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師表示意見
(一)應注意事項
當律師必須表示意見時,應注意下列情況:
- 確定當時已經在錄音或錄影,於錄音或錄影之狀態下,即使警方不將律師的意見記明於筆錄,日後仍有電磁紀錄可稽。
- 不論在場警員之階級、人數及態度如何,律師於必要時,皆應以不卑不亢之態度表示意見。
- 律師所提出之意見,應於札記中留下清楚的紀錄,並要求正確記明於筆錄中。
- 即使警方不接受律師所提出之意見,但適當的表示意見,日後可能在審判中作為判斷該份警詢筆錄證據價值之依據。
(二)宜表示意見之情形
律師就下列各項之合法性、必要性與妥適性,宜表示意見:
- 搜索、拘提或逮捕。
- 採取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之指紋、掌紋、鞋印、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時,對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之採取1。
- 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及接受警詢時之身心狀況。
- 於少年事件及心智障礙者案件中,適格陪同者之認定。
- 適當的通譯。
- 指認程序。
- 證據之保全。
- 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之規定,逕行解送至地檢署。
- 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