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尚未到達警局,律師應自行記錄所有為尋找犯罪嫌疑人行蹤所撥打的電話次數,以及致電之警局、地點或對象,並須逐一加註時間。必要時,並保留撥打上述電話的通聯紀錄;傳真亦為留存撥打電話時間之方式之一。