機,證明刑事辯護專業自主成熟茁壯。再者,檢警機關偵查問案,若能參考《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按圖索驥,設想辯護人可能的挑戰與質疑,檢驗偵查蒐證是否符合正當程序,亦能展現歷來司法改革被告程序主體之尊重,以及刑事制度保障人權、追求真相的機能。因此,辨明刑事程序辯護機能,對於檢警犯罪偵查工作同具意義,驗證有才律師激發有能檢警,以收優質辯護醞釀精緻偵查之功。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嘗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美國作家約翰 ‧ 尼爾亦謂:「去嗅聞土地、去品嚐雨水、去感受微風、去觀察事物成長、去傾聽日昇月落」更重要者-「去在乎」。《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出版問世,乃對從事司法實務的法律人,與其「觀而言」不如「起而行」的誠懇呼籲。並且,觀察日本刑事司法變革,律師參與偵查辯護的專業、熱情,不僅促使該國增設偵查階段公費辯護保障弱勢,並用以連結審判程序法庭辯護提升效率,在在值得關注訴訟制度司法公信的讀者共同努力、攜手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