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的角色
雖然「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與上述最高法院判決並未要求於警方指認程序中必須有律師在場,惟若律師因警方安排犯罪嫌疑人接受指認而得以於指認進行時在場,則律師於指認程序中之角色如下:
- 防止警方以不當方式進行指認程序。
- 與警方爭取協商最恰當的指認程序。
- 就指認程序之可行性及被指認對象之列隊組成表示意見。
- 所有已揭露資訊、協商、律師的陳述以及程序進行等,律師均應自行製作紀錄。
- 確認前述適當陳述,已記明於指認程序的記錄或筆錄上。
- 全程提供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見。
- 以律師在場確保犯罪嫌疑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